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泰州市姜堰区:新获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培育示范的企业,补助5万元启动资金!

  • 千石科技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 2022-08-02 13:51:26

近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通知称:泰州市姜堰区支持企业实施“智改数转”。对企业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约,新获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培育示范的企业,补助5万元启动资金(已获评省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的除外);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等荣誉认证、称号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1:0.5比例追加奖励。本意见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奖补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023-67539092

泰州市姜堰区:新获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培育示范的企业,补助5万元启动资金!.jpeg

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国家、省市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减负,为经济发展赋能,为营商环境聚势,全力打造良好的产业、金融、科创、人才生态,致力实现“强基础、优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突破”的目标要求,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1. 支持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企业全职从市外新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的,享受市引才政策补贴。对企业柔性引进年薪20万元、40万元以上从事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的紧缺急需人才及“海外工程师”,分别按照所支付人才年薪(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超过20万元部分的30%、40万元以上的以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企业薪酬补助,补助期限3年,单个人才给予企业每年最高补助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补助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受公司总部、高校院所派遣到姜堰分(子)公司、产研院担任高管的,每年给予最高2万元生活补贴。对帮助区内企业成功引入40周岁以下符合泰州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具备中级工(四级)以上证书且在姜缴纳社保满1年区外技能人才的社会力量,根据技能等级分别给予500-1000元/人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对特别优秀的急需紧缺型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人社局,各镇街道园区)

2. 支持企业引进实用型人才。实行“人才奖补配额”制度,对区十强企业、重点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年薪10万元以上(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的全日制大专(高职)学历的实用型人才,每年分别给予企业最多20个、15个、10个名额,由企业根据人才工作表现,自主确定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优秀人选,发放3万元购房券,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生活补贴,租房自住的,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租房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各镇街道园区)

3. 支持企业培育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订单工人,每年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合作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年。企业员工从高级工晋升到技师的,给予人才3年内每月300元岗位津贴;从技师晋升到高级技师的,给予人才3年内每月600元岗位津贴;从高级技师晋升到特级技师的,给予人才3年内每月1000元岗位津贴。对企业自主培育人才入选省市卓越工程师选调培养计划的,给予企业最高1万元/人奖励。(责任单位:人社局,各镇街道园区)

鼓励社会力量为企业引育高技能人才,对一次性组织50名以上高职院校学生来姜开展社会实践或毕业实习持续时间1个月、3个月、6个月以上的,按200元/人、300元/人、500元/人标准进行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对帮助区内工业企业全职引进大专(高职)以上学历毕业生实现首次就业并缴纳社保满1年的,分学历给予800-20000元/人不等的阶梯性补助,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对从市外为我区企业提供送工服务并稳定在岗6个月以上的,按省外300元/人、省内200元/人标准给予交通补贴,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累计人数突破200人的,再给予500元/人标准的激励政策,同一主体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局,各镇街道园区)

4. 支持企业培育高层次人才。企业申报国家级人才计划、省、市“双创计划”的,从项目申报次月至入选当月,按企业为引进人才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给予全额补贴;有效申报但未入选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人、6000元/人、4000元/人资料费补贴。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省“双创计划”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的,每年分别按照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金额1.5%、1%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期限3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人才办、人社局,各镇街道园区)

对企业自主培育的人才在我区申报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给予人才一次性6万元“人才荣誉津贴”;入选省“333工程”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分别给予人才一次性5万元、2万元、5000元“人才荣誉津贴”;入选市“311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分别给予人才一次性5000元、3000元“人才荣誉津贴”。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学历提升教育,攻读工程硕士、工程博士期间,协助企业完成技术攻关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分别给予人才一次性1万元、2万元“人才荣誉津贴”。(责任单位:人才办、人社局,各镇街道园区)

5. 支持企业留住人才。为鼓励人才扎根企业,区财政对新引进到企业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硕士、副高以上)、高级技师,按每人最高8万元、6万元的标准设立“人才储备金”,对在同一企业工作满3年的人才,经个人申请、企业认可,从第4年开始,分3年按20%、30%、50%的比例领取“人才储备金”。全职在区十强企业、重点企业以及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且在同一企业工作满3年的存量高层次人才,每年分别给予企业最多10个、8个、6个“人才储备金”配额,在同一企业工作满三年的存量高级技师,每年分别给予企业最多6个、4个、2个“人才储备金”配额,由企业根据人才工作表现,自主确定享受奖励政策的优秀人选。(责任单位:人才办、人社局,各镇街道园区)

对首次到我区工业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在享受市级人才安居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3年内每年最高5000元生活补贴。对姜堰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首次入职我区工业企业的,再给予3年内每年最高1万元图书资料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各镇街道园区)

6. 支持企业加速创新孵化。吸引各类人才向省级以上孵化器集聚,对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给予每年最高500平方米的房租减免;省级以上孵化器近4年入驻的在孵企业,当年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国家级孵化器毕业企业在姜落户后3年内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每年按30%的比例奖励给孵化器;推进离岸孵化中心建设,对运营主体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各镇街道园区)

7.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级。对新认定的省“独角兽”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市“瞪羚”企业、省科技上市培育入库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万元;对获评为区“十佳”创新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承担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期结题验收后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风险(天使)投资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实际到账资金额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导入知名人力资源总部机构、分支机构(参照权威机构当年度公开发布榜单)且运营满一年的,分别给予引荐主体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人社局,各镇街道园区)

8.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对新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按该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非财政经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批为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平台)、特色产业园区(集聚区)、特色产业集群的,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省、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创成省一星、二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新创成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泰州市外新建的离岸研发机构,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每个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局,各镇街道园区)

9. 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向高校院所有偿预定研发科技成果和转化技术,签订技术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实际成交额10万元以上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批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省产学研合作项目,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获批省科技副总项目的企业(未获省产学研合作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引进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在姜堰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人、0.8万元/人的奖励;企业与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校企联盟并在省校企联盟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各镇街道园区)

10. 支持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结题验收后,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50万元、40万元;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区科技创新奖,对评选为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各镇街道园区)

11. 支持企业申请发明专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备案且年度新增自主发明专利达1件、2件、3件、4件、5件、6件及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2万元、5.1万元、7.2万元、9.5万和12万元;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建设专利数据库、专利导航工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托管等工作,对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企业,每2件奖励0.8万元;泰州市“正版正货”承诺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对企业主动维护专利权,获得胜诉或和解,按维权费用的20%给予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正式运行后,给予经费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园区)

12. 支持企业新增有效投入。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设备投入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最高6%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对符合省、市技术改造奖补条件的企业,须首先申报上级技改奖补,与本条款奖补资金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补足,对符合条件而不申报的企业不享受区本级技改奖补。(责任单位:工信局,各镇街道园区)

对在我区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30%以上并实际运营的外资制造业企业(项目),分别奖励到账金额的1%、2%,最高不超过200万美元;外资企业以外资方式增资扩股的,奖励到账金额的0.5%,最高不超过30万美元。(责任单位:商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服务业项目(不含普通房地产、商业地产),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投资额的0.5%、1%、2%、3%给予奖励,单一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委,各镇街道园区)

13. 支持企业纳税销售“上台阶”。对年度工业企业开票销售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入库税金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分别按开票销售额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首次超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入库税金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分别按开票销售额万分之二的比例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度入库税金首次达到2亿元、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层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首次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2年在库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各镇街道园区)

对服务业企业年度净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新纳统的,营业收入为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商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对连续在姜缴纳税收三年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及前三年平均纳税额须在300万元以上),当年度纳税额高于前三年纳税额平均数的,按照财政地方留成的增量部分40%对其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的30%可由企业奖励给相关人员)。(责任单位:住建局、各镇街道园区)

14. 支持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对企业一般贸易进出口额首次超过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以此类推,每增加1亿美元再奖励20万元;对进出口额超5亿美元、3亿美元、2亿美元、1亿美元及1亿美元以下的区“外贸十强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及3万元;对企业当年实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度使用中国国籍工人50人以上的或境外承包工程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项目负责人,授予“姜堰区优秀境外项目经理”称号,并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住建局、商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15.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新列入国家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或新获得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加大企业绿色发展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实施节电改造的企业,对年节电量在20-30万千瓦时的项目,每万千瓦时奖励2000元。(责任单位: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园区)

大力推进现代住宅产业化、建造方式绿色化、施工生产工业化,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对采用装配式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非主城区),且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该项目总面积的50%、预制装配率达到50%(含)的,将该项目所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一半奖励给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非主城区),且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该项目总面积的100%、预制装配率超过50%(含)的,全额奖励。(责任单位:住建局,各镇街道园区)

16. 支持企业参与“亩均改革”。对参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整治提升的工业企业,其中对兼并重组、引导转让、协商回购等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上缴的相关税费,区、镇两级地方留成的50%奖给企业。此政策执行至2023年底。(责任单位:工信局,各镇街道园区)

17. 支持企业实施“智改数转”。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信息化重要荣誉认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企业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约,新获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培育示范的企业,补助5万元启动资金(已获评省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的除外);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等荣誉认证、称号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1:0.5比例追加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互联网+先进制造”特色基地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各镇街道园区)

18. 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在境外新设、增资、并购且运营的符合国家对外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当年中方出资额达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项目实施地在“一带一路”国家、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奖励标准上浮20%。(责任单位:商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19. 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经国家商务部确认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500万元以上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跨境电商示范称号的园区和企业(或海外仓),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20. 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对参加市级以上工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在国内举办展览会、博览会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及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内展会的企业,凭参会费用发票给予每次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当年参加省、泰州市及我区组织的境外投资合作考察、洽谈和项目推进活动的交通费等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亚洲国家(地区)3000元/人,南美、非洲国家(地区)9000元/人,其余国家(地区)6000元/人(每个单位不超过2人);对已缴纳300万元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每年补助3万元。服务业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或区域性展会,按展位费自付部分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住建局、商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21.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报辅、出辅、申报材料、正式上市,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区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入的,分别奖励200万元、8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北交所成功上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向“新三板”报送材料、成功挂牌、晋升创新层,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对“新三板”(含北交所)企业申请到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按上市政策奖励补足差额;区内每年前10家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企业上市(挂牌)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区资本运作方面资金。(责任单位:金融监管局,各镇街道园区)

22. 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区内已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定增、可转债等其他直接融资手段募集资金,且资金用途75%以上用于区内企业投资的,按募集资金的0.2%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且募资净额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鼓励上市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在姜堰减持,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员工。(责任单位:金融监管局,各镇街道园区)

23. 支持企业加大质量建设。对首次获得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和3A级质量信用企业,区财政按上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首次获得2A级、A级质量信用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对省、市标准化项目(地方标准、试点、专利标准融合)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测量体系认证和计量保证确认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进行商标国内注册的,凭商标注册证,一件商标奖励0.1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市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单位)、行业、街区、区域、美丽乡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市“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园区)

24. 支持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省级两业融合发展标杆引领典型、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省级养老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等与省政府督查激励评比直接相关的省级行政认定示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电商产业集聚区(基地)、物流基地等荣誉称号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的国家、省、市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重点物流企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绿色商场、“老字号”等荣誉称号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园区)

25. 支持企业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5家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姜堰开设5家单个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连锁品牌门店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增开1家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遴选不超过2家夜间经济集聚区、示范点,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投入)的50%,给予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商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26. 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组建研发中心、技术平台、营销中心、物流中心、人力资源中心、云平台等,其服务业投入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办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云计算运用、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软件系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网络化协同制造、测试平台及大数据等信息服务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主体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增值服务等方式转型升级,软硬件投入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按10%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委,各镇街道园区)

27. 支持企业发展电商经济。对年纳税首次达50万元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万元税收,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不超过20万元;对经营面积达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200平方米,具备网络直播间、O2O线下展示等功能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28. 支持商贸企业提升载体能级。对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等新引进知名商业品牌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纳统的,每引进1家给予1万元奖励;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亿元销售额另外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商务楼宇办公的法人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在第二年期满后,连续三年给予每平方米10元∕月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经营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实缴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商务楼宇运营机构10万、20万、30万元奖励;次年在前一年实缴税收总额的基础上同比增长15%以上的,可继续享受此政策。(责任单位:发改委,各镇街道园区)

29. 支持建筑业企业抱团发展。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承建的区外工程分包给区内企业的,或区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承建的区内工程分包给区内企业的,且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当年分包费用的3‰计取奖励给区内和区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奖励全区限额1000万元,当奖励金额超过年度限额时,按比例折算。非政府投资项目,凡邀请注册在我区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且获得总承包或直接发包的施工企业,一次性给予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额2‰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住建局,各镇街道园区)

30.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经我区新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每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的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各镇街道园区)

   则

1. 本政策意见的兑现,由各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企业自行申报,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统一兑现结算,所需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镇分级负担。各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兑现审核流程,做到有据可依。

2. 本意见中涉及的鼓励增加投入的政策与国家、省、市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享受区政府奖励(含上级政策区财政负担部分)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且不得高于5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和开放型经济的奖励,不受最高500万元限制)。本政策所涉及人才资金按《泰州市姜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办法》(泰姜政发〔2015〕68号)执行。

对在“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中评为D类的企业或不依法纳税的企业,当年内不享受本政策的奖励和补助。对企业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当年所有奖励资金,三年内取消享受本意见的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奖励和补助按相关规定处理。

3. 意见中用于上市(挂牌)企业的专项奖励,若上市(挂牌)企业主体迁离姜堰区,之前享受的区级奖补政策资金须全额返还。鼓励发展品牌经济中的品牌不限于政策中列明的,具体荣誉称号、创建品牌和标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4.《姜堰区工业企业培大育强“111”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泰姜政发〔2020〕97号)执行期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前文件执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泰姜委〔2021〕8号)与本政策互为补充。其他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适时对相关项目及奖补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5. 本意见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奖补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关于印发激发企业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泰姜发〔2019〕14号)、《姜堰区企业上市(挂牌)“4211”工程四年(2019-2022年)行动方案》(泰姜政办〔2019〕52号)同时废止。

本文转自于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