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贵港市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办法(2021—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通知称:贵港市对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获得自治区信息化相关项目(数字经济发展激励措施项目、工业互联网发展激励措施项目、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项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建设期内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实现预期效益的企业,按照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实行“以奖代补”。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三年(2021—2023年)。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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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办法(2021—2023年)(修订版)》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发〔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等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五大战略”、深入推进“五大振兴”的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工业振兴,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智能制造水平,推动贵港工业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特修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认定要求
对贵港市辖区内依法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获得以下认定的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一)支持企业建立创新平台。
1.2021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创新平台。
2.2021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2021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21年1月以后获得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
3.2021年1月以后获得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
4.2021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
(三)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示范工厂。
1.2021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
2.2021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
3.2021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示范项目、绿色产业链、绿色产品等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的企业。
4.2021年1月以后获得自治区信息化相关项目(数字经济发展激励措施项目、工业互联网发展激励措施项目、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项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
2021年1月以后获得工信部、自治区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应用示范试点项目等工业互联网及相关的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
(五)支持质量、计量、知识产权等认定。
1.2021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计量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21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3.2021年1月以后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含提名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国家地理标志商标认定的企业。
4.2021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标杆企业。
(六)支持标准化示范。
1.2021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2.2021年1月以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获批准发布的企业。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已获市级认定奖励的,按照差额进行奖励。
(二)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四)获得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五)获得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六)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七)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八)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已获得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入选智能工厂,按照差额进行奖励。
(九)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示范项目、绿色产业链、绿色产品等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获得自治区信息化相关项目(数字经济发展激励措施项目、工业互联网发展激励措施项目、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项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建设期内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实现预期效益的企业,按照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十一)获得工信部、自治区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应用示范试点项目等工业互联网及相关的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十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计量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三)获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十四)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国家地理标志商标、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含提名奖)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五)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标杆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六)获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七)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获批准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以上认定或奖励,均以相关部门印发的认定正式文件为准,企业可同时享受我市其他政策,涉及同类型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或补助资金来源
获得奖励企业在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奖励或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企业所属区财政按5:5分担;获得奖励企业在桂平市、平南县的,所需资金由桂平市、平南县承担。
第四条 资金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企业获得认定的,需在当年或下一年度提出申请,过期视为无效。自治区信息化相关项目奖励时限则以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的当年或下一年度提出申请,过期视为无效。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奖励申请报告;
(二)项目资金拔付审批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开户帐号;
(四)获认定正式文件复印件;
(五)自治区下发计划文件(信息化相关项目);
(六)竣工验收鉴定书(信息化相关项目);
(七)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五条 报审程序
(一)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向所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申请。
(二)初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财政、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奖励的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复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有关材料后,会同市财政、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根据复审结果,将拟奖励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奖励。奖励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及县(市、区)财政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直接划拨相关奖励资金至企业对公账户。
第六条 资金监管
奖励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领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由市财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奖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三年(2021—2023年)。
本文转自于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