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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千石科技
  •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 2022-08-19 13:54:41

近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印发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称:景宁畲族自治县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及深度上云。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本意见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本意见的奖励时间范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丽景民族工业园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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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jpeg

《龙泉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意见2.0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快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21〕7号),以下简称《意见》)政策申报范围和申报办法,规范县域内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意见》支持对象为景宁畲族自治县域内(含丽景民族工业园)符合条件的企业。除已明确适用对象外,其他条款支持对象为制造业企业。

(二)数字经济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编制的《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调查制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行业分类的企业。如遇制度调整,按接续的制度确定《政策》支持对象范围。

(三)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四)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五)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意见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本级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符合同一条款内多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申报材料

(一)支持主导产业发展

1.政策内容:对竹木、电工电器(气)、精密制造和数字经济产业等主导产业的新开工项目,且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按梯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其他产业给予不超过5%的补助。

2.补助标准:对各产业补助细分如下

竹木产业(统计口径归类至十七大传统制造业产业)

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规模分别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9%、11%的补助。

电工电器(气)、精密制造产业(统计口径归类至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

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规模分别达到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0万元、10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7%、9%、11%的补助。

数字经济产业(统计口径归类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规模分别达到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0万元、10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8%、12%、16%、20%的补助。

其他行业

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4%的补助

该项补助单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起完成备案的项目,具体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计算口径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家验收意见为主要依据。本条款在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标准地”投资强度后予以兑现。

3.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企业新供地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3)设备购置清单;(4)相应项目的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审计报告;(5)专家验收意见;(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支持健康医药产业发展

1.政策内容: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在县内产业化的品种,除享受省级奖励外,每个品种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由企业自行研发、先行投入,并明确在县内产业化的中药和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4类、生物制品1-9类和二类及以上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按产品分类,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0万的补助。

2.补助标准:(1)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在县内产业化的品种,除享受省级奖励外,每个品种再给予300万元奖励;(2)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批件的药品予以补助:化学药品1-2类、中药和天然药物、生物制品,每项补助100万元;化学药品3-4类每项补助50万元;(3)对进入临床试验研究的药品予以补助: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分别按Ⅰ、Ⅱ、Ⅲ期每项补助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每个药品3期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4)对注册在我县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企业予以奖励: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予以奖励500万元,其它奖励100万元。(5)对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予以补助:二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5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200万元。

3.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证明文件,各阶段的批件、佐证文件;(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且连续两年在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新认定的包括:(1)首次新增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连续两年在库的;(2)行业代码首次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连续两年在库的;(3)辖区外转入且连续两年在库的。

3.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连续两年在库的佐证材料;(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四)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1.政策内容: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国家级或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批复文件等相关证书、证明材料;(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五)设立新开工项目进度奖。

1.政策内容:对新开工的工业投资项目可设立项目进度奖。

2.奖励对象。对新开工项目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竣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标准地”投资强度的,按照计容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56元的项目进度奖,如提前6个月以上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标准地”投资强度的,按照计容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80元的项目进度奖,奖励范围为《意见》实施之日起完成备案的项目。    

3.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项目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出让协议;(3)项目验收相关文件、建设部门出具的计容建筑面积证明;(4)经统计核实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六)鼓励新办企业

1.政策内容: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注册的新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10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免征。

经认定的新办和新迁入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内,按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奖励。

2.补助标准:经认定的新办和新迁入企业,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十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70%安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生产。

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注册的新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
10年内,可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减征或
免征。

3.新办企业认定流程:(1)企业申请:企业填写《景宁县新办(新迁入)工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定表》,申报时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第一次销售的发票复印件、第一次销售月份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现场核实: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或所在园区管委会组织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生产、税务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实,通过完成对企业新办企业的认定。

     4.申报材料:(1)《景宁县工业企业享受扶持资金申请表》;(2)新办企业资格认定表;(3)入库税款的完税凭证。

    (七)支持企业“小升规”

1.政策内容:给予企业上规分档奖励,在当年3月底前或首次销售之日起4个月内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6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在当年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9月份以后首次年度上规的企业(包括重新上规且未享受过“小升规”奖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其中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标准说明:(1)企业上规补助认定时间以达到上规条件当月为准;(2)新投产企业自首次销售之日起四个月内实现上规的,视同于月度上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销售之日起4个月内”指首次销售之日次月起4个月内。

3.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企业“上规”的佐证材料(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上规企业需同时提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上规佐证材料);(3)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八)设立“企业跨越奖”

1.政策内容:凡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7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80万元。

凡县内企业(不包含丽景园企业)招用员工,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人数首次达到100人(含)、200人(含)、300人(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前款企业中在本意见施行后新招录的高校毕业生(指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不区分应往届,非全日制毕业生也可享受)占员工总数10%(含)—15%、15%(含)—20%、20%(含)以上的,在前款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0%的奖励。

2.主营业务奖励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企业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纳税申报表;(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员工奖励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员工劳动合同;(3)社会保险费佐证材料;(4)员工工资发放清单;(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九)深入实施“放水养鱼”行动。

对遴选列入全省“放水养鱼”行动优质企业培育库的,按照省里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政策扶持。

(十)开展企业“递增计划”

1.政策内容: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对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分产业给予超基数部分(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不超过3%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标准说明:主营业务收入及地方综合贡献连续两年保持增长,当年度增长10%(含)以上(新上规企业从上规次年起计算),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给予超基数部分3%的奖励,其他产业给予超基数部分1%的奖励(其中“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A类企业可享受3%的奖励)。已享受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优惠政策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10%执行。

3.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佐证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纳税申报表;(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一)加快培育优质企业。

1.政策内容:大力培育单项冠军,对首次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及培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首次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隐形冠军及培育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同样享受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政策,享受10万元奖励)的认定文件;(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二)开展“亩均效益”领跑者激励。

1.政策内容:对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获得A档前三名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获得A档第一名的规下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提供已发文的综合绩效评价结果;(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三)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1.政策内容:对新认定为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省级100万元和市级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其他类省级平台创建同样享受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异地设立营销、科研等“创新飞地”,入选进驻政府主导的“飞地”项目,场地租金由县财政全额补助,项目存续期内补助期为三年。

2.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创新平台载体认定证明材料;(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四)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1.政策内容:对列入丽水市级或景宁县经信部门企业管理创新试点的企业,按企业与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合作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试点企业的认定材料;(3)合同及支付凭证;(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五)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新产品。

1.政策内容:被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批次新材料,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服务)收入达100万元的,给予两年内销售(服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首年度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的,在享受省财政补贴外,再给予10%保费补助。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对评为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批次新材料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相应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文件或公告;(3)首台(套)产品保险合同及支付凭证;(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相应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文件或公告;(3)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实际销售(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新产品及“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相应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文件或公告;(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六)支持发展工业设计。

1.政策内容: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其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入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参加国际、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大赛活动并获得优秀工业设计奖以上的,分别给予 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深化院校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换,对于联合新创立的创新平台按场地基础设计建设投入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对列入年度考核的创新平台,按优秀、合格两个等次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认定文件或公告;(3)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入的购置清单;(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项目的投资审计报告;(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七)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

1.政策内容:经核准(备案)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一个年度内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审计投资额给予阶梯式补助,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比例分别为12%、15%、18%。以上技改项目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列入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给予项目审计投资额30%的补助,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项目的认定与备案:准备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报所在园区或乡镇(街道)申请资格认定,企业所在园区或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赴现场进行资格认定后同意企业实施项目。企业通过浙江政务网向县经济商务科技局提交技术改造备案申请。

3.资格认定满足以下条件:(1)2021年1月以后供地的新入园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必须经标准地验收后方可申请资格认定;(2)2021年以前的工业投资项目,未投产的,经标准地验收或各项指标满足园区入园协议标准后方可申请资格认定;已投产的工业投资项目,各项指标满足标准地中“投资强度”标准或园区入园协议标准后方可申请资格认定。(3)园区外的工业投资项目,投产后满足2014浙江省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方可申请资格认定。

同一项目同时享受上级补助的,本级与上级补助之和不超过项目的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50%。

4.对列入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包括被评为浙江省“未来工厂”试点和“数字化车间”培育兑现的在建项目。

5.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项目的设备及技术、软件投资审计报告;(4)列入市级及以上的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的认定文件、公告等证明材料;(5)专家验收意见;(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八)支持企业“机器换人”。

1.政策内容: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再给予设备购置款20%的奖励,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购置合同、产品清单和支付凭证;(3)专家验收意见;(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九)支持企业数字化提升

1.政策内容:企业自主实施数字化改造的,对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30%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县开展行业、区域数字化改造方案的服务商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行业(区域)企业达到20家(含)以上的(单家企业服务费认定限额6万元),给予首年度总服务费用50%的奖励。

2.企业补助标准:企业自主实施数字化改造的,对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30%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条与第17条技改项目中的软件设备投资部分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企业最新年度利润表及年末资产负债表;(3)小微企业数字化改造备案通知书;(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入专项审计报告;(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3.行业、区域数字化改造服务商或工业互联网平台补助标准:单家企业服务费认定标准:首年度服务费不足6万元的,按照实际服务费认定;首年度服务费6万元及以上的,按照6万元认定。服务企业达到20家(含)以上的,给予首年度总服务费用50%的奖励。

行业、区域数字化改造服务商或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区域数字化改造服务备案通知书或与地方主管部门签订的行业、区域数字化改造服务合作协议;(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资料;(4)实际服务行业(区域)企业及服务项目清单;(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服务行业(区域)企业首年度实际服务费专项审计报告;(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及深度上云

1.政策内容: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奖励范围: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等,如遇因业态演进,上级主管部门发文使用新名称的,给予同类演进名称同等额度奖励。

3.申报材料:(1)景宁县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等文件或公告;(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一)支持绿色制造工程。

1.政策内容:对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80万元、省级20万元奖励。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证明文件;(3)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的证明文件;(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二)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1.政策内容: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该拆除设备审计价款10%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列入计划的文件及完成落后产能淘汰验收报告;(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三)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

1.政策内容: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首次通过浙江省食品诚信管理体系验收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证明;(3)浙江省食品诚信管理体系验收证明;(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四)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

1.政策内容: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组织的会展活动,经县级对口部门确认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省市另有政策的从其政策规定执行。工业设计企业也享受此条政策。

2.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县级及以上政府和省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参展文件或通知复印件;(3)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需注明摊位费、摊位面积及个数)、费用支付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展位照片;(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五)支持乡镇(街道)发展生态工业

1.政策内容:鼓励乡镇(街道)利用当地的农(林)资源进行生产、加工,发展生态加工业。县财政每年安排10-2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

2.补助对象:乡镇每培育发展一家非目录样本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支持企业财务规范化工作经费补助、厂房租赁补助、设备投资补助、标准化认定奖励等。

3.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非目录样本企业纳统证明;(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六)支持企业租赁标准厂房

1.政策内容:对“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为A类和B类的规上企业,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域范围内(含丽景园管委会)租赁厂房的,分别按房租发票金额(不超过区域均价)的30%和20%给予标准厂房租赁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2.补助对象:《意见》实施之日(含)后首次上规,且“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为A类和B类的企业,租赁经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或国有(集体)所有的工业厂房。

本款“标准厂房”指经县政府批准或专题会议同意,在规定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明确定义为标准厂房的项目。

3.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提供已发文的综合绩效评价结果;(3)厂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4)房租支付发票;(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七)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

1.政策内容: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容积率达到省市相关行业标准以上的,通过验收后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60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

2.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3)批准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批准文书、施工许可证、验收合格文书、新增生产性用房面积及全厂建筑容积率证明材料等;(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八)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1.政策内容:对企业经管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学制6个月以上),在取得学习结业证书后,给予每人学费70%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人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确认的EMBA、总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层次人才培训学习,在取得学历学位或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学费50%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人只能享受政策一次)。对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赴国(境)外交流协作培训活动的,给予每人综合费用50%补助,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人次。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建立“企业大学”,经属地经信部门认定给予费用10%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培训经费,专项用于企业人才队伍培训提升。

2.申报材料:(1)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奖励补助申请表;(2)工商管理硕士研修班(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3)学费(或培训费)正式发票复印件;(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文件;(5)“企业大学”的认定文件;(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九)鼓励企业和个人争先创优。

1.政策内容:每年由县委县政府发文,表彰“纳税标兵”、“亩均效益”领跑者、“生态工业工作先进个人”、“生态工业工作先进集体”、“景宁畲族自治县年度突出贡献企业家”、“景宁畲族自治县制造业十强企业”。对有贡献突出的企业家,授予“荣誉市民”。

2.表彰对象: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根据企业发展进行综合评定后,拟确定表彰对象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议。

(三十)解决外来投资者及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

1.政策内容:外来投资的董事长、总经理和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人才,以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到我县就学,情况属实的,按本县县城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会同县教育局安排到本县学校就读。

2.补助对象:来投资的董事长、总经理和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人才,以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学龄子女。

3.申报材料:由企业开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和审核拨付流程

第四条  资金安排

工业政策专项资金由县财政负责保障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拨付时间

为加快奖励资金兑付进度,除需另行发文组织申报或有年度增幅要求的条款外,企业在达到地方考核目标后,即可向辖区管理部门提交奖励资金的兑付申请,兑付申请期限截至当年11月底。县经济商务科技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和财政部门及时完成资金兑付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域内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为前后表述一致,建议统一为: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进行汇总审核后,审核完成后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将审核确认后的企业名单及相关内容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文件,并报县财政及时资金兑付。

获得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书。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获得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专项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等。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意见》实施之前发生的事项适用之前的文件。《意见》施行前,已享受政策期限尚未执行完毕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按景政发〔2017〕27号文件立项但未执行完毕的项目按原文件执行至结束,已申报其他政策条款,符合兑现条件的,予以兑现。

第九条  水电开发、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烟草企业以及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本意见的奖励时间范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丽景民族工业园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文转自于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