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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 千石科技
  • 通辽市人民政府
  • 2022-08-29 13:53:42

近日,通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通知称:通辽市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市旗两级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对网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研发经费补贴。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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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jpeg

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和“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我们梳理出第一批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包括103项继续实施的政策、14项不再延续实施的政策和7项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具体如下。

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共103项)

(一)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共11项)

1.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绿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PPP相关政府投资等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若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物流项目奖励比例可高于3%),奖励额度不高于用地实际取得成本。

2.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绿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PPP相关政府投资等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从项目完成投资且实现运营收入之日起,第1~3年,每年安排项目为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的5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第4~6年,每年安排项目为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的3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属于“五大产业集群”补链强链延链项目、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第4~6年,每年安排项目为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的5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3.企业在通辽市设立总部的,每年安排总部经济通辽市域外企业对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的80%资金给予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的大型商贸综合体或达到3亿元的大宗物流中心等项目,在符合项目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区域或适当地块优先供应住宅用地。

5.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坚决落实国家、自治区减免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本级和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取票难问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开展减税降费专项督导,推动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自治区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即通辽市委、市政府印发《通辽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通党字〔2019〕1号)中的税收政策。

6.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缴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8.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实施免收通行费政策,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0.支持符合条件的玉米生物企业实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保障企业稳定的动力供应,降低动力成本。

11.做大市农担公司注册资本金和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

(二)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共11项)

12.市财政利用中小企业“助保贷”资金池,与银行机构合作放大信贷投放倍数,扩大“助保贷”信贷资金规模,重点为促进牛产业龙头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13.积极协调自治区农担公司对市农担公司增加资本金投入,进一步提升融资担保能力。

14.鼓励和支持相关动产管理公司等按市场化原则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对专业大户、养殖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牛活体抵押品提供监管服务,对市属国有监管企业开展的贷款项目,监管服务费用暂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15.驻市各银行机构协调上级金融机构针对养殖专业合作社、活牛超市等牛产业新型市场主体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大型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企业给予3年期信贷支持。

16.继续引导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享受政策)户、边缘易致贫户按现有的政策继续发放小额信贷贷款;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资金需求的脱贫(享受政策)户、边缘易致贫户,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17.支持和引导市旗两级财政出资,对经农牧部门审核列入“牛出院”和当地养加销产业链项目的养殖合作社、养殖场、养殖加工企业等,市旗两级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对当年新增贷款最高按贷款利息的20%给予贴息。

18.各银行机构要扩大养牛户信用贷款比重,加快信用嘎查村评定进度,探索共享信用嘎查村评定结果模式,各旗县市区信用嘎查村占比均达到70%以上。

19.各旗县市区加快肉牛政策性保险推广进度,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引导各保险公司利用险资参与我市牛产业发展,对在我市投资建设万头牛养殖场的保险公司,根据投资建设规模,对其承揽各旗县市区肉牛政策性保险业务方面给予相应补贴。

20.市旗两级要扩大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可根据贷款存量和增量按一定比例留足风险补偿资金后,将其余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19〕121号)要求设立扶贫产业发展基金。积极探索各类资金参与融资担保基金设立、肉牛保险投保补贴等项目,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牛产业发展。

21.根据我市牛产业发展需求,对按照合法手续、合规渠道,从国外新引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牛、种用胚胎、种用冻精,经农牧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市级财政部门,按购置款的50%给予相应补贴(种公牛补贴每头不高于10万元、种母牛补贴每头不高于3万元、胚胎补贴每枚不高于5000元、冻精补贴每支不高于100元)。采取“四见”进行补贴(见进口牛、见进口手续、见购买人、见系谱档案),所有补贴分二年拨付。

22.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牛产业金融服务专营中心,开展“助保贷”、活体抵押贷款等创新业务,为全市牛产业提供专属特色金融服务。

(三)培育壮大中(蒙)医药产业(共6项)

23.对通辽市辖区内进行蒙医药研发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产品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研发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承接蒙药新药成果并投产,产品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鼓励新药证书持有者到通辽市合作投产新药或企业、个人以入股形式开发通辽市药企闲置中(蒙)药品文号并上市销售,单品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双方各50万元奖励。

25.鼓励企业与中(蒙)药民间验方、秘方、协定处方持有人合作,产品投放市场后。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6.鼓励持有中(蒙)医药研发成果的科研人员与企业参股合作,产品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合作双方各50万元奖励。

27.对开展中(蒙)药材、中药配方颗粒、蒙药单方制剂质量标准制定、提升研究后被权威部门颁布实施的单位,每个项目补贴2万元。

28.对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投产,产品当年(满一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加快创新驱动(31项)

29.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瞄准绿色农畜产品、绿色煤电铝、中医药(蒙医药)、玉米化工等优势主导产业,支持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并按要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配套经费支持。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30.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增量部分的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已获得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资金的企业不再进行补助。

31.鼓励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类项目)的企业,在企业保证足额配套资金的基础上,项目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所获资金5%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32.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行动,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研发经费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研发经费15万元;对连续两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自治区级市场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分别补助研发经费50万元和30万元。

33.鼓励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对在新三板精选层上市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3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20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在认证前通过通辽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10万元。

35.实施科技金融支持计划。建立财政科技投入与金融机构资金支持联动机制,引导和鼓励区内外各类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包括科技贷款、科技担保、股权投资、上市挂牌、科技保险、科技租赁等多样化的科技类融资服务;鼓励银行机构为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科技项目支持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与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对科技企业的孵化和保障作用。

36.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特征和需求,积极创新与企业生命周期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知识产权质押等模式,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情况进行专项统计、专项考评,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推荐纳入自治区金融工作奖励范畴。

37.提升创新载体建设水平。支持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新认定的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38.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中心,分别一次性补助研发经费200万元和50万元。

39.支持孵化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批后首次自治区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

40.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进通辽科技大市场升级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建设科技大市场分支机构。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

41.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设立标准且具备相应资质,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绩效评价优秀的,按上年度科技服务绩效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

42.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对工商注册、纳税均在我市,引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5%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最高补贴金额为2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43.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

44.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计划。围绕重点领域和优势特色产业,面向国内外柔性引进能够统领相关学科、行业产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45.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经自治区批准在我市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运行经费50万元,并每年提供5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自批准之年起连续支持五年。

46.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对由市科技局及旗县科技主管部门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一定专项服务补贴。对自治区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大力推行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企业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

47.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正向激励。对我市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所获奖励1:1的额度给予研发经费奖励。

48.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发起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备案的自治区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初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研发经费支持。

49.汇集人才要素,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支持科研工作站建设,全力引进院士、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内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家等行业领军人才,对国家、自治区新批准在我市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资金。

50.激发社会要素。一是扶持研发中心建设。鼓励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联合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试验示范基地,构建多元化农牧业科技示范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政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配套资金。二是扶持孵化基地建设。对于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占比达到20%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三是扶持政企合作。定期举办由各级政府主办、企业参与、社会组织协助的供需项目及成果推介会、科技人才交流会等,推动供需平衡,实施企业间互通互惠互利。

51.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和驰名商标。市旗两级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百强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52.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市旗两级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对网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

53.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注册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4.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研发经费补贴。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补贴。

55.符合国家重点扶持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6.企业(制造业企业除外),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7.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8.按期完成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绿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PPP相关政府投资等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且投产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下,实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技术创新应用或提高装备水平的技改项目且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在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节能减排、固废等资源综合利用类技改项目,追加给予1、5%的奖励。

59.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五)加快发展文化旅游产业(24项)

60.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文旅新建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1、5%、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61.文化旅游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新增贷款,给予贷款利息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2.支持文化旅游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63.根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对新评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评为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对新晋升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6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66.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对新评为自治区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五星、四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实施工作规程》,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67.凡被命名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并不予重复奖励。

68.市内旅行社组织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3000人,年终一次性奖励6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超出30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69.对市外组团社组织游客来通旅游,并交由当地旅行社接待,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年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人(次),一次性奖励5万元;全年组织游客量超出20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70.对市外组团社组织境外游客来通旅游,并交由当地旅行社接待,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年度累计人数达到500人(次),一次性奖励5万元;全年组织游客量超出5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100元给予奖励。

71.从国内引来一次旅游包机,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包机人数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奖励组团社1万元;包机人数1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社2万元。

72.组织一趟旅游专列团队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专列人数300~400人的,奖励3万元;专列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奖励5万元。

73.组织一次自驾游团队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车辆超过30辆、人数9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

74.凡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的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自治区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并在当地市场占一定份额,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75.对进行文博产品开发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衍生品开发、创意开发的企业,年度主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主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6.鼓励旅游企业与院校合作,建立实习实践基地,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人才需求。对旅游企业与各大专院校以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冠名开办旅游专业班(每班20人以上),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且协议期内每年为我市旅游企业输送20人(含)以上的毕业生,给予院校一次性奖励0、2万元/人。

77.对获得全国导游证且在通辽从事专职导游工作3年以上,此后每年累计地接带团数量20个以上,且无重大投诉,每年奖励1万元。

78.凡被命名为自治区级、市级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的企业或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非遗项目或传承人进景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且带动景区长足发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或每个项目)2万元,项目或传承人不重复奖励。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大师工作站(室)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79.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对在景区内创演反映通辽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地域特色文化,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演艺项目,全年演出6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给予实际投资额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082-2021),对新评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评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1.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工作要求,对新评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评为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获得旅游休闲街区相关奖励的同一个项目主体不重复奖励此资金)

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078-2019),对新评为国家5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营地,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营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3.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方案》,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的乡镇、苏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嘎查、村,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强化要素保障(1项)

84.持续鼓励推动水资源再生利用,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七)强化社会民生保障(19项)

85.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的资助。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机构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86.从2017年起,将中央补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费自缴比例统一为20%。

87.将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受地域限制,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天100元,所需资金从中央和自治区级就业资金中列支。

88.鼓励劳务中介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劳务经纪人组织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经纪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89.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参与劳务输出工作,对开展脱贫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并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就业协议的,按照每成功输出1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90.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重点群体,按规定享受就业技能(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91.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返乡创业农民工、脱贫劳动力、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在通辽市境内自主创业,可以获得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

9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93.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94.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95.创业服务机构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的,按要求开展创业服务后,可申请创业服务补贴,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等,按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服务补贴。

96.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97.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一次性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

98.继续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保障制度,市、旗两级财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按中小学教师工作总额的1%~2%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在职教师提升素质能力培训。

99.持续保障农村牧区教师待遇,完善“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对在苏木镇政府所在地以下学校、教学点工作的教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继续实施中心校以下学校及教学点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

100.在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对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实施免收通行费优惠政策。

101.对执行应急物资运输任务的邮政、快递车辆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政策,保障车辆优先便捷通行。

102.交通运输部将给予每个全国示范县1000万元的一次性额外投资补助。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省级示范县补助的基础上,再对全国示范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配套投资补助,并在安排投资计划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103.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支持和扶持力度,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每年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拿出2~3亿元,专项用于国家和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建设。

本文转自于通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