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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 千石科技
  • 锦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8-12 13:55:31

近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锦州市促进 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通知称:锦州市鼓励推进“两化融合”。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荣获市“两化融合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中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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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jpeg

锦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为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围绕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落实“6921”等五项工程,进一步涵养税源,结合我市工业八大门类产业发展方向,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稳定增长

1.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全市“6921”工程中的“20+100”户重点工业企业,每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增幅达到10%以上,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5名按企业新增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每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增幅达到50%以上,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3名按企业新增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1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终择优评选出10户稳增长大户,由市政府授予“锦州市工业稳增长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并给予每户企业20万元的奖励。

2.鼓励符合规模企业条件的工业企业及时“升规入统”,对当年新晋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励。对全市100户重点监控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户2000元的数据监测费补贴。同时对全市100户重点企业,各级政府将在油、电、气运、资金等资源要素上予以重点支持。

二、拓展市场

3.每年市政府将有计划地组织企业“走出去”参加域外商品展销活动,凡我市规模工业企业参加此类活动,将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每年编制锦州市规模以上企业产品名录,并以市政府发布形式给予例行发布,同时推荐政府招标项目,优先采购名录上的产品。

4.鼓励企业扩大产品销售渠道,激励销售人员,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业绩突出的企业销售有功人员,每两年择优评选出全市工业企业10名销售状元,由市政府授予“锦州市十大销售状元”称号,并给予每人5万元的奖励。

三、调整结构

5.鼓励“6921”工程中的“20+100”户企业上项目、上新品。开展“20+100”户企业“家家有项目,户户有新品”活动。对项目竣工投产或新产品销售产生收益的企业,以前三年形成地方财力平均值为基数,由企业注册地政府按照新增部分50%额度作为项目补助金连续两年奖励给企业,用于上项目。

6.突出重大项目对工业供给侧改革的引领作用。一是对当年新开工的5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并实现财务支出完成4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二是对当年新开工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并实现财务支出完成50%以上,且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基准利率的50%贴息(最高100万元);全部使用自筹资金的经验收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7.鼓励推进“两化融合”。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荣获市“两化融合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开发新品

8.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新品。对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缴税3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每两年评定一次“锦州市优秀新产品”,颁发“锦州市优秀新产品”证书,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

9.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型企业发展之路。对当年获得省工信委认定的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省及市智能制造及智能服务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对我市列入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

五、吸引人才

11.对企业聘任年薪20万元以上的中高端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企业注册地可视情况给予奖励。20户龙头企业享受返还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100户成长型企业享受返还额最多不超过30万元。

12.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组织锦州企业家进行疗养、考察、研讨、培训等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功勋企业家评选活动,对我市域内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进行加权平均后,选出排名前10名企业家,授予“锦州市功勋企业家”称号,每人奖励10万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中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文转自于锦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