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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贯标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 千石科技
  • 新沂市委市政府
  • 2022-09-08 15:02:52

近日,新沂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称:新沂市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装备制造业+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加快智能车间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互联网+先进制造”特色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贯标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省级以上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的奖励。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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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贯标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jpeg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民营企业抢抓机遇,砥砺前行,实现了“从 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一次创业”,成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 量,具备了“二次创业”的条件和优势。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活力,紧紧围绕“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快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着力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主导、现代服务业驱动的现代产业体系,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巩固核心企业支撑能力

(一)鼓励扩大投入

1.推进企业梯度发展。对当年应税销售增幅与贡献同步增长的 企业,分档给予奖励。(1)工业企业:当年应税销售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100亿元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服务业企业:当年应税销售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如税收贡献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不予奖励;房地产企业、传统金融企业和总部经济不在此奖励范围。

2.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本市企业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符合产业链整合或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在 1000万元以上且并购完成后在本市纳税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 %给 予补助,最高奖励限额200万元。

3.发展壮大总部经济。具体工作由财税办组织实施。

4.做大做强链主企业。围绕主导产业链建立“链主”企业制度, 按照行业发展特点,因业施策,给予个性化奖励。对“链主”企业主导形成的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当年应税销售首次超过50亿元、100 亿元、20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

(二)鼓励有效投入

5.支持工业重点项目。对一年内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超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分别按生产设备投资额 的2 %、2.5 %、3 %给予奖励,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采 取分段式兑现,即在生产设备投入正常运转,经审核认定后兑现奖 励30 %;在企业(项目)新增应税销售达到生产设备投入额的两倍以上时,由企业申报、经审核认定后再兑现奖励70%。对投资超50亿元重大工业项目新增生产设备相关奖励扶持事宜实行“一事一议”。

6.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积极鼓励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项目建设,按其投资额(仅指基建和设备投入)给予分档扶持。(1)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金融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载体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按其投资 额的1.5%给予扶持,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单体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按其投资额的5 %给予扶 持,最高奖励限额40万元。(2)新兴服务业项目:对总投资500万 元以上的服务外包、科技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载 体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按其投资额的2 %给予扶持,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兴服务业单体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最高奖励限额40万元。上述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时拨付50%,在其成为规上服务业企业后再拨付50%。

(三)鼓励资本运作

7.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全力推进本市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按工作进度给予工作经费奖励。(1)企业拟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上市,进入徐州市级企业上市后备库并完成股改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给予 2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企业拟在境外上市,向相关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以交易所受理函为准)、成功实现境外上市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3)企业拟在江苏股交中心挂牌,在江苏股交中心成功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其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 最高奖励限额10万元。

8.支持企业资本投资。(1)配股增发:上市公司以配股或增发方 式实现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本市的,按其实际投资额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限额100万元。(2)并购重组,参照第2条政策执行。

二、增强中小企业发展动力

(一)壮大市场主体

9.促进小微企业进规模。对当年被徐州认定为月度新进规模企 业的工业企业,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入库的,一次性对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和2万元;被徐州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上浮30%;应税销售增幅与效益同步增长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首次进规企业当年应税销售超5000万元(含)的,另外奖励企业5万元。

(二)降低经营成本

10.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省级以上行业组织安排的各类展会,剔除上级补助部分,企业承担费用部分按80 % 给予补助。

11.支持职工技能提升。企业在职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 个人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4000元/人、技师 3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初级工1000元/人。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12.降低企业要素成本。降低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压力,根据投资者意愿及镇(街道)、园区申请,新增产业类项目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缩短至30年。扩大天然气市场覆盖面,鼓励用气企业和燃气企业就用气价格进行协商,降低企业成本。

(三)破解融资难题

13.放大担保转贷功效。对按规定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上级主管 部门年度监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当年在我市月均担保责任余 额放大1.5倍及以上,且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全部发生额 的比重超过70 %的,按其当年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 %给予风险金补偿。对年担保费率低于1%的全市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市财政补齐省财政补贴担保费未达到1%部分,并给予10 %的风险金补偿, 每年总额最高不突破30万元。对转贷服务主体单笔500万元以下、年化利率7.2%、转贷10日以内的转贷业务,给予年化利率2%的风险补偿。

14.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积极扩大市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的“苏科贷”“富民贷”规模,着力拓展“高企直通车”等各类金融产品,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投贷结合等融资服务,引导各金融机构大力优化中小企业信贷投向,优先满足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项目信贷资金需求。

(四)减轻税费负担

1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深入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对依法全员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经审核可发放企业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上年度企业所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三、提升骨干企业创新潜力

(一)加快自主创新

16.加快培育创新主体。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0万元,期满后复核通过认定的奖励5万元。招引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且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5万元搬迁补助。对首次入选江苏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瞪羚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企业提升自主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对获得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等省级荣誉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4%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经核定后,按核定额的2%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一次性拨付,单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含)。

17.提升企业研发攻关能力。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创新成果,经 有关部门认定后,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10%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 业进行资助,企业每一年度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牵线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对成功申报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按1:0.5予以配套项目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参与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和10 万元。

18.高质量推进双创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 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流动)工作站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徐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园区奖励10万元。鼓励各类双创载体提升运营绩效,对每年省 级、徐州市级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20万元、 10万元;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机构5万元,全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提升品牌质量

19.鼓励质量强企。对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6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徐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新沂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江苏精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江苏省质量信用AAA 级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江苏省质量信用AA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

20.鼓励标准制定。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资助经费50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专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资助经费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新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作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标准经批准立项后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实施发布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单位按等级奖励50%。

21.推进品牌创建。对获得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8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单位给予50万元/件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集体商标注册的单位给予2万元/件一次性奖励;对商标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件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单位给予1万元/件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境外专利申请、境外收购品牌、出口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的费用,给予省补缺口额的50 %、单个项目不超过8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被评为省、市“重点培育和 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当年度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已享受国家、省、徐州市补贴的除外)。对企业首次通过海关 AEO认证的给予补助,对符合要求,并通过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 给予8万元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通过一般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 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促进两化融合

22.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装备制造业+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加快智能车间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互联网+先进制造”特色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贯标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省级以上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加强人才支撑

23.强化人才要素保障。对新认定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评科技部“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园区奖励30万元,对获评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团队奖励50万元,对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项目的奖励30万元,对获评科技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个人奖励30万元。积极开展“科技兴市功臣”评选,对当选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新沂市科技兴市功臣”荣誉称号并奖励8万元。对企业(机构)引进外国专业人才且在我市完成备案登记的,经评审,给予企业(机构)每人次不低于5万元补助;对企业引进外国专家获得国家、省级项目支持的,给予引智项目资金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 过15万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分别享受连续5年每月950元、13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500元、800元、1000 元的租房补贴。其中,“985、211、双一流”高校理工类专业对口毕业生,按上述标准2倍执行;“985、211、双一流”高校非理工类专业毕业生,按上述标准上浮30%执行,企业在职在岗及新引进新培养的高级技师、技师正常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分别享受连续3年每月900元、6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600元、400元的租房补贴。同时满足以上两类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激发企业对外开放活力

24.鼓励企业走出去。新设、增资、并购营销机构、境外研发中心、高新科技企业,并购知名品牌项目、从事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制造,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200万美元项目,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5%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当年中方实际投资,按照实际投资额10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进入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和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投资的我市企业按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5%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5.打造外贸发展新业态。对集聚跨境电商企业50家以上,交易额达到200万美元不低于10家的电商企业,且入驻徐州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对其宣传、推介、展会、招商、培训及平台建设费用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 为我市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融资、通关、退税、收汇、信保、物流等业务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服务企业50家以上,且当年平台实现不低于3000万美元交易额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相关设备、软件 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费等)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的区域性出口基地、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交易中心、海外仓等外贸新型业态,每个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26.深化金融信保合作。一般贸易项下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出 口企业按省补后缺口额的30%予以补助。同一企业年度享受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其他

1.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2.列入我市招商引资“1号工程”的项目(企业)相关奖励扶持事宜实行“一事一议”。本市工业企业及招商引资项目所享受奖扶政策执行上限标准 且不得重复享受。

3.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上级各类奖励资金,上级和本级奖补政策 不得重复享受,上级相关奖补资金低于本市的部分由市财政补差。

4.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项目、虚假票据编造虚假合同套取资 金,不得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付财政资金。

5.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失信企业信 息使用期内的企业,取消政策享受资格;企业如有一般失信行为,奖励资金额度扣减20%(信用状况以单位申报时出具的报告为准)。

本文转自于新沂市委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