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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30+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企业一次性奖励!

  • 千石科技
  • 汉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2-07-11 13:56:45

近日,汉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汉川市支持产业倍增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称:汉川市支持企业争创示范试点,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两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汉川市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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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支持产业倍增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工业经济倍增计划实施,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汉川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购置费用不低于300万元),有一定税收贡献的规上工业企业的技改扩能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费用的4%给予补助;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补助,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不重复补助。

2.支持企业成长壮大。对总部注册地在汉川首次入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评“湖北民营企业100强”“湖北制造业100强”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加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公司制法人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工业个体户、限上商贸个体户转为公司制法人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50亿、30亿、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争创示范试点。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精特新”小巨人、技术创新示范、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两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双创”平台、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等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及优秀场景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对接省“科技副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服务支柱产业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揭榜挂帅任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大数据和新型信息消费等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工业互联网服务资源池、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对新获批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业链、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工信部规范准入公告的资源综合利用类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工业节水型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6.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沪深京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含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在“四板”(武汉股权托管中心)挂牌上市且经过市经信部门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70%投入本市实体经济的,投资达到2亿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资产证券化等办法成功融资的,按照每期债项规模的0.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期债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支持企业购买第三方服务。具备相关资质的国内外著名第三方机构为我市“5+5”产业链和重点企业在数字化转型、研发设计、品牌创建、质量提升及产业发展咨询、战略资源导入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和专项服务,经考核评估确有成效的,按合同签订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企业奖励。

二、促进企业减本增效

8.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中央、省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减税降费、助企纾困政策,加大对涉企违规收费的整治力度,运用法治化手段规范企业款项支付秩序,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9.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在确保安全和入网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推进企业电、气、热报装市场化,相关部门免费进行验收。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支持企业参与直购电市场交易,推进用气、用热大户签订直供协议。企业可自由选择有资质的电装企业建设安装电力设施,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电力安装企业。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装费、接口费等)。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施工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供气、供热企业不得强行要求用户选用指定的表后设备,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安装施工方。

10.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用足用活用好支小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信贷投入。引导金融机构为优质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和科创贷、科创保等服务模式;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产生的评估、登记等相关费用由相关金融机构承担。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每项或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积极推广新型政银担、省农担等政银企产品;减少企业融资成本,将融资担保费率由现行的500万元(含)以下1%、500万元以上1.5%统一降至不高于1%。

三、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11.支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对当年有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每认定一个高新技术产品,奖励0.1万元,当年单个企业合计奖励不超过1万元。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孝感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成果推广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成果推广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牵头承担在我市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该项目国家拨付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新入库湖北省“驼鹿”、“独角兽”、“瞪羚”等科创“新物种”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入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库的企业奖励0.5万元。对当年授权且实现专利成果转化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2.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于新获批成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孝感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汉川市级研发机构奖励企业2万元。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检测平台,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资质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高层次人才在汉川牵头搭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牵头人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孝感市级孵化加速载体,按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孵化加速载体每毕业1家企业并在我市注册经营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孝感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按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认定省级、孝感市级人才服务超市和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3.支持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对当年在实体企业中新建或首次申报且正常运行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实践站和大学生实训基地,分别给予10万、8万元、6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承接专利转化的企业,给予合同成交额20%、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最新科技成果且首次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在我市转化应用且得到上级科技部门认可的企业,每项补贴2万元。对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获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列支2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成员。

14.支持企业引进用好人才。对接院士专家、省产业特职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以及企业科技副总等人才服务项目,对在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等方面获得省级示范项目的上述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年的专项补助资金。在五年合同期内,对来汉川创业的行业领军人才(“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享受国务院、省政府津贴专家及国家、省级人才或技术奖励获得者),完成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2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完成5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完成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行业领军人才、全日制博士及正高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副高职称人才、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服务期满三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安家租房补贴,或优先入住市人才公寓,在汉川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三年内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贴1万元、3000元、1000元、800元;配偶和成年子女可按优先推荐就业或对口对等原则随调;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子女可按自愿和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四、推进企业质量提升、品牌创建

15.支持企业质量提升。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得对应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企业,奖励5万元。

16.支持精品名牌创建。对当年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人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批创建国家级、省级知名品牌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7.支持企业标准化引领。对当年获批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参与制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省级以上地方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参与制定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促进企业开拓市场

18.支持企业建立展览中心。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建设会展中心建筑面积达到 50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组织运营,每年举办大型展会且产生良好效益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9.支持电商企业发展。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当年线上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1万元,超过部分每2000万元追加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境外销售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以本地结汇为准)的电商企业,奖励1万元。对在乡镇和村组建立电商服务站点,推进农村电商发展的县级电商服务中心,每新建一个站点奖励0.2万元。

20.支持扩大外贸出口。对当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按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新增出口额)按每1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

21.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对经批准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展会的实体企业,每个展位一次性补贴2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参展补助不超过8万元。

22.支持出口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出口基地和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3.支持扩大利用外资。对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实际投资不少于300万美元(不含外方股东借款)的,按实际投资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给予利用外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六、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4.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对新引进的“中国服务业100强”企业奖励一次性5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省级“五个一百工程”(服务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品牌、领军人才、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5.支持规上服务企业快速发展。对新纳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1亿元、0.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纳统的限上商贸法人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26.促进现代商贸业规模发展。对首次由分散收银或分户财务转为集中收银或统一财务或统一显示终端营销额的已纳统商超百货店、农贸批发市场、专业大市场等限上商贸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七、附则

27.本政策措施中的各类项目资助资金和奖补经费从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相关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出台简明高效的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审核认定和申报。与我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重叠的项目,不予重复计奖。

28.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汉川市委 汉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发〔2018〕12号)中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本文转自于汉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