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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首次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千石科技
  • 许昌市人民政府
  • 2022-08-09 14:01:38

近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许昌市鼓励企业融合化发展。首次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个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符合本政策奖励的奖项,按支持奖励资金最高一项奖励执行,不重复叠加奖励。每年2月底前由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对上年度拟奖励项目进行申报、审核,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拟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复核。本政策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政策生效后,许政〔2018〕30号文件废止。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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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首次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jpeg

许昌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优化我市制造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和财政政策的杠杆效应,加快推进制造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1.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政策

3.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4.鼓励软件开发创作。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单项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

5.做大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智能化终端(模组)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新创办企业,自投产达效年度起,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30%的奖励3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50%的奖励50万元。

6.鼓励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并在许昌市实现产业化。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生物制品1—3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3类、中药1—4类,获得临床实验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类3类及医疗器械2—3类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企业高端化特色发展支持政策

7.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

8.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9.加快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

10.鼓励绿色节能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1.支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贯标建设。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四、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支持政策

12.鼓励企业融合化发展。首次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3.鼓励企业智能化发展。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14.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5.对首次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入选培育对象,通过验收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五、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倍增支持政策

16.鼓励企业倍增发展。建立高成长型规模以上企业倍增培育库,对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实现高速增长且年度最低增速不低于30%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培育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军民融合发展支持政策

17.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按实际到位政策性专项资金的50%,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七、奖励资金

18.本政策中所涉及的奖励(奖补)资金,市级直接拨付企业,鼓励县(市、区)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出台奖励支持政策。

八、附则

19.同一个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项符合本政策奖励的奖项,按支持奖励资金最高一项奖励执行,不重复叠加奖励。

20.每年2月底前由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对上年度拟奖励项目进行申报、审核,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拟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复核。

21.企业营业收入由税务部门依据企业应税销售收入进行认定。

22.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的企业,及申报奖励年度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奖励政策。

23.本政策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政策生效后,许政〔2018〕30号文件废止。

本文转自于许昌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