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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对CMMM评估为三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项目设备、配套软件投入支持!

  • 千石科技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 2022-08-03 14:05:48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称:深圳市宝安区支持工业 300强发展。对达到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项目设备、配套软件投入支持;新租赁厂房开展建设的,给予租金支持;改建原有厂房开展建设的,给予改造费用支持。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项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本措施自 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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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部分节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区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为总抓手,以奋力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标杆城区为引领,落实《宝安区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的若干意见》精神,提高先进制造业发展质量,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一流产业生态,推动制造大区向智造强区、经济大区向经济强区加快转变,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

  第一条 鼓励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在四大市级先进制造业园区,通过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城市更新、综合整治或转型增效,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专业园区,将专业园区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方式“反哺”园区发展。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主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且产业集聚度70%以上。

  (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三)以不高于统一发布的租金指导价租赁。

  (四)园区为非自有物业的,剩余租期须5年以上。

  (五)园区年度单位建筑面积产值达到每平方米2万元以上。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第二条 鼓励工业园区转 型增效。

  (一)每个街道每年遴选3个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使用面积低于50%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工业园区开展转型增效试点,将试点园区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方式“反哺”园区发展。(责任单位: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

  (二)对于区属国企租约到期的物业,签订新租约时,租赁给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的面积须达到80%以上,单位建筑面积产值须达到每平方米2万元以上将区属国企运营的产业园区转型增效情况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考核分值占比30%以上。(责任单位: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三)对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租约到期的物业,签订新租约时,租赁给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的面积须达到70%以上未达到该标准的,租赁给其他行业企业的原则上不予备案。(责任单位: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各街道办)

  (四)鼓励社会资本工业园区根据重点片区建设需要,主动腾退“散乱污危”企业,引进、安置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企业。对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的园区,将其收益通过一定方式“反哺”园区发展。(责任 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三条 支持老旧工业园区综合整治提升。 每个街道每年选取至少1个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园区,开展综合整治提升试点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一)加建15%辅助性设施的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

  (二)联合金融机构提供150亿元的授信额度,为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三)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奖励。

  (四)整治提升后,将园区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方式“反哺”园区发展。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各街道办)

  第四条 鼓励打造 新时代高标准厂房。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新时代高标准厂房,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并给予贷款支持。厂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次开发项目(M1)。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最小分割面积3000平方米。

  (三)属制造业企业自建或改造的,企业自用建筑面积须达到80%以上属园区运营商建设的,用于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的建筑面积须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第五条 保障重点企业产业空间需求。 通过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自有用地和自有园区提容或更新、带产业项目城市更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提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长租、区属国有物业出售或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等方式,保障市级总部企业、上市企业、 工业300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等重点企业的空间需求。

  (一)用3-5年解决有空间需求的市级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每家5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研发用房。符合《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的企业,可申请独立或联合遴选拿地对市级总部企业、上市企业、工业100强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新引进重点企业,首次购置自有办公研发用房的,给予支持。对新引进重点企业首次改造装修自用办公研发用房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投资推广署)

  (二)支持拥有自有用地或自有物业的重点企业,按规定提高园区容积率,增加产业空间和配套设施。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给予绿色审批通道支持。(责任单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

  (三)对重点企业与区内城市更新项目合作,签定购房或长租合同的,给予更新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支持。(责任单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对重点企业租赁区属国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的,原则上采用“5年+5年”或更长租期的长租模式对新租赁长租物业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进行装修的,给予企业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五)支持重点企业以“成本+微利(8%以内)”方式购买区属国企新建物业,以封闭运行模式流转。(责任单位: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支持优质企业落户。 对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新引进企业给予奖励,并优先保障办公研发、生产空间需求:

  (一)对新引进的战略引领性项目、 “卡脖子”工程项目和颠覆性技术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 区发展改革局、区投资推广署)

  (二)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或其子公司。(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三)近3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或其子公司。(责任单位: 区投资推广署)

  (四)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五)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企业。 (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六)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产品生产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七)列入大型央企国企、龙头骨干民营企业、深圳市龙头企业产业链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招商目标清单的企业或其子公司。(责任单位: 区投资推广署)

  第七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 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一)对新引进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和厂房租金支持。(责任单位: 区投资推广署)

  (二)对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制造业企业,给予成长奖励。本项与第九条第(二)项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三)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企业流片、购买EDA、购买IP、EDA研发以及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的,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 区发展改革局)

  (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支持:

  1.对新引进的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统一(CE)、世界卫生组织(WHO) 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署)

  2.对新药项目完成临床I、II、II期研究的,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 区发展改革局)

  3.对药品通过仿制药-致性评价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4. 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单位,以及新迁入宝安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 区发展改革局)

  5. 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或通过广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第八条 支持区域特色优势产 业发展。鼓励新型电子雾化设备等特色优势产业企业集聚发展,对建设电子雾化设备专业园区的实施主体,参照第一条给予奖励。对新型电子雾化设备等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根据增加值增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第九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一)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档给予奖励。

  (二)对年度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成长奖励。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支持优质企业 上市发展。

  (一)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根据股改、完成辅导和成功上市分阶段给予支持。

  (二)对上市企业募投资金60%以上投入宝安的,给予奖励。

  (三)对上市企业的办公研发、生产空间需求,按第五条优先保障。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支持工业 300强发展。

  (一)对工业300强企业增资扩产的空间需求,按第五条优先保障。

  (二)对达到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项目设备、配套软件投入支持新租赁厂房开展建设的,给予租金支持改建原有厂房开展建设的,给予改造费用支持。

  (三)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项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专精特新企业,对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降能耗、降污染、提效益。对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鼓励企 业打造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获评国家、省、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承担工业强基项目。 对承担国家、省、市工业强基项目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助推企业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文转自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致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