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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 千石科技
  • 新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2-08-04 13:53:30

近日,新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新余市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新余市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新余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公布国家两化融合不同方向信息化类项目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对上云的工业企按实际建设成本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元。对为我市企业人工智能、工业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项目提供解决方案、技术咨询设计、诊断评估、维护服务的服务机构,按不超过服务费用的5%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服务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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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jpeg

新余市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依据

为深入推动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市产业提档升级,加快建设高端化、智能化、服务化、绿色化的中部地区制造强市,争当工业强省排头兵,奋力再铸新时代“工小美”新辉煌,根据《中共新余市委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余发[2019]5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20〕13号)文件规定,设立新余市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新余市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对当年在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科技示范、工业设计、产业集群、工业企业两化融合示范、智能制造、企业入规等方面符合(余府发〔2020〕13号)文件规定企业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市工信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推动全市产业增量提升、存量优化、总量扩张,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透明、精准。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不同范围的扶持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确定获得扶持的企业;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疑等相关事宜;负责扶持资金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

各县(区)工信、财政部门负责本地企业的申报工作,汇总初审后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申报;负责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汇报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日常管理和绩效。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负责向县(区)工信、财政部门汇报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资金扶持范围、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扶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新余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扶持范围

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类:列入省、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列入省、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库的项目;近两年未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项目已建成投产或部分投产;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类:支持我市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工作。

科技示范类: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活动支出,重点用于研发创新平台的建设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模式的开发应用与推广。

工业设计类:主要用于加大对工业设计产业的培育投入,提升我市工业设计水平和创新能力。

产业集群发展类:主要围绕“2+4+N”产业体系中各产业的生产性共性需求,培育认定一批市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

两化融合示范类: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5G+数字车间/5G+智能工厂建设;推动企业上云,推进“5G+互联网”和产业数字化发展,实现智能制造和智能化管理,全面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智能制造类:扶持我市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中的智能装备应用项目

企业入规类:主要扶持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年度产值增速较快的企业、年度入库税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类: 对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类:按《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余府发〔2015〕25号)标准执行。

科技示范类:按《 新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规上工业企业促进工业经济大变样三十条措施的通知》 余府发〔2020〕16号)执行。

工业设计类:按《中共新余市委  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余发〔2019〕5号)的附件6《 新余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工业设计产业培育实施方案》执行。

产业集群发展类:经认定为市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的,围绕投资和服务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投资奖:新认定市级服务平台,按近一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认定市级纯服务平台,按近一年新购置单价100万元/台(套)以上设备款总额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服务奖:企业配套兼对外服务平台,按近一年服务收入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纯服务平台,按近一年服务收入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部分投资亿元以上、年服务收入千万元以上的重大纯服务平台,奖励上限调高至不超过100万元。

两化融合类:企业申报5G+数字车间/5G+智能工厂建设项目的,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与技术设备投资最高不超过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60和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贯标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公布国家两化融合不同方向信息化类项目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对上云的工业企按实际建设成本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元。对为我市企业人工智能、工业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项目提供解决方案、技术咨询设计、诊断评估、维护服务的服务机构,按不超过服务费用的5%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服务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智能制造类:按《新余市“新余市“两化融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企业入规类:按《 新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规上工业企业促进工业经济大变样三十条措施的通知》 余府发〔2020〕16号)执行。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定拨付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符合本办法扶持范围和条件的工业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由企业隶属关系,向县(区)工信、财政部门申报;县(区)工信、财政部门汇总、初审后,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中介机构意见,提出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市政府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提出的扶持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政府审批的工业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公示,市财政局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

第十条  扶持公示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县(区)工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督导企业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实施,每年将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要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把关,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支出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加强扶持资金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对违规审核扶持资金,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对将扶持资金挪作它用的企业,全额追还扶持资金,并在两年内取消申报市工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资格,将有关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应用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扶持资金,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转自于新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