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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 千石科技
  • 胶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7-13 13:56:59

近日,胶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胶州市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对企业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年度内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工信厅认定的“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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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鲁政字〔2020〕221号)、青岛市《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字〔2021〕21号)文件精神,切实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实体经济全面振兴,促进“四新”经济垂直崛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规模扩张。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培育壮大批发业。对纳统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50万元。

3.支持升规纳统。对首次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亿元以上且营收增长高于全市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择优评选10家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收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择优评选5家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6.支持企业围绕产品细分市场进一步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7.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选青岛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8.支持涉海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涉海纳统企业,年营收增速超100%、50%、30%,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下涉海纳统企业,年营收增速超200%、100%、50%,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9.推广青岛制造品牌。对首次入选新一代“青岛金花”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获评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10.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质量奖个人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1.鼓励争创高端品牌。对首次获得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山东省高端品牌示范企业、“好品山东”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12.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标准,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10万、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运行监测(2年一次),保持龙头企业称号的已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3万、1万元奖励。

13.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对获评国家、省、青岛市有关部门或协会评选的优秀企业家、最具成长性企业家、最具影响力行业人物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

二、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4.推动创新载体提质增效。对新认定的山东省、青岛市级小企业产业园、创业创新基地、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瞪羚独角兽企业加速器,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5.鼓励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青岛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新获得青岛市技术改造综合奖补,且申报年度或发票年度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我市规模以上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的企业,按照青岛市奖励标准的最高50%给予奖励。

17.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对新认定的山东省级、青岛市级工业互联网园区、数字经济园区的运营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18.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最高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我市技术合同服务机构登记并认定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登记企业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青岛市认定的技术合同服务机构,年度为我市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额再按照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的0.2‰给予补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20.提升创新创业活力。对获得山东省、青岛市区域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21.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前两位项目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前两位项目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青岛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前两位项目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82288356)

22.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推广应用。对在我市注册、纳税,并依托(胶州)使用标识解析服务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最多不超过5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财政支持上限全年最多100万。

23.树立先进制造业行业典范。对获得工信部“绽放杯”5G应用征集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4.鼓励企业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对获得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单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支持涉海科技成果转化及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获评省级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我市首次获得“优秀”考核等次的省级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6.鼓励企业创新推广首台(套)产品。对通过山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的企业,按照青岛市奖励标准的最高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推广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支持购买首台(套)保险,对保费按最高80%的比例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

2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8.深化“标准化+”战略。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青岛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以上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按相应主持制(修)订奖励标准的50%执行。对承担国家、省、青岛市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5A、4A级证书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9.加强标准专业技术支撑。对承担国际、全国、山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际、全国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0.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对年度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按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对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最高给予3万元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获得多个国家专利授权的,最多按3个进行资助。

31.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运用。对以国家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成功的,每件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或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纠纷案件终审胜诉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同一知识产权的胜诉案件不重复资助。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培育壮大新经济新动能

33.培育新经济企业。对新纳入青岛市新经济潜力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34.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对亿元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纳统企业,年营收增速超100%、50%、30%,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亿元以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纳统企业,年营收增速超200%、100%、50%,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5.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对企业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年度内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工信厅认定的“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36.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的已入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数据管理能力(DCMM)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7.支持商务服务业企业发展。对首次纳入青岛市技术先进型商务服务业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8.加快培育服务型制造企业。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9.鼓励服务业集聚、创新,深化两业融合。对获评山东省、青岛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的,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青岛市级(含)以上服务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青岛市级(含)以上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区域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择优认定5家胶州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0.支持发展现代金融产业。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持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业务牌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1.支持服务贸易园区建设。对自建和利用闲置楼宇改造为服务贸易大厦和产业园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企业聚集20家以上,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42.打造高品质步行街区。对获评青岛市级(含)以上商业步行街区试点的,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3.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在我市开设青岛市级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服务业(零售、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4.鼓励开展跨境电商培训。新落户我市的专业培训机构,通过培训完成年孵化本地企业30家以上,单个企业年度跨境电商销售额不低于1万美元,年累计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5.培育“领航型”骨干文化和旅游企业。对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的文化产业园区、书店、网吧、影剧院、演艺团体、文化娱乐单位、旅行社、住宿企业、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营业额每增加200万元,额外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6.支持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对新评定的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47.培育文化和旅游发展新业态。鼓励发展研学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房车旅游等文化旅游新业态及产业融合项目,对新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8.繁荣发展夜经济。支持酒吧一条街建设,根据音乐酒吧的营业面积、乐队演出规模、营业收入等因素,按照每年每家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别对一、二类音乐酒吧实施奖补。每年奖补的一类音乐酒吧总数不超过2个,二类音乐酒吧总数不超过3个。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9.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不良贷款。各银行机构产生不良之日起一年内处置的,按其处置额的2%予以奖励,否则按其实际核销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设立1亿元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完成处置(不良资产出表)后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金按银行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补偿。

50.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奖励,累计最高1500万元。迁入的上市企业,给予15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含迁入)给予180万元奖励。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依据募集资金和投资我市额度,给予每年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协助引进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的机构,分阶段给予100万元奖励。

51.促进金融机构聚集。对新落户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高于1亿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3%给予落户补助,最高补助1.5亿元。对新落户的地方金融组织、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高于1亿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000万元。对新落户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落户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附则

1.根据每年度公布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类激励,对A类和B类企业获得的专项资金按100%拨付(对未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参照执行),C类企业按80%拨付,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不享受本政策。

2.同一事项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同一企业因同一事项符合本文件多项条款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在本文件印发之后,明确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4.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被奖补方承担。

5.本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文转自于胶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