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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称号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 千石科技
  • 宜都市科技局
  • 2022-08-09 14:03:49

近日,宜都市科技局印发宜都市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称:宜都市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对纳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称号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同一企业获得“两化融合”试点示范或贯标称号的,取上限奖励,不重复计奖。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条款实施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拟定后报市建设创新型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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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发〔2016〕4号),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创新创业主体培育

1. 支持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凡新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三年期满后重新申报通过认定的,补助5万元。获得省级“高新产品”认定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2. 培育科技型企业。积极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创新型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凡被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的,每家补助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的,每家补助5万元。

3. 对产业工人创新活动给予支持。鼓励行业、企业开展职工岗位练兵和比武活动,大力扶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和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

二、保障科学技术投入

4. 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增长。市级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科技服务能力提升等。

5. 巩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成果,争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市)示范县市,加大知识产权工作投入。

三、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和创新能力建设

6. 支持申报认定宜昌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试验中心的,每个补助100万元,被认定为其他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每个补助3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和宜昌市级创新平台的,每个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培育本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每个补助2万元,每年不超过5个。

7.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建设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增建成投入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每平方米10元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20万元的补助。

8.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获批国家、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补助30 万元、10万元;对新加入国家、省级战略联盟的企业,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9.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研发机构。对高校、科研院所在宜都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分支机构(实习基地、培训基地以及社会发展类分支机构除外)或与宜都企业共同建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经认定给予10万元补助。鼓励支持本地企业异地建设研发机构。对企业自建或共建的异地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10万元补助。涉及我市重大产业建立的专业研发机构,按照我市招商引资政策,进行一事一议。

10. 加快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社会资本在我市建立面向行业性、区域性的检测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资源共享和公共科技开放服务。按当年对我市企业服务营业额的10%进行补助,年终进行申报,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一年一兑现,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 积极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凡外地来宜且到科技部门进行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部门年终将对其服务效果进行评价。对支持我市知识产权服务,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专利信息分析,企业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全年达到70件以上的中介机构,经申报认定每家补助3万元。帮助企业牵线搭桥、年转化科技成果5项以上的中介机构,每家补助3万元。

四、强化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12. 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报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个分别资助1万元。申报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获得授权后,每个分别资助0.2-0.3万元。

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资助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限资助2个国家和地区的授权。

鼓励和支持在校中小学生发明创造,在校中小学生发明专利费用由市财政给予资助。

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级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13. 着力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的,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对累计拥有10件以上(含10件)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14. 对湖北省认可的高价值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和宜昌市认可的专利产业化项目,每项由市财政分别补助5万元和3万元。

五、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15. 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坚持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深度融合,大力推进产品换代、机器换人、制造换法、商务换型、管理换脑。通过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加快县域传统产业集群式、跨越式转型升级。

市政府每年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对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获得发改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且纳入宜都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验收后,进行奖补。

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技改投产后新增税收本级留成部分前三年100%奖励给企业。与市政府签订了《投资/服务协议书》另有约定的企业,按《投资/服务协议书》执行。

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丰源担保公司优先考虑,并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担保费。对企业技改在银行贷款的,市政府按贷款利息额的50%予以一次性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设备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自动化改造或“机器换人”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购买国际或国内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购买价格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同一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或设备投资补贴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申报。

16.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企业通过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认证,药品GMP认证、FDA美国食品与药物认证、TUV安全认证等出口产品国际市场认证的,每获得一次认证,奖励5万元。对取得农产品出口卫生注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和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我市企业完成境外收购、并购企业的,奖励50万元;境外收购研发机构,奖励30万元;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每项技术和品牌奖励20万元。

对参加境外展会的,每个展位补贴不超过5万元(含展位费、人员费用)。对参加由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境内省级或省级以上展会的,每个展位补贴不超过2万元(含展位费、人员费用)。各级项目补贴资金之和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企业获取展位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收总额。

通过国家、省部级认定获得中华老字号、省老字号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奖励。

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保险费在减除国家补贴的部分后,补贴余下的部分。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为30万元。

对企业参加“双反”应诉或发起境外反倾销调查的企业,给予20%的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每次不超过20万元。

17. 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对纳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称号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同一企业获得“两化融合”试点示范或贯标称号的,取上限奖励,不重复计奖。

18. 对获得省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的中介服务组织,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的中介服务组织,奖励30万元。

19. 培育隐形冠军企业。对纳入国家、省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纳入国家、省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纳入国家、省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企业由培育企业转为科技小巨人或示范企业,第二次奖励只补差额。

20. 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市内民口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1. 对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每件奖励5万元。

22. 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创新。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对每一项产品标准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主导制(修)订省级、宜昌市级地方标准的,对每一项产品标准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对产品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按照产品标准补助金额的50%予以补助。

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按照主导制(修)订标准补助金额的30%予以补助。

六、鼓励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

23.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新产品、新装备、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依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通过省科技厅评价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基础上,根据税务部门核定数据,再按下列标准进行补贴:(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2)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4.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继续深入实施“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推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凡签订技术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经省科技厅考核认定,每项成果按实际发生额的60%予以补贴,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5. 支持先进科技成果在社会事业中的推广应用。支持将自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规模推广应用于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森林科技支撑工程、人口健康及疾病防治、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根据项目单位申报,由科技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定,每项补助2万元,一年申报评定一次,一次不超过10项。

七、大力培育和引进高端技术人才

26. 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保障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投入,不断健全人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全面实施“两江英才工程”,加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力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产业发展方向柔性使用一批高层次人才,推进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协同运行,吸引宜都籍在外优秀人才“资智回宜”。完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推进企业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人才评价改革,分行业分领域全方位培育领军人才、技能人才、实用人才,全面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探索建立人才服务联盟,打造人才联谊的家园、建言献策的智库和发挥作用的平台,不断提升人才发展成长服务的精准度、持续度、满意度。

具体扶持政策按宜都人才十条执行。

27. 对拥有有效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年科技成果转化2项以上,且建有宜昌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且在我市入库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经企业自主申报,授予企业经营者“宜都市科技创新发展杰出人才”称号,每人补助20万元。

八、加大科学普及力度

28. 搭建平台,助力创新驱动发展。引才聚智,推动高端人才集聚,着力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凡新申报获批建设院士工作站的,本级配套补助10万元;凡新申报获批建设专家工作站的,本级配套补助5万元。

29. 深入推进本级“科普益民计划”项目建设。以服务四类重点人群为根本,通过“科普益民行动计划”的实施,提高基层科普服务能力,进一步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抓重点、抓亮点、抓示范,每年表彰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村)、科普示范企业和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学校)各2个,每个补助5万元,全年科普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总额40万元。

九、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科技扶贫

30. 推动“星创天地”建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增值和品牌化发展。每年评选新型职业农民标兵10名,每名补助0.5万元;评选优秀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10家,每家补助1万元。

31. 巩固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科技特派员选派方式,加强科技特派员教育培训,提升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农村科技创业,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每年评选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10名,每名补助0.5万元。

32. 加强宜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宜都核心区建设。以发展高科技含量、高产、高效、生态农业和农业产业化为目标,引进、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实现“三产”融合发展。

33. 实施科技扶贫工程。实施科技扶贫行动,针对脱贫攻坚战中各村存在的科技和人才问题,结合各村产业特色,有针对性的选派科技特派员到村开展技术指导帮扶。同时推进创业式扶贫,以村为单位一年进行一次产业技能培训。加强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积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创建科技示范和产业扶贫基地,被认定为本级农业科技示范园的,每个补助3万元,每年不超过5个。

十、全面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34. 建立科技金融领导机制。成立科技金融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统筹协调工作。建立科技金融评估机制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监测评估。

35. 建立科技创新贷款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市政府出资1000万元,设立宜都市科技创新贷款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

36.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制度。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统一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进行界定,建立并及时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库。

37. 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支持各类创业投资企业来宜设立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享受政府私募股权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创业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允许其3年内原值向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的其他股东转让。对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投资我市初创期企业一年后出现损失的创投机构,可按其损失额的30%进行风险补贴,单个投资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8. 积极推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积极落实相关财税扶持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或挂牌融资。对上市和挂牌募集资金70%以上,在我市投资且税收在市本级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对在主板上市的奖励500万元,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境外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5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奖励50万元。

十一、建立健全科技协同创新管理体系

39. 树立“大科技思维”理念,成立宜都市建设创新型县(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科技、财政、人才办、金融办、科协、经信、发改、质监、税务、农业、教育、统计、高新园区等及各乡镇共同参与,建立科技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高标准制定创新驱动发展规划方案,按产业、突出重点部门分工协作等方式,提高服务企业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政产学研金介协同创新。市建设创新型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由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40. 争创“国家创新型县(市)”,有条件的乡镇争创“创新型乡镇”,营造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良好环境。按照重环境、重科技、重个性的要求,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与管理手段,加大社会管理创新力度,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服务民生水平。把公共环境、生态保护、绿色低碳置于重要地位,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41. 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建立科技培训、成果转化、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十二、附则

42. 本办法正式施行后,原《宜都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都发[2016]6号)中的《宜都市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43. 本办法中的各类项目均采取申报制,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通知向市建设创新型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一年按规定时限申报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44. 本办法中凡与我市现行政策重叠的不重复享受。第15至19项获得资金支持的必须是规上企业、限上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且无拖欠税收等行为。

45.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报年度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的,诚信管理列入黑名单的,虚报项目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

46.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条款实施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拟定后报市建设创新型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本办法由中共宜都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建设创新型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转自于宜都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