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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对获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达标的企业(以证书为准),奖励6万元!

  • 千石科技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2022-09-05 14:04:58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通知称:张家港对获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达标的企业(以证书为准),奖励6万元。对获评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万元、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9万元奖励。入选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9万元奖励。入选国家、省级能效“领跑者”、节能产品和技术应用认定推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9万元奖励。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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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对获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达标的企业(以证书为准),奖励6万元!.jpeg

张家港保税区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认真落实《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撬动效能,全力推动保税区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结合区街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网络强国重要思想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提升区街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核心,实施更加精准的财政扶持政策,实现生产要素高效聚焦,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产业创新集群发展。

二、政策范围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保税区(含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新能源、特色半导体、智能高端装备、新材料、高端纺织等现代产业发展方向,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或机构。

三、政策内容

(一)产出效益高质量

1.税收上台阶奖励

对当年度入库税金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亩均贡献奖励

参照《张家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对当年度税收超两千万且亩均税收前十强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每家10万元。与税收上台阶奖励可以叠加。

(二)结构优化强突破

3.智能化改造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对设备投资额(含软件)在300万元以上、已经竣工且投产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以及使用机器人的企业,按照设备(含软件)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市级补贴资金基础上配套5%(以市工信局、财政局下发文件为依据)。

4.标杆引领奖励

1)对获评张家港市级、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智能示范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5万元、100万元。对获评张家港市级、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智能示范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对获评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9万元。

3)对获评国家、省、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9万元、3万元。对获评国家、省、苏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质量标杆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9万元、6万元奖励。

4)对获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5)对获评国家、省、苏州市APP优秀解决方案的项目、入选“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的优秀案例,分别给予15万元、9万元、6万元的奖励。

6)对获评“苏州市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服务输出标杆”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苏州市级专业服务商和典型应用企业、苏州市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优秀服务商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7)对获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达标的企业(以证书为准),奖励6万元。对获评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万元、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入选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9万元奖励。入选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9万元奖励。入选国家、省级能效“领跑者”、节能产品和技术应用认定推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9万元奖励。

9)对新认定为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苏州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15万元(含上级)、9万元(含上级)、9万元奖励。获评苏州制造品牌登峰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三)科技创新促发展

5.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1)同时满足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条件的张家港市小巨人培育企业及认定的张家港市小巨人企业享受质效激励、规模激励、认定激励。

质效激励。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同比增幅超15%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增长奖励。

规模激励。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资助。属于上台阶升级的,按级差进行资助。

认定激励。认定的小巨人企业向社会公布,首次认定为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助。

2)入选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单项冠军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入选省专精特新产品、科技小巨人、单项冠军、隐形小巨人(高成长)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入选苏州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获评苏州市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项目用地上给予优先保障。

6.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奖励

有持续的创新投入和成果产出,经市科技部门推荐,完成省和国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最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7.研发投入专项奖励

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工作,连续两年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当年度新申请专利不低于5件,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给予企业研发团队核心人员相应奖励:

1)研发投入大户奖励

当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在区街排名前十位的,每家奖励8万元。

2)研发投入进步奖励

当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长20(含)至50万元的,奖励4万元;当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长50(含)至100万元的,奖励5万元;当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0万元(含)的,奖励6万元。研发投入大户奖励与研发投入进步奖励,就高执行。

8.科技基础设施专项奖励

1)当年度获评企业研究生工作站,每家奖励5万元。

2)当年度获批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苏州市级研发机构,每家奖励5万元。

3)当年度获评省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

4)当年度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每家奖励100万元。

9.科创孵化载体专项奖励

支持建立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对新获认定(备案)的国家、省众创空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奖励25万元。

10.研发平台专项奖励

当年度中央直属企业、知名跨国公司、龙头骨干企业在区街注册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区街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从注册当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按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科技合作专项奖励

1)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签订合作协议且有经费往来的企业,经认定后每项奖励1万元;其中当年度合同到账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2)内资企业在境外设置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合作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3)获评张家港市产学研预研资金项目的企业,给予50%的市预研资金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招才引智专项奖励

1)拓展优质引才渠道。根据资源规模、配合程度等条件对年度合作机构分A、B两类进行管理。A类机构年度合作经费10万元,签订协议后拨付4万元,要求申报市领军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落户符合市领军基本条件的项目不少于3个;B类年度合作经费6万元,签订协议拨付3万元,要求申报市领军项目数量不少于6个、落户符合市领军基本条件的项目不少于2个。

2)加大引荐奖励力度。对入选张家港市领军人才计划的项目引荐人或者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入选姑苏人才的给予5万元奖励,入选省双创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入选张家港市重大团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推荐奖励就高不重复。

四、附则

(一)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奖励项目,属于同一类别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尚处于政策优惠期内的招商引资企业不再给予重复奖励。本政策不含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和张家港市级奖励。

(二)本政策所需资金列入保税区管委会年度预算。奖励资金申报由保税区科技人才局、企业服务管理局扎口,并会同保税区财政局严格按照财税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获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及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对该企业或个人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个人奖励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保税区科技人才局、企业服务管理局会同保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转自于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