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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 千石科技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
  • 2022-08-11 13:55:35

近日,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酒泉市激励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通知称:酒泉市激励企业“两化”融合。鼓励工业企业和信息科技企业建设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双创”平台、云平台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经工信部门认定(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依据配套考核细则组织考核和实施奖励。已经下发执行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试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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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jpeg

酒泉市激励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补齐产业发展短板,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第一条 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单个企业当年在我市实现应纳税销售收入(企业集团合并数据除外)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激励企业创新发展。工业企业设计产品当年在国家工信部或甘肃省政府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和工业产品被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委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产品(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奖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省级奖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被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委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或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通过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激励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绿色发展及优化产品结构的市、县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奖励(重复建设和扩大产能的除外)。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激励企业转型升级。对工业企业当年购置多关节机械手或多自由度工业机器人10台以上、用于生产流水线的,按照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除按《甘肃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激励企业两化”融合。鼓励工业企业和信息科技企业建设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双创”平台、云平台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经工信部门认定(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市内重点企业、上下游企业、产品结构相同相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联合做大做强。支持骨干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开展并购重组、资本运作,实现快速稳健扩张。市内工业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央企及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实现兼并重组并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按并购额的3%给予市内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市内企业开拓市场。对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参照当年设备(零部件)外销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运费给予奖励。设备(零部件)外销本省内其他市(州)的,按1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设备(零部件)外销省外的,按2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市内企业互助促销。建立《酒泉市工业企业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发布制度。财政性投资及国有融资平台投资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建设、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等项目,在采购招标中不得排斥本地产品参与竞争,同等条件和采购产品同等参数要求下应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对民间投资的建设项目,鼓励同等条件和采购产品同等参数要求下优先采购《目录》内产品。凡采购《目录》内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采购同一类产品的,只享受一次奖励。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人采购本地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零部件)、接受本地企业提供生产性服务总额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并经核定后,按采购设备(零部件)和接受服务总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已建成的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年采购本地设备(零部件)、接受本地企业提供生产性服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核定后按采购设备(零部件)和接受服务总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扶持。市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激励政策执行和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壮大。

   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发展,对省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市级担保机构,当年为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性贷款提供担保,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含)以下的担保发生额,按0.5%给予担保机构奖励,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对管辖内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用奖励。

第十条 支持工业园区晋位升级。市级、省级工业园区晋升为省级、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一次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15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相关规定

1.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单位。

2.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中涉及到的奖励资金由市上承担,其他条款中涉及到的奖励资金承担比例为:企业在肃州区(不含酒泉经开区)的,奖励资金市上承担40%,肃州区承担60%。企业在酒泉经开区的,奖励资金市上承担10%,经开区承担30%,肃州区承担60%。企业在其他县(市)的,市上承担20%,县(市)承担80%。

3.本政策涉及应由市上承担的奖励资金,从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依据配套考核细则组织考核和实施奖励。已经下发执行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试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文转自于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