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九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九江市发放的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两化融合专项资金不再予重复支持。两化融合专项资金补助标准:1、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2、两化融合示范专项资金用于示范工业园区项目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每个项目的奖补资金不得高于该企业上年度纳税总和且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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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文件精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企业、园区推进两化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应当符合我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地安排专项项目。
二、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工信委和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工信委在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申请,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
(二)协同市财政局制定具有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和受理项目申请、考察、评审,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的审核,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总体管理制度,开展政策研究,制定或者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
(三)对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对市级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负主体责任,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三、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两化融合专项的支持对象为我市已实施两化融合项目的企业和两化融合示范工业园区。
第十条 两化融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两化融合企业实现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企业管理、上下游企业业务协同、传统工业产品和生产装备智能化等方面的信息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应是新建或在建项目,并能保证在规定时期内完成;
(二)支持示范工业园区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开展的智慧园区、产业集群业务协同、技术创新、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信息技术应用项目;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与两化融合工作有关的事项。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对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两化融合专项资金不再予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两化融合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二)两化融合示范专项资金用于示范工业园区项目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每个项目的奖补资金不得高于该企业上年度纳税总和且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项目申报、评审及拨付
第十四条 市工信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两化融合企业、两化融合示范工业园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方案,填写《九江市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表》,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局申报。
第十六条 县(市、区)工信委、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后出具整体真实性说明,汇总行文上报至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两化融合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及时下达项目资金至各县(市、区)。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工信部门、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局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备存。
县级财政局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向当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经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的,追缴项目资金,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所有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录入信用档案。
七、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文转自于九江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