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阳市经信商务局印发关于征集当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通知称:当阳市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品牌培育示范、质量标杆、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国家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国家单项冠军示范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国家单项冠军培育、国家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获得多个荣誉,按最高级别荣誉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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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当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对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进行补贴奖励的市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财政局市共同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筹措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经信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式、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对技改项目采用补贴、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当年在建或投产),补贴资金总量不低于技改专项资金总量的80%。
(二)奖励用于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荣誉称号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补贴方式支持的对象和标准。
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实施的“两化”深度融合、产品升级改造、产业转型升级、设备更新改造、军民融合发展、企业战略重组、企业保规进规等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项目建成后:
(一)技改项目有银行贷款的,按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实际投入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的银行贷款,对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
(二)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3年内实际支付的租金视同银行贷款利息,按50%给予补助;
(三)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用于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3年内实际支付的债券利息视同银行贷款利息,按50%给予补助;
(四)技改项目没有银行贷款的,按购买生产性设备金额的10%给予补助。
(五)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同类专项资金补贴,超过当阳市级专项资金补贴额度的,不再享受当阳市级专项资金补贴;获得国家、省、市级同类专项补贴资金低于当阳市级专项资金补贴额度的,其差额部分可按当阳市级专项资金的政策补齐。
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纳入“3520”培优壮强的优质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六条 奖励方式支持的对象和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品牌培育示范、质量标杆、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国家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国家单项冠军示范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被评为省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20万元;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新取得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国家单项冠军培育、国家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获得多个荣誉,按最高级别荣誉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同一企业可以同时享受补贴、奖励的支持,且每个企业同一类型的奖补每年只能申报一个,享受一次。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申请补贴支持的技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北省工业与技术改造投资指南》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纳入《湖北省年度工业和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
(二)申请的企业在当阳注册,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规范,能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无拖欠国家税费、财政借款、社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在建设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建成;
(四)原则上优先支持年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纳入“3520”培优壮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磷石膏消纳企业除外),且企业全年享受技改奖补资金的总额不得高于企业上年度纳税额的50%(纳入“3520”培优壮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磷石膏消纳企业除外);
(五)项目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规范上报统计数据;
(六)申报项目规定的其它要求。
(七)技改奖补资金优先支持为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所采取的绿色、智能等先进生产工艺和采用高端生产设备的改造项目。
(八)在项目申报及奖补年度期间,企业如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有违法、失信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申请补贴支持的技改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填写《当阳市工业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财政、税务、人社等部门提供的无拖欠借款、税费、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
(四)现场核实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企业申请文件;
(二) 企业(项目)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镇(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所辖企业(项目)申报、审核,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提出技改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四条 各镇(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审核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对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评审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经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和绩效评价,抽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支持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责令镇(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整改,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一)编报虚假项目申报资料,套取技改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技改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技改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使用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十八条 经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技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做好检查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文转自于当阳市经信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