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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 千石科技
  • 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07-15 14:07:04

近日,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通山县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称:通山县为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更高效率落实惠企惠民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通山县实际,制定本方案方案指出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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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全面落实通山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惠企惠民政策兑现慢、落地难问题,实现优惠政策即有即享,进一步提升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促进通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简化流程。所有“免申即享”的资金,不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无需向财政部门发函申请,全部由政策主管部门按时全额兑现。

(二)分级兑现。“免申即享”政策由市级及以上政府及部门发文的,由承接地的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兑现;由县政府及其部门发文,明确县级负担的,由县级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兑现;明确由县人民政府负担的,由其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三)动态调整。财政资金“免申即享”政策坚持有进有出,分批发布。凡符合要求的政策,要及时纳入,不断扩大“免申即享”覆盖范围;对到期过时的文件,要及时宣布失效或废止,按时退出。非财政资金“免申即享”要简化流程,快速兑现。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防范风险。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规范“免申即享”政策自由裁量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现象发生。

三、改革内容

(一)确定免申条件。财政资金“免申即享”要具备四个条件:一要有政策依据;二要有评选认定结果;三要有明确的奖励、补贴标准;四要有财政预算(含预算调整)安排。

(二)梳理发布清单。经县财政局与相关政策主管部门梳理确认,第一批县级“免申即享”项目清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开发布(详见附件)。后续批次的“免申即享”项目清单,由县营商办负责统筹,会同各政策主管部门做好精准识别,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三)下达预算指标。各政策主管部门编列“免申即享”预算,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部门将预算指标及时下达给主管部门。

(四)部门按时兑付。各政策主管部门收到“免申即享”事项文件后,要迅速开展审核工作,收集兑付相关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或个人账户。

(五)定期反馈信息。完成“免申即享”资金拨付后,各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拨付信息凭证(包括评选认定结果的文件、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金额等)汇总,按月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以便对账检查。

四、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作为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营商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县政府政务督查室督促“免申即享”政策落地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确保“免申即享”政策及时兑现。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在部门网站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免申即享”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公布相关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确保政策兑现“落实到人”。县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跟踪报道“免申即享”改革正反典型,强化舆论引导。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加快“免申即享”平台建设,做好与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对接,打通数据“壁垒”。县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免申即享”资金监督,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县营商办要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策主管部门每月要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兑现情况,财政部门每季度向县政府报送“免申即享”改革工作总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免申即享”政策效果进行评估,为实行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四)强化县乡联动。各乡镇要参照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惠企惠民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动态公布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项目清单,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通山县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项目清单(第一批)

附件

通山县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项目清单(第一批)

序号

      

文件依据

主管部门

1

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10号)

县科经局

2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奖补50万元。

3

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50万元。

4

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市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5

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

6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一次性奖补30万元。

7

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8

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9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补20万元。

10

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10号)

县科经局

11

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企业)试点示范项目,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2

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3

当年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5万元。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通山政规〔2021〕6号)

14

通过招商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奖励20万元。

15

纳入高新技术后备库的企业在培育期间,每年奖励1万元(不超过2年)。

16

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奖励0.2万元。

17

由企业牵头承担在我县实施且实现产业化的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按照所获项目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18

在我县新建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经审核,分别按其固定资产及研发设备投资额的30%、20%、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19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20万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10万元。

20

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50万元;省级众创空间,奖励20万元;市级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

21

国家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盟,奖励50万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盟,奖励20万元;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盟,奖励10万元。

22

国家级临床医学中心,奖励50万元;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奖励20万元;市级临床医学中心,奖励10万元。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通山政规〔2021〕6号)

县科经局

23

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20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万元。

24

国家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奖励20万元;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奖励10万元;市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奖励5万元。

25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万元。

26

国家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奖励20万元;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奖励10万元;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奖励5万元。

27

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奖励20万元;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奖励10万元;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奖励5万元。

28

在我县新建的国家级独立科研院所,经国家认定,按其投资总额的20%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29

对科研院所、重点高校在我县建立的省级以上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30

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文化)产业园,奖励20万元;省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文化)产业园,奖励10万元。

31

企业和基地建设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的50%、30%进行补贴,单一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

32

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3

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奖励20万元;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奖励10万元;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奖励5万元。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通山政规〔2021〕6号)

县科经局

34

国家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奖励20万元;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奖励10万元;市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奖励5万元。

35

国家级高新区(农高区),奖励100万元;省级高新区(农高区),奖励50万元。

36

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30万元;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5万元。

37

在我县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认定当年按照不超过30% 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38

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平台绩效考核,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按照成交额的0.01%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39

在我县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5%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40

鼓励科技成果登记,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2万元。

41

国家突出贡献奖,奖励100万元;湖北省突出贡献奖,奖励50万元;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奖励10万元。

42

国家自然科学奖,奖励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43

国家技术发明奖,奖励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省技术发明奖,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44

国家科技进步奖,奖励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省科技进步奖,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通山政规〔2021〕6号)

县科经局

45

国家成果推广奖,奖励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省成果推广奖,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46

县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起设立创业种子基金,投资基金总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可按照到位资金额20% 的比例给予配套投资,政府投资部分使用期限可延长至5年。

47

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种子轮、天使轮投资,按在孵企业实际投资的10% 给予补助,单个投资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48

新获批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实习基地且正常运转的,经备案审核连续三年分别每年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49

聘任的县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补贴经费0.3万元。

50

选派为“科技专员”“科技副总”的,一次性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工作补贴。

51

选聘为“互聘制”科技人员的,一次性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工作补贴。

52

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地),奖励20万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地),奖励10万元。

53

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奖励10万元。

54

在我县内向社会开放的平台单位,发生的检测、检验等必要性支出,经审核按照30% 给予补助。

55

在我县内企业申报研发费用达30万元(含)以上,申报统计数据人员专人每年奖补0.1万元,每企仅限1人。

《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通山政规〔2021〕6号)

县科经局

56

当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过2家及以上或转化大专院校、科技院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到我县3家企业以上并取得效益的,每家奖励1万元。

57

经营或托管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管理的,连续正常经营3年以上,并取得成效的,每隔3年奖励5万元。

58

国家、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企业(基地、学校、社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59

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加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方案》等5个文件的通知(通办发〔2021〕5号)

县市场监管局

60

对注册资金超过亿元的新注册成功的龙头企业集团,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61

对首次获得国家五星级休闲农庄和国家级休闲农业重点园区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农文旅融合项目获得政府或农业、旅游主管部门参与授予的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县农业农村局

县文旅局

62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8万元、3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的全国农产品十大区域公用品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县农业农村局

63

鼓励企业外出展示展销,对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农博会、农交会、展销(览)会的企业,按参加省内、省外、国外的每企每次分别补助1万元、2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展会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本文转自于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