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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类应用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 千石科技
  • 都昌县人民政府
  • 2022-07-13 13:54:45

近日,都昌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通知称:都昌县大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设立融合示范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类(两化融合、工业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智能制造等)应用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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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县域经济活则区域经济强。立足新发展阶段,融入新发展格局,必须把新发展理念贯穿于县域经济发展全过程,充分发挥县域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区域特点等比较优势,支持和鼓励全县企业、产业走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之路,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自觉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坚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市县党代会精神,聚焦“争创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县、争当赶超进位排头兵”奋斗目标,围绕“产业优先、绿色发展、团结实干、快速崛起”工作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提高县域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奋力提升都昌在全省全市发展大局的位势,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都昌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对标对表国内一流营商环境,破解一批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制约,推出一批务实管用有效的改革举措,进一步清除行业顽瘴痼疾,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使全县项目招引源源不断、产业发展集约集群、项目建设压茬推进、创新要素充分涌流、发展活力竞相迸发。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企业和项目指在本县落户的企业和实施项目,但享受奖励性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包括:①在县从事矿产、风电、光伏等资源开发型企业和项目;②房地产开发企业;③国有资本或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民生服务等项目;④享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和项目;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的乡镇平台企业。

四、企业洽谈优惠政策

1.给予落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落户的企业,达到合同约定,并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按照审计认定的项目设备投资额,以完成安装、投产运营为节点,分两次进行奖补,其中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奖补标准为8%,其他产业项目奖补标准为4%;厂房等建筑工程投资按照上缴税收(建安税除外)当年地方贡献30%的标准奖补;进口设备奖补,根据投资规模、产业质态、设备先进性,在同类产业奖补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鼓励利用外资投资。对工业类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际现汇进资每10万美元奖励2.5万元人民币标准扶持。属于新能源、新材料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按实际到账额每10万美元相应再增加0.5万元人民币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3.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凡符合省市县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给予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原则上对单个企业扶持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10%,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不超过30%,且不得成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但可同股同权,也可同股不同权。县属国有平台公司有财务并表要求的除外,可进行“一事一议”处理;重特大项目可以“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4.税收贡献奖励政策。(1)工业企业给予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新引进项目或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对达到合同约定的,参照企业上缴税收当年地方贡献50%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县工信局〕(2)第三产业奖励。对新引进规模以上商贸流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投产后五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旅游企业,完成升规入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投产后五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规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引进的星级旅游酒店成功创建4星、5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旅游景区(点)成功创建4A、5A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星级酒店和4A以上景区投入运营后五年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规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健康养老项目,开业后五年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规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现代物流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规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各项营业收入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新旅局、县民政局、税务局〕

5.活用 “一事一议”政策。赋予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招引“一事一议”权限,凡属于有一定投资规模的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类、强链补链类、百强企业投资类、外资投资类等项目,在设备补贴、科技研发、企业地方贡献奖励、厂房装修补贴、基础设施补贴、物流及水电气成本费用、产业引导基金等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完善的“一事一议”议事规则和程序。凡属于有一定投资规模的“米袋子”“菜篮子”等农业产业项目,在基础设施投入、设施农业用地等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

五、企业落户优惠政策

6.企业落户政务服务“帮代办”。(1)政务审批帮代办。企业开办、涉企项目建设等政务服务事项,企业只需提供相关资料,由政府委托的专职机构人员依法依规,全程免费为企业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助力企业落户实现零跑腿。实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县内办理程序由服务部门负责跟踪反馈,相关服务费用全部由政府买单。对审批权限为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服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与上级部门沟通办理。(2)提升审批效率。压缩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时限,严格按照审批事项公布承诺兑现,实行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不见面办”,推广“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按照政务服务时限清单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优化营商环境管理中心〕

7.降低企业用地成本。(1)大项目供地优惠。对符合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大于350万元/亩,工业项目年税收贡献率大于25万元/亩(三产融合农业项目年税收贡献率大于10万元/亩)的项目提供用地支持。重大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投资方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拍卖起始价原则上为20万元/亩。其他性质土地以评估价为起始价出让。达到或超过2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期内开工建设面积占比总面积达1/3以上,奖励企业购地款同等金额的40%;竣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投产后,再奖励企业购地款同等金额的40%。(2)用地供应方式多元化。根据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积极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且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约定条件的工业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为降低企业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总额,新增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一般可不超过30年。(3)推行工业用地“拿地即开工”。对符合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迅速召集部门进行准入讨论,组织部门评估并启动实地考察,起草合同,拟定用地。项目签约后,有关部门督促协助企业做好能评、环评、安评,办理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园区负责出具红线图,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快速办理立项批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设计方案后,出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待施工图经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间同步办理项目报建、人防地下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项。待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办理好上述所有证件,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全力实现签约项目“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8.标准厂房租用优惠。(1)租用厂房按年300元/㎡进行控制。原则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进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给予3个月免租装修期。原则上要求入驻新建标准厂房的企业,年纳税额不得低于300元/平方米,房租按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收取。①年纳税400-500元/平方米的,按每月5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年纳税5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1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②年纳税200-300元/平方米的,按每月加收房租5元/平方米(即每月15元/平方米);年纳税100-200元/平方米的,按每月加收房租10元/平方米(即每月20元/平方米);年纳税低于100元/平方米的,按每月加收房租20元/平方米(即每月30元/平方米)。③原有标准厂房按照2019年3月6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园区发展专题调度会议纪要》执行。(2)补贴无尘车间装修费。新增项目生产实际使用的十万级(含)以上无尘车间装修费,按照装修费30%进行奖励,扶持上限为700元/平方米。〔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9.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1)降低用电成本。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用户,逐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60kW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逐步推广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缩减高压用户办电用电报装业务的环节和时限。县节能技改政策向工业企业倾斜。推进工业园区供电环境综合升级改造。开展转供电环节违法行为综合整治,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国网都昌供电公司)(2)支持天然气大用户改转供为直供。对年用天然气量达到500万立方以上大户,享受直供供气价格。推行用户报装资料容缺审批制,报装申请和接驳通气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都昌天然气公司〕(3)享受用水价格优惠。对入园企业水费享受居民用水标准;需建加压泵站的,加压部分水费只收取成本费。工业企业用水工程安装费用(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优惠,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优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润泉供水公司〕

10.落实税费减免政策。(1)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级稳岗政策返还,免申即享。实施省出台的社保费缓缴政策,企业确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交书面申请,由上级审批后,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六个月。〔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2)落实税费减免。落实进出口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生活服务业加计抵扣等政策,对符合退税政策的企业做到即征即退。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小微企业可以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对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等阶段性减免税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

11.降低融资成本。(1)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争取央行再贷款政策及省市信贷规模,推进LPR加基点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引导银行持续保持3%-5%的低利率水平让利企业。发挥“金融专家服务团”作用,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桥”环节。(2)加大质押担保力度。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国知发运字〔2021〕17号)规定,鼓励银行利用企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质押。推进应收账款、未来收益权等新型信贷质押模式,拓展不动产及动产抵押范围。(3)扩大政策类信贷规模。①“财园信贷通”,取消企业贷前审计,由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推荐,给予小微企业500万元以内、中型企业1000万元以内无抵押、低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②“财政惠农信贷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经县农业农村局推荐,给农民合作社1年期最高额度300万元,家庭农场、种养大户1年期最高额度200万元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③“工融通”,经县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推荐,给予企业无抵押、低利率1000万元以内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以上三种贷款均由市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各合作银行独立受理,市融资担保公司在贷款已批复及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实行“见贷即保”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人民银行都昌支行、市银保监分局都昌监管组〕

12.降低物流成本。(1)支持建立园区物运专线。①凡在园区集中出货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年按其实际开票物流费用的5%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②对专线物流营业额年度前三名的物流企业,按照其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40%、30%进行绩效奖励。(2)“两头在外”企业物流补助。“两头在外”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每月平均应税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进行分类补助:①在园区物流专线集中出货的,运输货物按方量计算,每立方米货物分别按30元、50元、70元、90元给予物流补助。②自购运输车辆的“两头在外”企业,则按照其当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20%、30%、40%、50%进行燃油费和过路费补贴。如企业同时符合多项补贴政策,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项补贴政策,不给予重复补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六、企业提档争优奖励

13.设立企业提档进位奖。每年评选工业规模效益突出企业进行表彰。(1)设立工业升规奖。对企业合法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亿元,加奖20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再加奖20万元;每增加整5亿元再加奖30万元;首次达到50亿元的,再加奖50万元;首次达到100亿元的,再加奖100万元。(2)设立工业企业规模效益奖。规模以上实体工业企业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速达到15%,奖励5000元;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速达到10%,奖励1万元;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速达到8%,奖励2万元;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速达到5%,奖励4万元;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涨幅保持正增长,奖励6万元。企业同时符合首次规模奖、规模效益奖,则按首次规模奖进行奖励。(3)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奖。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壹级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资质等级由叁级晋升为贰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4)设立企业税收十强奖。对全县当年入库税收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前10强的企业,各给予30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5)设立企业税收贡献奖。对当年度纳税超过(含)1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当年度纳税额度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设重大贡献奖,对当年度纳税总额超过(含)5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企业税收十强奖、企业税收贡献奖、工业企业规模效益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给予重复奖励。(6)设立“都昌县杰出企业家”奖。授予企业入库税收1000万以上企业负责人年度“都昌县杰出企业家”称号,并对企业入库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分别一次性颁发100克、300克、500克金质奖章。〔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4.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对在京沪深股市及美国、香港等海外、境外上市的企业,报会后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成功挂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基础层挂牌后转到创新层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直接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给予180万元奖励。凡具备上市条件的科创企业将上市主体迁址都昌,县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原则上可以跟投不低于10%(固定资产投资或不低于上一轮市场估值融资的股权投资),按投资协议的约定退出。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转让股权融资或募集融资且投资我县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6‰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并投资在我县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5.支持企业重组与技改。(1)奖励企业重组兼并方。对重组成功且通过认定的工业项目,兼并方当年实际出资额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兼并后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支持企业与省级以上研发力量较强、拥有专利技术的科研院所重组合作,合作后生产的新产品、新技术投产达标后,给予50万元奖励。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以联合、管理及无形资产参股经营企业,双方确定占股比例、完成注册登记、实现新产品新技术改造投产达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2)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完成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进行奖励,按项目投资额度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6.鼓励开拓外部市场。(1)支持企业外出参展。参加省商务部门贸易促进计划内或统一组团参展的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补贴(省补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参加市贸易促进计划内重点展会、推荐展会和境内展会,境外展按照展位费的80%补贴,境内展按照每个展位(9㎡)不超过1万元补贴,单个企业单个展会展位费补贴不超过2万元。属于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在我县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参加不在省、市贸易促进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参照市贸易促进计划内展会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以上展会项目,每个企业县财政资金年度累计补贴展位费不超过40万元。(2)支持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年出口总额5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0万美元奖励1500元人民币;年出口总额5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0万美元奖励2000元人民币;年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出口10万美元奖励2500元人民币;年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可进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七、企业科创优惠政策

17.支持创新能力提升。(1)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研发平台的,每个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主导产业的企业奖励增加0.5倍。对新认定,且实体运行的产业研究院,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每个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每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重点新产品、科技成果登记等科技创新成果,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2)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在省补基础上一次性给予30%的配套奖励。对于列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库建设的,按照技术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3)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4)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产品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当年未获得省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每个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5)对企业研发投入按照《都昌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投入补助暂行办法》进行奖励。(6)安排县级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县重大产业、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引导上下游协同创新,推行“揭榜挂帅”制度,每年选择若干重点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的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对重大科技成果引进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支持。(7)获得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首次获得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9)对有效期内县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到我县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搬迁入驻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搬迁费用补助。对照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开展科技招商,对目录领域企业允许适当降低一定标准落户园区,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按4倍认定固定资产,计算招商引资实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8.推进数字经济发展。(1)设立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推进工业、农业、文旅、城乡管理、“碳”管理等领域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发展电子信息、VR、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产业,撬动民营资本投入,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2)加大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投入。加快推动5G、物联网、千兆光纤等设施建设,实现5G网络城区和乡镇全覆盖、行政村基本覆盖;强化数字经济重大平台、重大项目建设中的能源、土地、频谱等要素保障。(3)设立融合示范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类(两化融合、工业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智能制造等)应用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县网信办、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园区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城管局〕

19.支持企业创优发展。(1)支持企业创先争优。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省级工业企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2)支持企业标准化。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含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每通过采标验收1个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万元。对获批(或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奖项(或试点示范、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对获企业标准“领跑者”和“对标达标”活动表彰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承担全国、江西省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3)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注册成功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获、复审江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市级名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井冈(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赣出精品”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4)支持企业绿色制造。企业实施循环经济项目,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给予设备投资额6%的奖励;通过市级以上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能源审计验收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含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绿色属性产品认证)及“赣鄱正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绿色有机食品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积极参与江西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产品或服务通过“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命名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5)支持企业强化知识产权。对企业新增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对新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专利奖项(含专利奖、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PCT、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申请国家地理标志过程中积极参与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

20.多项融资支持科创。产业基金在产业引导基金扶持的基础上,加大对科创企业的倾斜支持。对企业自主开发、自主创新的新产品和数字化应用产品,纳入《产品目录》管理。对在都昌注册且投资在都昌的项目风投基金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基金管理人1%的奖励;对各类金融投资、股权交易注册或迁址到都昌的,给予负责人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可相当于被奖励人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加大“政采贷”“小微快贷”“科贷通”“信易贷”“财园信贷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银税互动”等推广运用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供应链金融创新服务。〔责任单位: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人行〕

21.培育科技型市场主体。(1)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对于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奖励3万元,对继续评价并通过的,奖励1万元(3)培育科技型“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对新获批省级“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鼓励;对新获批省级“潜在/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鼓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22.支持创新载体建设。(1)支持园区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园、科创园、开发区、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载体,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2)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机构)建设。鼓励中央直属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大学大院大所以及创新创业团队在都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都昌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分期分档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对建设期满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为都昌企业开展合同科研、技术转移、科技公共服务等横向服务收入实际到账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江西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吸纳为加盟专业研究所的,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对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著名科研机构和高校领办的特别重大的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新型研发机构,可以“一事一议”,给予特殊鼓励政策。(3)鼓励科技创新孵育载体建设。对新获批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从第二年起,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每年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时鼓励支持双创平台大力孵化培育企业或创业团队取得创新成果,对双创平台所孵化培育的企业或创业团队取得的创新成果进行鼓励和支持时,将等额鼓励该双创平台。(4)鼓励支持开展产学研对接等协同创新工作。对开展产学研对接的组织,根据新对接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级别,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于国际间的产学研对接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开展技术合同登记的,按每份合同登记给予1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申请江西省技术合同交易额补助的,按1:1配套资金。(5)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引导科技水平高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协会等建立科技小院、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等农业科技平台的,对示范效益非常明显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协〕

八、高端人才引进奖励

23.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1)加大引进高精尖人才。对新引进全职国内外顶尖人才,分三年给予10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给予300万元安家费,配备工作助手和工作用车,每月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对新引进全职国家级领军人才,分三年给予5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给予100万元安家费;对企业新引进全职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分三年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给予20-60万元安家费。对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达到规模以上的,经认定后分三年给予500-10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企业新引进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产业集群发展的领军人才及团队,可以“特事特办、一人一策”。(2)实施高校毕业生集聚计划。对企业新引进在都昌工作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1000元、600元的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补贴、费用减免、子女入学和职称评聘等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和外籍人才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待遇。(3)激发用人主体活力。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人才工程项目。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按50%配套项目资金支持。对新入选九江市“双百双千”创新创业类人才,按50%配套项目资金支持。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奖励培养技能人才。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50%配套项目资金支持。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按50%配套项目资金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各类人才大赛,对获得奖项的,给予1-1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获得中、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才,分别给予1000、3000元补贴;对企业新获得中级职称资格证书的人才,给予2000元补贴。对新入选市级“双百双千”人才工程高技能人才培育计划的,在培养周期内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5)鼓励柔性引进人才。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形式聘用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柔性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柔性引进的在我县企事业单位担任顾问或特聘专家等职务,为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成果产业化提供智力支持,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在县累计工作时间2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依据人才类别,参照享受专家项目立项、成果奖励、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体检等优惠政策。(6)鼓励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的培育。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团队计划,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资金鼓励。以上奖项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4.加大高层次人才个人奖励。(1)人才住房补贴。对在都昌创业的“两院”院士、国家“杰青”、长江学者、省双创人才等省部级人才,担任主板上市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含新三板)的人才,赠送100万元的购房劵;年纳税在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除享受人才引进奖励政策之外,分别赠送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购房券。对符合产业导向的科技型入驻企业,给予创办人“五免五减半”的住房(县属人才公寓,单体不超过200平方米)租金补贴政策,即前五年全部减免,后五年减免50%的房租政策。(2)个人财税贡献奖励。按照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100%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个人奖励(企业高管限定人数:企业年纳税200万元以下为5人以内;年纳税500万元以下8人以内;年纳税500万元以上12人以内),以上奖励期限最长为5年。(3)招才引智奖励。对在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视贡献情况给予10-100万元的引才奖励。对社会主体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县创业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投资额5‰的奖励;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投资额7‰的奖励;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投资额10‰的奖励。(4)招工奖励。对乡镇、部门招工、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招工、企业老带新员工,每招1人且稳定就业四个月以上的,县财政按照800 元/人给予资金补贴,有职业资格高级证书(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按照1200元/人给予资金补贴。招工人数由人社局牵头,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每半年审定一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九、涉企执法与监管

25.“首次不罚”包容监管。建立检查计划报备制,单位年初必须制订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检查前必须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备案,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严格依托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的检查实施清单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投诉举报、突发事件等需要立即开展依法检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超出年度检查计划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入园企业“首次不罚”,实行柔性监管;对新业态新领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各相关执法职能部门〕

26.设立24小时短信举报热线。严厉打击侵商扰商行为,设立县委书记、县长、县纪委书记短信24小时举报热线[19379217372],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本着“有求必应,无需不扰”的原则,努力打造 “江西办事不用求人、江西办事依法依规、江西办事便捷高效、江西办事暖心爽心”的营商环境,创立本土“都好办”营商品牌。〔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优化营商环境管理中心〕

十、附则

27.本意见奖励涉及的企业单位指在都昌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或其他组织。

28.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已投产超过3年的企业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所缴纳的地方贡献总额。企业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合法开票销售收入。

29. 招商引资项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优惠期内设备奖补、地方贡献奖励、规模发展等政策,如协议无明确表述的则不叠加享受。

30.县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条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予以重复奖励。

31.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通报点名的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主体,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3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期为二年。

33.本意见具体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转自于都昌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