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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 千石科技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2022-08-23 13:57:58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称:山西省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质量标杆示范企业”“工业领域国家标准化试点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及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运用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由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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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jpeg

山西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 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财税政策

(一)落实国家财税政策

全面贯彻国务院《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等文件精神,落实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规模以上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创新项目,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比例或金融机构贷款融资额比例优先享受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营收入增量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落实单位:省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对我省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我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与国家补助资金等额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试点示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质量标杆示范企业”“工业领域国家标准化试点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及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运用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投融资政策

(三)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推动省政府产业基金及有条件的市级政府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组建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基金投资收益让渡等方式,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链重大投资项目,推动重点企业产能水平提升和兼并重组。(落实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四)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对引进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优势企业及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和“一项目一策”,省市县联动、以市为主,加大支持力度;优先纳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用地。在供应用地时,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安全要求及建筑规范的情况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

土地价款。对本地企业新上集成电路和软件项目,同等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

对涉及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的,优先保障集成电路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切实保障集成电路企业对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以及用工的需求,支持引导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落实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人社厅)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世界五百强、全国电子信息百强集成电路企业在我省落户投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支持以“人才团队+项目”形式,引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创新创业高端领军人才团队,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人才团队津贴和项目补贴。(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

对引荐国内外知名企业或高端人才团队在我省落地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的引荐人或引荐团队予以奖励。(落实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性银行对我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推动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支持金融机构推出符合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轻资产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创新产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科技及知识产权保险。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小微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务。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国(境)外资本市场融资。(落实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落实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省境内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落实单位:省财政厅)

三、研究开发政策

(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积极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并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按项目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由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落实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激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对其增按不超过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可在市奖补的基础上按1:1给予事后再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对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的,省财政可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经国家认定符合保险补偿要求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按照国家下发的保费补贴金额等额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通过税务部门实施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加计扣除额度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可按比例获取研发费用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设集成电路和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对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平台建设按投资比例给予支持。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持续支持。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成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或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八)支持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集成电路和软件研发推广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九)加强标准化建设

对牵头制(修)订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对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3级、4级、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运行维护标准、云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进出口政策

(十)鼓励进口政策

对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所购技术符合当年国家规定的《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积极争取国家进口贴息支持。同时,制定我省相应的鼓励支持目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落实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太原海关)

(十一)支持出口措施

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等政策功能优势,提供退税、通关、保税监管等便利。(落实单位:省商务厅、太原海关、省税务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五、人才政策

(十二)加强学科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加强微电子、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应用数学、化学工艺、材料科学与工程、自动化、人工智能等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支持省内高校通信工程、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电子系统专业开设集成电路设计相关课程,微电子专业开设软件工程相关课程,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派出集成电路方向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进修或培训。推动高职院校加强集成电路相关专业建设,鼓励企业联合职业院校培养技术能手。(落实单位:省教育厅)

(十三)推进产教融合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合作的方式共建产业学院,积极申报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鼓励国内领先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与高校合编部分专业教材,鼓励企业人才走进高校教授部分选修专业课程。

鼓励建设集成电路和软件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支持企业与高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共建集成电路学生实践教学基地、软件实训基地。培育集成电路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十四)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省相关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将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列入重点支持方向,对从全球引进的高端人才、创新团队和管理团队,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和“特事特办”的引进办法予以支持。鼓励采用兼职、短期聘用、定期服务等方式,吸引知名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来我省工作。省、市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兼顾高端领军人才、中坚骨干力量、技术能手等多层次人才需求,适当放宽人才认定标准。鼓励各市在户籍、个税奖励(返还)、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方面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给予优先支持。(落实单位:省委组织部)

(十五)支持企业实施人才计划

对引进培育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给予补贴,骨干人才年薪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1-3万元;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或派遣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的,给予50%的培训费或进修费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给予 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 50万元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六)加大人才激励力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高水平工程师和研发设计人员。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配套奖励标准由1暶1提高到1暶10,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其他较大创新成果和应用成果, 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落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七)加强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培训

支持各地对相关行政事业人员和企业人员开展公益性交流培训,组织人员赴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对经确认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奖励。(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六、知识产权政策

(十八)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管理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或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内外软件著作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相关支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服务。(落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购买企业5%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落实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十九)严格落实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针对软件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建立完善的版权、市场监管 (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信息归集和联动惩戒。(落实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二十)加强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监管

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加大对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检查力度,督促计算机生产、销售企业落实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的规定。(落实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

七、市场应用政策

(二十一)加快产品市场应用

面向能源革命、扶贫工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的市场需求,加强集成电路、软件、光伏、LED、计算机等电子产品的市场应用。通过政府首购、示范项目等方式,推进整机企业与在晋集成电路器件、材料、装备企业实现配套合作,帮助企业加快市场验证和产品迭代,打造品牌,拓展市场。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申报《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对纳入清单的产品给予政府首购、订购、评审优惠和价格扣除等优先采购政策支持。(落实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交通厅)

(二十二)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集群、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高标准建设一批产业基地和园区,省级产业基金、政府资金优先支持基地和园区内的项目。支持软件产业园区特色化、高端化发展。(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双创示范基地为引进的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龙头企业定制个性化标准厂房,并做好标准厂房区域的道路、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服务。(落实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十三)鼓励创新服务机构发展

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建设以专业化众创空间为代表的各类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 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按照市场机制提供聚焦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专业化服务,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大对服务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提升其专业化服务能力。(落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二十四)积极引导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发展服务外包

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加快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落实单位:省财政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国家保密局)

(二十五)支持开展会展交流活动

支持我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晋举办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行业性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活动,营造发展环境,培育市场氛围。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场活动最高50万元。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按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八、对外合作政策

(二十六)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全球合作

鼓励支持省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与国家级研发机构及创新平台、境内外知名企业、高水平大学开展合作,深度参与国内、国际市场分工协作和标准制定,支持在境内外共建研发中心。积极引进境内外知名企业和研发机构,在我省建设高水平的研发机构、运营中心和生产基地等。构建集成电路、软件细分领域产业联盟,提升产业链合作水平。(落实单位: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九、其他

(二十七)凡在我省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 均可享受本政策,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十八)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由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转自于山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