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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对于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

  • 千石科技
  • 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08-08 13:57:39

近日,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浠水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浠水县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推进“两化”融合。对于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对企业开发应用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推进“企业上云”行动计划,推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补贴比例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印发后,县人民政府涉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补项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同的,按本办法执行。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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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中小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浠水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我县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主体培育、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及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  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2.5亿元专项资金,资金额度逐年增加。其中,预算安排科技研发与技术改造升级专项资金1000万元,资金额度逐年增加。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额度预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整合和监督。县科经、发改、金融、招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导向性计划,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区、处)负责本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一)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政府增信资金2.1亿元。其中,预算安排县政府批准的国有全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用于县政府批准的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中小企业互助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政银合作基金等政府增信及担保业务,额度逐年递增,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营。

(二)设立政府增信贷款风险补偿金。由政府增信风险补偿金和政府风险保证金组成。政府增信风险补偿金实行每年按增信贷款年末余额(含过桥资金)的1.5%比例提取,每年最高不突破750万元。计提的风险补偿金如超过政府注册资本金30%以上,则转入政府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政府风险保证金按入围政府高质量发展基金的企业所获项目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的三分之二存入合作银行。

(三)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

1.建立政府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补充机制。3年内逐步补充到2亿元。

2.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融资担保年末余额1%提取。

3.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按年度新增“支农支小”担保业务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获中央、省级担保费补贴抵减本级财政担保费补贴总额。

4.建立担保业务奖补机制。对“支农支小” 担保业务占总担保额80%以上且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奖补20万元。

(四)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实施“技改提能,制造焕新”三年行动。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但未列入全省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支持对象的技改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总投资在300万元-2000万元且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退城入园工业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设立技术改造投资基金。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及社会资本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建立技术改造投资基金,支持县内制造业技术改造。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50万元。

(二)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营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含复审)。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产品企业的高新产值连续2年递增2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每项资助30万元、国家标准每项资助20万元、行业标准每项资助10万元、团体标准每项资助5万元。对主导制定地方标准的企业(排名前3),属省级的,按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市级的,按项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入选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入选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完成对标达标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企业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及在黄冈产业技术研究院设立专业研究所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县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对聘用科技副总、创新团队的企业,县财政每年每项分别给予资金补助5万元、7万元。

(九)每年选派一批农业科技特派员,对选派的农业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交通通讯补助。对成绩突出的农业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

(十)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浠水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企业鉴定或登记省级科技成果,每项奖励2万元。对企业转化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符合省级转化条件的,每项奖励3万元。对县内符合条件的专利成果产业化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

(十一)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对当年认定为湖北省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补助经费5万元。对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3万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专利成果产业化项目,每件奖励2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十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每件前资助0.2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0.5万元、0.15万元和0.05万元。对企业提出的PCT专利申请的,给予0.5万元补贴。对获得授权的PCT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同一件专利在不同国家申请、获得授权的,补贴和奖励总额按不超过2个国家计算。

(十四)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县级优秀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对认定省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新方法试点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湖北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项目的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六)对全县研发费归集前5名的企业给予奖励,设立三个档次。第一档次(第1名)奖励10万元,第二档次(第2-3名)奖励5万元,第三档次(第4-5名)奖励3万元。

(十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接技术交易、成果转化、项目咨询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工作,对其每年的运营经费按目标绩效评价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加强品牌质量建设。

(一)对企业通过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认证、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JB9001武器装备质量产品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获得1次认证,奖励5万元。

(二)对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商标所属企业50万元。对企业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每件奖励20万元。获得“湖北老字号”称号的,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黄冈老字号”称号的,每件奖励3万元。对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列入黄冈地标优品的相关产品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被国家标准委备案的,每个给予补贴20万元。对重点培育类企业发生的品牌创建、商标注册费用超过1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实际发生额(不含经常性支出)予以全额补贴。

(三)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和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对企业境外商标注册,每种产品1次1个国别奖励3万元。

(五)对企业境外收购企业,奖励30万元。境外收购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每项技术和品牌奖励10万元。

(六)对企业获得湖北“长江质量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和提名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浠水县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对参加境外省级展会的,每个展位补贴2万元。

(二)对企业通过国外市场的产品认证,如:UL(美国)、CSA(加拿大)、ETL(北美)、GS(欧洲)、FM(全球)等国家或地区安全认证和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等认证费用和产品检测费用,每次认证和检测补贴2万元。

(三)对企业领衔举办国际、国内展会或产品(技术)推介会,每项分别补助10万元和3万元。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推进“两化”融合。

(一)对于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

(二)对企业开发应用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推进“企业上云”行动计划,推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补贴比例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对获得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社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的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等8大类服务,每1项服务类别补助2万元。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对注册在我县的企业,除享受省、市政策外,在主板上市,予以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予以奖励2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100万元,挂牌后2年内若有新增股权、债权债券融资或重大并购重组的,再奖励1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30万元,挂牌后2年内若有新增股权、债权债券融资或重大并购重组的,再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推进节能减排。

(一)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清洁生产和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对纳入并积极参加“国家万家企业节能”活动且当年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争创并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10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100家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的园区和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一)对新建进规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对成长型进规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对当年进规入限的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对当年进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三)对在我县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中首次入围全市10强工业企业、全省100强工业企业(或民营企业)、中国民营企业(或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1万元、2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设立税收贡献奖。

1.被县人民政府授予“守法纳税大户”称号的,给予1万元奖励。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过50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特殊贡献奖励。

2.当年新增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新增100万元以上税收额度给予5%奖励。

3.对当年税收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首次认定为浠水县瞪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给予瞪羚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补贴,补贴金额为企业在认定当年支付银行新增贷款利息总额的25%,每家企业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贴息政策的从总额中扣除。

(七)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大力培育产业集群。

(一)加快产业科技联盟建设。鼓励企业围绕产业链条打造区域内循环,支持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年采购辖区范围内无资产关联关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零部件,对采购方按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5%予以奖励(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依据增值税发票和采购合同予以认定),奖励金额不高于企业上年度对县财政贡献部分,最高奖励200 万元。

(二)提升智能装备配套水平。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应用“四新技术”提升改造我县传统产业装备智能化水平,对改造方按设备(生产线)金额的1%予以奖励(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依据增值税发票和采购合同予以认定)。

(三)对主导申报纳入省级重点产业集群培育的,给予申报单位10万元奖励。

(四)对主导组建产业科技联盟的单位,且盟内相关联企业协作配套采购金额年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牵头单位5万元奖励。

(五)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新兴产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提升。

(一)每年选拔一批中小企业优秀经营者、领军企业家,依托国内著名高校进行系统培训。

(二)每年选拔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优秀经营者,依托国内相应学科的领军高校进行创业能力、投资能力、经营能力提升培训。

(三)每年选拔一批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工匠型技能人才、财务融资和产品营销等方面人才,依托省内外大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类有意愿、有能力的培训机构进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培训服务按“先批后训”的原则,资助标准为县外每人次/天300元,县内每人次/天100元,用于对培训机构承办的公益培训的授课费、教材费、场租费的资助。长期深度培训费用按照政府、企业、学员共同分担的原则,由专项资金给予不高于30%的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息报送准确及时,纳税信用良好,无偷税、欠税等税收违规违法行为。

(五)无银行不良贷款信用记录和政法机关违法记录。

(六)无拖欠财政资金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浠水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即期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复印件)。

(六)年度纳税相关资料。

(七)新建或扩改项目的投资审计报告。

(八)与浠水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投资合同。

(九)获奖、认定等相关证书原件(文件)。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科经、发改、金融、招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发布年度重点项目导向计划,组织企业申报。

(二)纳入年度导向计划的企业依据职能部门管理的项目分别向县科经、发改、金融、招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科经、发改、金融、招商、商务、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与各乡镇(区、处)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县科经、发改、金融、招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乡镇(区、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县科经、发改、金融、招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乡镇(区、处)依据县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科经、发改、金融、招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乡镇(区、处)要制定具体的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项目资金进行提取和分成。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有关企业应按照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县科经、发改、金融、招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乡镇(区、处)开展经济运行调研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

第二十九条  县科经、发改、金融、招商、商务、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及各乡镇(区、处)定期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有关企业是否按申报内容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是否规范、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2项或2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奖项重新复核或认定,奖励标准按20%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经、发改、金融、招商、商务、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印发后,县人民政府涉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补项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同的,按本办法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浠政办发〔2015〕28号)同时废止。

本文转自于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