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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引导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分级贯标,引领企业形成两化融合能力,提升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水平!

  • 千石科技
  • 鹤岗市人民政府
  • 2022-08-02 14:05:13

近日,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称:鹤岗市支持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发展,树立企业数字转型新理念。组织企业参加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培训,提升企业数字化转型“往哪转”“转什么”“怎么转”的战略思维能力,提高企业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引导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分级贯标,引领企业形成两化融合能力,提升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水平。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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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引导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分级贯标,引领企业形成两化融合能力,提升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水平!.jpeg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偏弱突出问题,坚持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经市17届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并根据国家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全面公开全国统一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时取消和减少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附加条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存在的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制或排斥性条款进行专项清理。鼓励民营、中小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照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营商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各执法单位在涉市场主体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努力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除上级明确要求和投诉举报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同类检查每年每户企业不超过1次;抽查计划和事项制定后立即公示,抽查结果在检查结束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建立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营商局)

(三)建立诚信履约机制。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不按照协议约定兑现承诺的“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严格执行国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各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营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服务领域。鼓励民营企业跨市跨县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乡镇敬老院。支持民间资本成立非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文化、体育经营企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广旅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持续减轻企业负担

(五)深入推进减税降费。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加强对国家和省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做好事前告知、事中提醒。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落实延期缴纳税款等税收帮扶措施。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六)降低用能成本。落实工业企业两部制电价,指导工业企业按照生产用电特点和变压器容量、合约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等,合理选择基本电费缴纳方式,并及时办理暂停、减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强供热、供气企业价格监管,防止垄断价格销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充分发挥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作用,针对我市产业特点,引导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扩大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政策惠及面,进一步增加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加大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力度,周转金使用费率为日万分之0.75。(责任单位:鹤岗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鹤岗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八)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科创型、高成长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并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企业贷款利率,努力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对在鹤银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鹤岗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鹤岗中心支行)

(九)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降低创业贷款门槛,自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简化受理程序,为经办银行开通“金保工程网”查询权限,直接审核借款人身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鹤岗中心支行)

五、支持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发展

(十)树立企业数字转型新理念。组织企业参加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专项培训,提升企业数字化转型“往哪转”“转什么”“怎么转”的战略思维能力,提高企业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引导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分级贯标,引领企业形成两化融合能力,提升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一)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矿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二)赋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将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体系,引导各类数字化服务资源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生产流程、质量管理、运营管理、数字化云设计等方面输出数字化智能化解决方案,扶持培育一批有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对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前50名的,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生物经济发展。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对在我市建设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加工制造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给予新增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5年,每年每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800万元。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对我市生物领域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六、完善服务保障体系

(十四)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以市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依托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信息发布、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全流程“保姆式”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十五)完善政策服务体系。运用新闻媒体、政府官网等媒介,政策宣讲会、首席政策宣传员等方式,及时主动有针对性地推送惠企政策,将“企业找政策”转变为“政策找企业”,帮助企业把惠企政策用好用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营商局、各相关部门)

(十六)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着力建设“法治鹤岗”,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案件的法律处置程序,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落实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单位联系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谈话,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肃查处包庇纵容各类垄断经营、欺行霸市等问题。(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七)加强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关心企业家、重视企业家的社会氛围。加强对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倡导企业家群体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新创业、回报社会“四个典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平台作用,了解企业家诉求,更好服务企业家。(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做好政策解读和推进落实等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有效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符合本《意见》的企业(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市非公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文转自于鹤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