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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

  • 千石科技
  • 远安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2022-09-16 13:57:10

近日,远安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印发关于远安县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远安县提供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品牌培育示范、质量标杆、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国家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国家单项冠军示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25万元;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获得省级隐形冠军示范、科技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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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18〕26号)和《宜昌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宜市财规〔2018〕7号精神,为规范远安县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资金是指省、市和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意见确定的任务和目标,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以下分别简称省级、市级、县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统筹省级、市级、县级资金配套使用,由县财政局、县科技经信局共同负责管理和分配。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申报支持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湖北省工业与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支持的范围:

全县项目补贴,工业企业试点示范、“单项冠军”和“隐形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的奖励,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的保费补贴,“万企上云”奖励、推进军民融合取得成效的工业企业,市重大项目“一事一议”补贴,省市确定的其它支持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贴、奖励、保费补贴、“一事一议”等支持方式,同一企业可以同时享受补贴、奖励、保费补贴、“一事一议”的支持。

第六条项目补贴。

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有银行贷款的,按项目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没有银行贷款的,按购置生产性设备实际支付金额给予补贴。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补贴方式。

项目补贴资金按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额的50%或购置生产性设备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贴,若扶持资金总额不足或盈余,按照单个项目申报补贴资金/全县项目申报补贴资金×扶持资金总额计算。

单个项目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企业奖励(按照市支持方案执行)。

(一)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品牌培育示范、质量标杆、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国家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国家单项冠军示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二)获得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25万元。

(三)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

(四)获得省级隐形冠军示范、科技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上述各项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荣誉,按最高级别荣誉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已获得过同类较低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补差奖励。

(五)“万企上云”奖励。按照省市政策对企业和入围湖北省工业互联网服务资源池的各类服务商进行奖励。

(六)军民融合奖励。企业获得军方认可的供货合同,新取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每证给予10万元奖励,四证齐全者另行奖励10万元。

第八条保费补贴。

对本年度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省级资金对余下的20%给予补贴。

第九条重大专项“一事一议”补贴。

按照市支持方案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企业申请资金支持应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远安县注册,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规范,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二)项目纳入《湖北省年度工业和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军工企业项目因特殊情况投资未纳入《湖北省年度工业和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的,应提供上级证明材料;

(三)项目备案必须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四)项目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并规范上报工业技术改造统计数据(军工企业不要求);

(五)项目申报的其它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四条县科技经信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审核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县科技经信局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申报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按照市县政府同意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企业,不得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和县政府,经市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被骗取的资金,相关部门负责督促企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退回市财政局;同时,责令项目实施企业进行整改,骗取资金的项目实施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

(一)编报虚假项目申报资料,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未按照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技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转自于远安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