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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对通过两化融合贯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

  • 千石科技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22-08-04 14:02:47

近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连市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大连市支持两化融合贯标,对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和标识解析应用,择优按照上云年度服务或标识解析应用实际支出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贯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本办法自2021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调整或取消。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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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对通过两化融合贯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jpeg

大连市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数字辽宁发展规划(1.O版)》(辽政办发[2020]27号)及《大连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大委办发[ 2020]4号)《大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大政办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数字经济,补齐新型数字基础设施短板,鼓励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引导产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大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2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大连市数字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组织,且财务制度健全。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

    (三)申请专项资金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单位,按照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自履行相应职责,对项目筛选确定和资金监管承担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编制、接受项目申请、开展项目申报审核、验收评审、公示、确定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项目档案管理等。

    (三)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年度预算,根据项目申报组织单位提出的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1.支持范围:5G、物联网、卫星互联网、广电网络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数据中心、超算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车联网、无人机、无人船、无人驾驶、无人配送等数字技术应用试验场地建设;大数据行业数据资源聚合平台、金融数据中心、航运数据中心、物流数据中心、海洋数据中心、离岸数据中心等全领域底层大数据基础平台、多功能区域性大数据平台以及重点行业服务平台建设(不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性开放平台)。

    2.支持标准:对上述项目择优给予新增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数字经济股权基金投资

    1.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产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以及其他数字经济细分领域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大连市未上市数字经济企业,年度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在3年以上。

    2.支持标准:对上述基金择优按其当年实际投放投资总额给予5%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发放。

    第八条 支持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

    1.支持范围:经认定的数字经济基地和产业园区。

    2.支持标准:对上述数字经济基地和产业园区,根据营业收入、企业数量等情况,择优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到2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数字技术应用示范

    1.支持范围:数字技术在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智慧海洋等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示范。

    2.支持标准:对上述示范项目择优给予新增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赛事

    1.支持范围: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校、科研院所及头部企业举办的有影响力的数字经济领域创业创新大赛,并鼓励大赛获奖成果落地转化。

    2.支持标准:对上述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赛事,择优给予大赛奖金总额5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大赛获奖团队在本地新注册设立企业的,按其注册资金实缴额1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科技创新

    数字经济领域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执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支持软件、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领域发展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支持政策执行《大连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智能制造

    制造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和智能制造升级支持政策执行《大连市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工业互联网

    1.支持范围: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体系建设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企业上云上平台、标识解析应用和两化融合贯标;国家和省试点示范项目(企业);第三方开展工业信息化咨询诊断服务。

    2.支持标准:

    对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体系建设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新增投资总额的2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增投资包括与工业互联网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软件等购置费用,以及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等费用。

    对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和标识解析应用,择优按照上云年度服务或标识解析应用实际支出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贯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40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和省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两档不兼得。

    对第三方开展的工业信息化咨询诊断服务,评选优秀咨询诊断报告,给予报告单位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第六条至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三)工业互联网”部分,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按照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由项目申报组织单位负责定期制定和发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领域、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项。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对应部门进行核实后,以正式文件推荐,高校及科研院所可直接推荐。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根据申报管理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或行业组织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政策要求,对项目开展审核、评审论证及审计工作,确定择优支持对象及支持额度。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根据审核、评审论证及审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通过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申报组织单位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复核,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支持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报市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项目申报组织单位将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 对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建立项目信息共享确认机制,在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前进行共同确认,防止同一项目重复支持。

    第十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项目申报组织单位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被委托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等环节,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业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按本办法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调整或取消。

本文转自于大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