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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千石科技
  • 乌海市人民政府
  • 2022-09-14 09:31:50

近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乌海市稳增长保市场主体保就业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称:乌海市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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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jpeg

《乌海市稳增长保市场主体保就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梳理中央和自治区扶持政策,强化政策落实,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预期,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座谈会议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体要求,对现行中央和自治区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强化政策落实力度,深挖政策潜力,紧紧抓住稳市场主体这个关键,牢牢守住保就业保民生这条底线,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工业提振行动

    1.按照《乌海市“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方案》,健全完善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编制战略性产业集群产业图谱和产业招商地图,加大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招商引资。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形成全市上下联动、任务明确的大招商格局。通过以商招商、委托招商、会议招商、网络招商、高层互访等多种方式,吸引上下游企业组团式投资、集群式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区域经济合作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对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的工艺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等技术改造项目,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高危、高强度生产环节“机器换人”,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按照工业机器人购置费用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支持固废综合利用,对新建年利用量1万吨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每利用1吨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5.支持智慧工业园区建设,建立涵盖企业运行、项目建设、能耗管控、污染监测等一体化、“全景式”园区管控平台,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对单个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6.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7.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综合能源动力岛建设。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市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8.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9.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对设备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优秀云服务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登云标杆企业,按照登云投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0.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1.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对列入自治区发布的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2022本)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12.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工业设计中心,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3.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14.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政策,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实施消费升级行动

    15.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试行“一照多址”、合并压减审批事项,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16.推动商贸餐饮住宿业恢复发展,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培育发展“首店经济”,支持零售业创新转型。鼓励餐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支持住宿行业构建以“数字化、智能化、线上化”为主线的酒店管理模式。(市商务局负责)

    17.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市民政局负责)

    18.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19.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等情况,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档考核并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0.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品牌化建设,对当年新获得市长质量奖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获奖企业开展服务提升项目建设。(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1.经自治区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比照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集体决策小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2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市自然资源局、文体旅游广电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2.市内文化企业组织承办由国家或自治区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会展活动,或者组织承办我市大型非商业性质的文化会展活动,根据会展规模积极争取自治区给予组织承办企业20万元以内的经费补贴。(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

    23.大力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对于经营三年以上并且无任何不良经营记录的实体民营书店,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或给予书店房租补贴。(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

(三)实施抗疫助企行动

    24.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25.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通过“免申直返”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6.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并扩围至其他15个特困行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7.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8.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所需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外出返回人员较多,需在酒店定点隔离的困难企业,实施集中隔离,所需费用按照“企业、员工负担一点,酒店让利一点,政府补贴一点”的思路,给予扶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9.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线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30.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31.建立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诉求回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发困难。全面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组建工作专班,对全市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精细化梳理,推动全市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行线下预约、帮办代办等服务举措,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32.支持旅行社行业纾困发展。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全市所有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比例可为应缴纳数额的10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

(四)实施就业创业行动

    33.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4.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完善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场租补贴等政策,对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农牧民工、残疾人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5.加快构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跟踪服务等贴心暖心服务机制,为城乡各类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鼓励引导各级各类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四众”创业市场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见习+孵化”相结合的创业见习实践服务。对参加“见习+孵化”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创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6.全面推行创业服务“一网办”,集聚各部门公共创业服务和社会力量创业服务资源,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方式,依托专业社会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各类小微创业组织提供创业辅导、项目孵化培育、技术创新、融资服务、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创业政策宣传、创业咨询等纳入“人社APP”线上服务范围,并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至高校,建立高校创业指导站,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便捷创业服务。(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保监会乌海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7.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化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各类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同步链接“创业内蒙古”公共创业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发布,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创业选择。各区通过项目推介、项目巡展、信息发布等形式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创业项目,组织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项目展示活动。各区开发、收集符合当地创业条件的创业项目不少于100个。(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范围,规范培训管理,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鼓励高校、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开发适合青年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继续推广“互联网+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可采取全程网上培训、网上考核方式组织开展,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各区依托各类资源建设入乡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加大“以奖代补”支持力度,培育打造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展一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特色化、功能化、高质量的创业平台载体,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通过绩效评估方式给予奖补。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工作,对新公布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资金进行奖励,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依法设立、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各类创业园孵化基地,可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给予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带动就业质量好、人员留用率高的在孵企业,可按每新增1人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上述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府开发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应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符合条件的创业群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总户数50%及以上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可申请为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40.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启航专项活动。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分类指导,通过实践引导、跟踪帮扶等,促进积极、理性创业,实现就业。依托自治区“2+N”公共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专场招聘、创业论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形式,全方位开展青年创业服务活动。各区、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人员范围调整为毕业学年的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集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训练营“多维一体”的自治区级大学生创业(模拟)实训基地征集公布工作,并给予就业创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乌海职业技术学院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41.充分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区域示范基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企业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园区、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优化运营机制和业务模式,向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专业服务型、创客孵化型等方向转型升级。积极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创建工作,培养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业载体品牌。(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乌海职业技术学院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42.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农区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专项计划,落实农区居民返乡入乡创业支持政策,带动更多农区劳动力就业。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积极落实现代农牧业组织化经营专项奖补、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以及扶持合作社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各区要把返乡农区居民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新农区建设和村镇建设总体布局,抓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农区居民返乡入乡创业成本,允许农区居民利用承包土地、林地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43.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离岗创业期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人员可在离岗创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继续发放基本工资。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的科研人员,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海职业技术学院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44.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支持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区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健全归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提升归国人才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室、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45.加快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升级版,持续优化充满活力、能创宜创的良好创业生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一网通办”,启动“一网统管”,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现社保和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和“跨省通办”。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强化创业者权益维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投诉通道,解决趋利执法制约创业问题。(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46.创新活动形式,举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乌海分会场,扎实开展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品牌打造等推介活动,以及创业讲堂、项目路演、创业文化节、创业沙龙、创业故事宣讲等主题活动,丰富创业活动、激发创业热情,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和激励更多劳动者积极投身创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47.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不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或低于低保保障标准,都可按原享受低保金额给予3个月的“渐退帮扶”生活保障,且其他低保待遇不变。3个月“渐退”期满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保障标准的,其全家退出低保,且3个月内区民政部门不再批准其重新享受低保的申请,特殊情况可给予临时救助,保证其基本生活;3个月“渐退”期满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按低保政策继续实行差额补助。低保对象自谋职业的,可享受4个月的“渐退帮扶”补助。(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48.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减税降费行动

    49.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负责)

    5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负责)

    51.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负责)

    52.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负责)

    53.小微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负责)

    54.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负责)

(六)实施融资促进行动

    55.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定向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加大对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持续影响的接触型服务业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调降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经自主协商,通过续贷、展期、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保持对融资企业信贷支持的稳定性。(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乌海监管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56.各金融机构按照银企对接会签约金额积极履行协议承诺,加快发放贷款;探索设立首贷服务中心,在代办工商登记的同时,为新注册的小微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等一站式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推介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企业及时问诊,针对企业提出的融资问题进行精准帮扶,切实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新思路,精准使用金融产品。(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乌海监管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57.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2022年实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使用全覆盖。(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58.通过合理续贷和主动挖掘新客户需求,实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持续增长,支持金融机构做大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提高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乌海监管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59.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结合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一户一策”制定金融服务方案,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科技研发阶段和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信贷需求,在知识产权融资、供应链金融、政银担联动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力争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规模,实施优惠的内部转移价格,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采取灵活定价方式,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助力企业发展;在积极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同时,要做好风险防范,落实风控主体责任,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乌海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60.强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成本管控能力,认真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将LPR内嵌到内部转移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释放LPR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提升贷款差异化、精细化定价能力,2022年确保新发放贷款利率,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1年基础上继续保持稳中有降,巩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下降成果。(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61.落实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措施,切实在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转账汇款、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等方面降低手续费,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中国银保监会乌海监管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62.根据不同行业市场主体、不同群体的融资需求特点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支持合格市场主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针对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特点,要改进业务审批和风险管理,大力拓展随借随还类信用贷款,高效便捷满足用款需求。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等政策类信贷产品,促进就业创业和民贸民品企业的纾困发展。要利用好跨境人民币、外汇等政策,加大出口信贷支持,重点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财政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乌海监管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63.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产业链上下游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充分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主动探索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新品种,挖掘企业动产融资潜能,推动更多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基于产业链供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开展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缓解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被占用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科技实力较弱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与大型银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提升数字化水平,在制度允许的框架内针对市场主体、交易场景特点开发特色产品和服务,增强获客能力,拓展服务空间,提升服务效率。(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64.完善融资增信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基层信贷员信息采集优势,建立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实现多方联动、数据共享;引导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主动加强经营场景类信息披露,规范财务行为,提高“信用”换“信贷”能力,为获得信贷资金支持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要深化与“信易贷”、“银税互动”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合作,整合银行内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外部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数据信息,提升信用评价和风险管控能力,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多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和类似模式的银担分险业务,提升银担合作规模及效率。(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乌海市盛达担保公司、乌海市融资担保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65.优化内部政策安排和绩效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内部经济资本占用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业务条线的倾斜支持;要进一步优化内部授权和客户授信审批流程,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要按照“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的总体要求,明确并公示企业授信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内容,让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可以“心中有数”“货比三家”;要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提升普惠小微业务的考核权重,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制定出台针对性强、可操作、可落地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通过加强公示、完善机制、搭建申诉平台等,使基层业务人员真正敢放贷、愿放贷。(中国银保监会乌海监管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要素保障行动

    66.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本地区建筑用途管理相关规定的,不再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工作。对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和不动产登记等环节所需的多项测绘任务进行合并,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67.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68.实行施工许可容缺办理。建设工程取得用地、工程规划手续后,允许建设单位取得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图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审查报告后,可容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需对取得图纸审查合格书前不违规进行地基基础底板及以上施工等具体事项和内容作出明确承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69.实行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制。对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建筑安装费用小于400万元、总高度小于12米、单层高度小于6米且不超过二层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小学校舍、幼儿园、病房楼、养老建筑除外),由勘察、设计企业对施工图纸满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承诺书后,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70.支持节能技术改造,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资金,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含2000吨标准煤)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71.支持节水技术改造,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资金,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按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72.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取消通行限制,在城市公共停车场、货物装卸点等停车场地免收停车费。(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乌海市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行动协调机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调度政策落实情况,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打通衔接壁垒。

(二)压实工作责任。把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作为当前重要发展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担负起行业主管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担负起实施主体责任,细化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研究明白、落在实处,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推进。

(三)强化会商调度。各区、各部门要集中各方资源,定期会商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措施,总结评估阶段性成果。强化工作推进,采取典型示范、检查检视、评价评估、跟踪问效等措施,确保行动务实、过程扎实、成果真实。

(四)注重宣传引导。持续做好纾困惠企政策宣传贯彻工作,让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地知政策、用政策、享政策。多渠道宣传保市场主体工作成效和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坚定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吸引更多市场主体来我市投资兴业。

本方案政策涉及支持、奖励、补助资金全部为争取自治区政策资金,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享受相关政策。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本文转自于乌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