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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对纳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 千石科技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 2022-08-23 13:59:59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称:成都市新都区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对纳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入800万元以上的已竣工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其中设备投入不低于50%),按设备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积极支持企业申请省市奖补政策。本政策由区经信局会同区新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局负责解释。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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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对纳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jpeg

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招大引强

第一条 鼓励大型企业到我区投资入驻。凡在我区落户的新办独立法人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亩均经济贡献达到30万(含)以上,且经济贡献区级实得首次达到100万元(含)的当年,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亩均经济贡献达到35万(含)以上,且经济贡献区级实得首次达到200万元(含)的当年,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新引进协议投资2亿元及以上,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奖励。积极支持企业申请省市奖补政策。

第三条 支持租赁标准厂房。租赁区属国有平台投资公司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亩均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5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交纳租金的50%,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新引进的投资项目,区级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含)以上,且亩均经济贡献3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二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的80%、第三、四、五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的40%予以扶持奖励;区级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经济贡献35万元(含)以上的,第一、二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的100%、第三、四、五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的50%予以扶持奖励。

二、支持企业提升能级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7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20万元、30万元、60 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奖励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年度连续跨越多个梯次的,可叠加享受。积极支持企业申请省市奖补政策。

第六条 支持首台套、首批次研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研制,推动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尽快进入市场。对取得首台套、首批次推广销售奖的企业,按市级奖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工业企业,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融资。对中小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自用生产设备价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设备租赁费用奖励。

第九条 支持区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对企业上市分阶段给予以下奖励:首次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30万元;首次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奖励20万元;上市申请首次被正式受理,奖励200万元;成功首发上市(IPO),奖励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智能改造

第十条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入800万元以上的已竣工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其中设备投入不低于50%),按设备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积极支持企业申请省市奖补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对纳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重大专项项目。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智慧交通、航空航天等产业领域,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精尖产业。在获得国家、省、市重大专项资金基础上,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5G产品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在超高清视频、工业互联网、智慧医疗、智能驾驶、无人机、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开展5G特色应用,引领和推动垂直行业融合创新,形成一定的行业或区域示范引领效果,具有可复制性,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5G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在获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按市级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评审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评审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对企业使用共享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提供的检测和研发服务,按服务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九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凡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在国家、省、市项目资金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项目资金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凡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特、一、二、三等奖的工业类生产性项目,分别给予第一承担单位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技成果特、一、二、三等奖的工业类生产性项目,分别给予第一承担单位80万元、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在我区转化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市级奖励资金50%的奖励,单个技术合同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户企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成都市重点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诊断评审,获评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评现代企业制度达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节能降耗。支持工业领域实施的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能效提升、能量系统优化、可再生能源替代、绿色照明工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控中心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等节能改造项目。对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量50吨(含)-100吨(不含)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节水改造。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提高用水效率,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质量提升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制定标准和采用先进标准。对主导制(修)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获准颁布实施的单位,在市上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质量奖大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扩大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新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注册国外、港澳台商标的企业,按国外注册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港澳台注册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同一商标权利人当年奖励商标件数不超过2件。

第二十七条 鼓励实施专利创造和海外布局。对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最高不超过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50%的奖励(含各级各类资助)。同一专利获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同一专利(含专利组合)首次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年贷款利息连续三年分别给予80%、50%、30%的奖励。每企单笔贷款利息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鼓励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持续高质量运行,以产业功能区、园区、交易市场等为重点推动实施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4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维权代理费20%的奖励,每起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在企业集中的产业园区、商品流通集贸市场、商圈、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协会等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组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我区企事业单位成功调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按重特大、重大、一般,分别给予每件1500元、1000元、500元的补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受注册地在新都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商标)权人。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非企业类专利(商标)权人所获奖励资金不受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限制。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由区经信局会同区新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局负责解释。

本文转自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