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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 千石科技
  • 大通区人民政府
  • 2022-08-31 13:58:12

近日,大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称:大通区实施民营企业信息化提升工程。推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区各项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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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jpeg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全力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持续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和创造活力,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和《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淮发[2018]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核心竞争力

1.支持创新发展。大力推行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工程,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市等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审批服务,在项目准入、资金申请、政策兑现等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互联网+制造”、“龙头+配套”、“存量+增量”、“集约+循环”,开展技术改造和信息化提升,推动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推动企业登云,实现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5年内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登云全覆盖。提升企业工业互联网创新和应用水平。推进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纺织服装等领域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和网络化协同制造试点。(区经信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奖励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专精特新”企业。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大力实施“专精特新”培育工程,每年培育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户以上,努力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和“行业小巨人”企业。(区经信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帮助拓展市场。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大力推进民营企业品牌提升工程,提升品牌效应。持续开展“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活动,加大对本土民营企业、特色产品的宣传力度,提高产品知名度。(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国内外大型高端装备制造业产业、专业大型展会,加快走出去步伐。(区经信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统筹专项资金。区财政设立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全区三重一创、制造强市、商务流通、科技创新、农产品加工、服务体系建设等涉企扶持资金,从2019年起,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我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新项目投资活力

5. 对独立选址工业项目。新引进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5万元/年(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用地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对于通过招拍挂手续获得用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投资总额8%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技术含量和成长性高、财政贡献大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扶持。补贴扶持资金分2次兑现,在项目实质性开工后先行兑现40%(奖励资金不超过6万元),项目投产产生第一笔税收后兑现剩余60%。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税收不少于150元/平米/年,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的资金补贴,对于技术含量和成长性高、财政贡献大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超过20%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区级财政税收贡献。补贴资金分2次兑现,在企业投产后兑现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0%,在企业被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兑现30%。(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服务外包、云计算、主题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平台、医院、教育、社会养老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城市综合体、四星级以上酒店、专业市场等项目;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住宅部分除外)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限额扶持,最高比例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8%。(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科技园、设施农业、规模养殖、休闲农业、特色农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凡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标准可降低50%;按照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限额扶持,最高比例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8%。(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依据项目投资额度和新增用工数量给予相应的融资贷款贴息。对投资6000万元以上、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项目,每年度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投资1亿元以上、新增用工1000人以上的项目,每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投资3亿元以上、新增用工3000人以上的项目,每年度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贷款贴息。享受该贷款贴息的项目,当年度实际产生的贷款利息低于贷款最高贴息额度的,贴息额度不高于实际贷款利息额度,且项目贷款为项目实际建设中发生的贷款。本贷款贴息按年度执行,执行期限为两年。(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建筑业企业。年纳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年纳税区级地方财政分成部分30%给予企业引导发展资金扶持。每年纳税2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区财政给予水电费、房租费等年度补助10万元;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区财政给予水电费、房租费等年度补助20万元。(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对总部经济企业。新引进企业从正式生产运营之日起三年内,年纳税额达到500-3000万元的,每年按照企业实际纳税额25%的比例给予企业引导发展资金扶持;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1.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服务“个转企”,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改革,实现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互认。(区编办、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降低用地用能成本。强化集约用地。对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约束性指标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优先供地。鼓励企业利用已有的场地,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暂时不具备建厂条件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区政府按照企业税收贡献给予相应补贴。(各乡镇、街道、区园区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降低用工成本。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15.缓解资金周转急需。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清欠行动,积极化解三角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对各级政府拖欠民营企业债务不能按时归还的,民营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担保的,相关政府部门应主动协调,为拖欠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用。建立金融支持民营工业企业发展机制,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建立区融资担保公司重点支持企业项目库,对库内企业担保给予政策倾斜,企业担保费率予以适度降低。(区财政局负责)

17.鼓励直接融资。积极帮助企业申报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支持,切实发挥引导作用。(区财政局、区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区经信局负责)

18.开展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争取省级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9.减少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区发改委、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健委、区教育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区财政局负责)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20.推动政策落实。全面梳理现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细化实化举措,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高执法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区司法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2.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打造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建档立卡、月度走访。对重点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联系工作机制。(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弘扬企业家精神。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区委宣传部、区工商联、区经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区工会、区妇联、团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区工商联负责)

24.营造人才成长良好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教育体育局、大通公安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区人社局、区科技局负责)加大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家、管理人员到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专项培训,提升全区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区委组织部、区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完善企业服务机制。强化“四送一服”对民营企业的精准服务,常态长效帮助解决困难。(区“四送一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一步完善创业创新、综合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的普惠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管理咨询与诊断,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消防等前期工作相关手续,安排专人全程帮办服务,各有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限期办结。全力以赴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26.保护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区纪委监委、区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大通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和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区纪委监委负责)

27.完善保护机制。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与政务中心企业投诉处理中心、市长热线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受理民营企业投诉、问题交办等,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结合区创优“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四送一服”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投诉中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区政法委、区政务中心、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工商联,区“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四送一服”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各地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区司法局负责)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强化法治保障。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落实国家竞争政策,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政策扶持

29.实施民营企业培育提升工程。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区经信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企业实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市产业发展路径、列入《淮南市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导向计划》的,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重大技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补。(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实施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工程。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实际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市产业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制造类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区联合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其设备投资总额的50%。(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区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实施民营企业信息化提升工程。推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区经信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鼓励中小微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区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称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区经信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3.鼓励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和 “成长性小微企业” 称呼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民营企业百强”称呼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经批准代表我区参加展会,标准展位按展位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标准展位补贴合计不超过3万元。(区经信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组织保障

34.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到位,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区直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区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区统计局负责)加强宣传和舆论保障,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区委宣传部负责)

35.强化督促考核。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视巡察内容,纳入区委、区政府督查范围,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区纪委监委、区委督查办、区政府督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纳入区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区委组织部、区政府督察办、区目标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区各项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文转自于大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