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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对新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奖励!

  • 千石科技
  •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07-18 13:50:40

近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22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通知称:慈溪市鼓励企业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和资质认证。对新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差奖励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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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国家创新型县市和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建设,推进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聚焦树强扶优、数字赋能、创新驱动、素质提升、绿色低碳、招大引强及构建现代商贸服务体系、现代金融体系八大领域,加快产业升级提速、科技创新提级、对外开放提势、数字化改革提效,全面推进宁波北部智造名城和硬核实力慈溪建设,为高质量建设共富共美现代化新慈溪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现就2022年我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聚焦树强扶优,培育优质高成长企业队伍

(一)培育一批规模龙头企业

落实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宁波市“大优强”培育企业“一企一策”帮扶政策。实施亿元企业、龙头企业和百亿企业培育政策,具体按照《慈溪市亿元以上企业培育方案(修订)》(慈政办发〔2021〕9号)执行。确定10家企业负责人为“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确定工业双“百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二)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

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浙江制造精品”企业以及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每家累计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列入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

(三)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的管理办法由上级给予相应奖励。对市科技局确认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可在培育有效期额外申领最高5万元的创新券,用于支付科技中介服务等符合创新券使用范围相关费用。对获得宁波市(浙江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半奖励)。

(四)进规提升一批小微企业

1.鼓励进入规上企业队伍。对2022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2022年度上半年、三季度、四季度以“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入规上范围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促进规下样本企业优化提升。对2022年以“非目录”企业形式进入规下样本企业库的制造业企业,根据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规下样本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平均增速,根据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安排专项资金,对镇(街道、园区)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行量化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订。

二、聚焦数字赋能,加快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五)加快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1.对制造业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其设备投入额给予分类奖励:对设备投入在200万以上的一般类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4%、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设备投入1000万以上且符合慈溪市六大标志性产业链的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6%、最高300万元奖励。

2.对制造业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年度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对列入2022年慈溪市先进制造业攻坚行动项目清单的计划投资5000万以上项目,年度投资额完成超过计划50%的,再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3.对列入宁波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建设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其设备投入额给予不超过15%、最高600万元奖励。

4.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中的深度应用。加快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对应用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工控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企业,列入计划且软硬件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其软硬件投入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万元补助。鼓励无线通信、视觉识别、语音控制等智能模块(组)在产品中的应用,对采购智能模块(组)在10000套或设备控制模块1000套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智能模块(组)采购费及相关配套软件开发费(服务费、流量费)给予不超过15%、最高30万元补助。

5.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且主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经认定,按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3%、软件服务收入给予不超过6%、最高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首次列入省级、宁波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差奖励。

(六)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1.推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评选年度十强数字经济企业。以2021年度总产值1亿元以上(不含累计调整部分)且增加值(收入法计算)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入选必备条件,按2022年度工业总产值45%、工业增加值45%、工业总产值增幅5%、工业增加值增幅5%为权数,计算综合得分(2022年度利润总额为负的企业,综合得分减5分),根据得分高低,评选数字经济十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对于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库且当年库内产值增速在10%以上的企业,以上一年库内产值为基数(新入库企业基数为零),对增量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2.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进规。对纳入规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的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20%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对增幅超过20%的,增幅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度月度进规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对市外引进且月度进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奖励。

3.支持产业大脑及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1)推进产业大脑建设,对产业大脑及相关工业互联网平台升级、运营的场地租赁费、软硬件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2)鼓励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对列入上级产业大脑、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行业,企业购买该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按其购买服务及配套硬件改造所产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3)支持产业链一键通系统企业侧应用。对企业通过提供链商查系统录入企业信息、链商查促成有效订单的,给予每家达成企业最高2万元奖励。(4)针对我市具有工业APP开发能力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或工业企业,其产品获评慈溪市优秀工业APP,给予每个最高7万元的奖励。(5)支持企业上云,对企业上云给予一定补助,细则另行制定。

4.鼓励企业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和资质认证。对新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数据管理成熟度评估认证2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差奖励。对新列入宁波市级软件首版次目录的企业,按每个产品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列入上级工控安全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奖励;对通过工控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5.鼓励制造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强化工控安全保障。鼓励经认定的工控安全服务商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或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工控安全诊断咨询、评测,根据诊断报告质量情况给予提供诊断服务的工控安全服务商每家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给予委托第三方开展工控安全评测的重点企业每家次1万元补助。

三、聚焦创新驱动,激发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动力

(七)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1.巩固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基本全覆盖成果,对当年达标的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含规模以下企业)补助3万元;对适用行业共建模式组建研发机构的企业,签订新一轮“专家服务团+签约教授”协议的,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

2.对当年新认定为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为宁波市级企业研究院(含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4.对行业共性攻关项目、绿色低碳安全环保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助推共富项目实施“揭榜挂帅”,给予每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5.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对列入市级科创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农业农村及社会民生发展,对列入市级公益类科技项目,给予3—10万元的奖励。

6.按上级政策文件对企业研发投入进行后补助。对辖区规上企业中有研发投入企业占比高、研发强度大、研发经费增长快的镇(街道、园区),给予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订。

7.鼓励制造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创建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宁波市创建名单并完成组建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八)构建科创平台体系,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1.积极引进名校大院共建研究机构和科创公共服务平台,按所签协议执行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政策支持。

2.实施新一轮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对平台支撑有力、创新成果显著、行业增速平稳产业的创新服务综合体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单位,按《慈溪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与企业创新联合体一体化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3.对各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慈溪市众创空间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给予相应奖励。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慈溪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4.促进合作协同创新。按合同对协同创新研究院入驻高校院所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其中宁波市内高校院所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宁波市外的高校院所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考核细则另行制定。支持硬件联盟建设,对入驻载体按《慈溪市硬件联盟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5.强化科技中介服务。支持市科技服务联盟开展业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站年度考核优秀的运营单位给予每家15万元资金奖励。鼓励引入市外高水平科技中介机构,每引入一家取得科技创新实绩的机构给予招引单位(个人)15万元奖励。

6.探索科技金融创新。落实科技金融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信贷投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行科技创新券,按《慈溪市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1.支持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当年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施企业(该企业为第一专利权人),对该成果转化为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成果转化为销售额的1.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奖补额为15万元,每家企业奖补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发知识产权保险新产品,根据知识产权保险不同产品,当年给予每家投保企业最高不超过保费总额5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3.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新强基。培育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对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包含国知局备案的分支机构),当年度代理我市企业的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达到15件、30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聚焦素质提升,提升中小企业发展新活力

(十)实施商标、品牌、标准战略

1.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资助。对新核准注册证明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给予每家不超过3万元资助;对于新核准注册的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3万元资助。

2.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8万元的奖励,主持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减半补助。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参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每家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企业依据同个“浙江制造”标准获得多个“浙江制造”认证的,不重复奖励。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同一系列标准的,数量超过2项的,按2项补助,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不同系列标准数量超过3项的,按3项补助。

3.鼓励开展行业资质注册和认证。对首次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临床试验和免于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每个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首次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个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权威认证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奖励2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奖励5万元。取得资质(注册、认证)类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60万元。

(十一)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素质

1.支持企业管理创新提升。对规模以上企业引进战略管理、运行管理、精益生产等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含)以上的,对其投入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万元补助。对宁波市级以上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引进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3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投入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万元补助。对获得管理创新提升四星级以上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浙江省和宁波市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提升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围绕企业管理、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精益生产等重点领域,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开展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十二)提升工业设计能力

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对制造业企业年度工业设计采购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当年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加快工业设计机构培育,对工业设计机构当年度服务制造企业,工业设计销售收入3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服务制造企业工业设计销售收入,给予不超过3%,最高15万元的补助。

(十三)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1.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对四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的市本级财力贡献全额奖励属地政府,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新认定小微企业园和当年认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对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星级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对小微企业园竣工验收后开展数字化建设,按当年度软性投入的2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为A档、B档、C档的,对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与当年星级园区奖励从高不重复。

2.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当年获得宁波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宁波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优秀)平台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五、聚焦绿色低碳,推进“腾笼换鸟”产业治理

(十四)加快“腾笼换鸟”产业治理

1.实施“腾笼换鸟”产业治理。对列入市级重点块状行业整治计划的,每个行业给予不超200万元的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重点整治镇(街道)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以制造业全域产业治理提升的块状行业为重点,强化示范带动作用,给予全域产业治理块状行业示范样板企业每家不超过15万元奖励。

2.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获得省、宁波市“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分别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规上企业亩均税收高于全市规上平均两倍以上的企业,且亩均税收增幅超过全市年度目标两倍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奖励。

(十五)强化绿色低碳改造

1.实施绿色低碳示范工程。鼓励工业企业建立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对获评工信部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四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分别给予最高12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慈溪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获评省级、宁波市级节水型企业及节水标杆企业分别最高奖励7万元、5万元;推动制造业重点用水企业对标行业水耗标准开展水平衡测试,给予每家2万元补助。

2.鼓励企业加强绿色减碳技术改造。围绕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艺,推进实施减碳、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可降解塑料、储能等绿色、减碳制造技术改造项目,推进生产制造方式绿色低碳化,对设备(设施)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绿色减碳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投运后,按设备(设施)投入额8%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碳空间。对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及设备,腾退碳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按每吨给予3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六)强化节能降耗

1.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家的奖励。对投入在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7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

2.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的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家补助;对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能效诊断的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家补助;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测试的,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下的,给予2000元/项目补助,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3000元/项目补助;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检查的,给予3000元/项目补助。

3.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2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聚焦构建现代商贸服务体系,支撑双循环发展新格局

(十七)支持商贸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1.鼓励商贸市场主体进限。对首次进限的贸易类企业或个体户给予补助,月度进限的每家补助4万元,年度进限的每家补助2万元。

2.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1)商贸批发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奖励15万元;(2)汽车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额达到3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零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3)其他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额达到1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零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支持制造业分离发展贸易业。对2022年新增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分离发展贸易服务型企业,在进限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当年已享受首次进限的企业予以补差奖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成立的贸易服务型企业,达到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增速达到我市对镇(街道)、产业平台限上批发业(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增速考核目标的,进限当年度按照销售额(不含税)的0.3‰进行奖励,后续年度以上年销售额为基数,按照销售净增量的0.6‰进行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行业协会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或自建方式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对投入费用(服务费或硬件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鼓励进入服务业规上企业队伍。对2022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当年营业收入总额2%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上年营业收入的规上专业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除外。

(十八)鼓励电子商务提质增效发展

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优。对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该基数且当年增长1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销售额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万元且当年增长1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服务提升。对经认定由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度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已认定为宁波市AAA级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补助30万元。

3.支持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委托运营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考核评分在80分(含)以上给予合同约定的运营补助,考核评分在60分—80分按合同约定的60%给予运营补助。对慈溪产业带直播基地(慈溪优品馆)项目按所签协议给予年度综合管理费用一定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于当年度新注册天猫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于当年度新注册京东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

(十九)优化提升消费环境

1.鼓励商圈服务提升。支持宁波市级夜间经济地标商圈(含宁波市夜间经济特色街区)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5万元奖励;支持宁波市级智慧商圈创建,完成项目创建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推进社区商圈建设。支持宁波市级邻里街区、邻里中心或邻里社区三类“15分钟商贸便民服务圈”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5万元奖励。

3.支持特色商业街区改造提升。对于上一年度新认定或通过复评的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区,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奖励;支持宁波市级及以上特色商业街区改造提升,按改造提升工程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条街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1)支持老字号传承发展。对上年度获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宁波老字号的单位(企业或个体户),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2)支持“餐饮名店”建设。对当年度获评白金五钻、五钻级、四钻级和三钻级餐饮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获评五叶、四叶、三叶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3)支持商超省级品牌创建。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对企业参加当年度市重点支持的境内展会,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标摊(其中慈溪市内展会补助减半),单个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助5万元(其中慈溪市内展会减半),单个企业一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培育发展产业类展会。对纳入我市年度培育的产业类展会,满足展期不少于三天且本市企业参展率不少于50%的,按展览规模对具备会展资质的市场主体给予分档补助,其中200个(含)至250个标准展位的补助30万元,250个(含)至300个标准展位的补助40万元,300个(含)标准展位以上的补助50万元。

(二十一)引导家政业规范提升发展

1.鼓励家政企业规范化发展。对企业员工80人(含)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100万以上的家政企业,按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鼓励家政企业办理员工保险。对列入宁波市家政信用体系建设名单的企业为员工购买责任险的,给予每份保险50%的补助,单家企业保险补助不超过5万元。

3.提升家政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对慈溪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家政服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并获得宁波市级、省级以上行业组织培训结业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份证书500元、800元的补助。

4.支持家政省级品牌创建。对上一年度入围浙江家政行业“三强”培育企业的,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二十二)落实完善民生保障体系建设

安排18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菜篮子商品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安排25万元专项用于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相应职能部门制定。

七、聚焦招大引强,厚植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二十三)强化招大引强激励扶持

1.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对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项目、外方股东贷款等除外)进行奖励,单一年度实到外资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项目(含增资、并购),每3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强化招商引资激励。对向我市提供有效招商项目线索、协助我市与外来投资商取得直接联系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个人、单位和招商团队(除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外,以下简称引荐者)予以激励,其中对新引进且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仅指宁波市外资金)的3‰—6‰给予引荐者奖励;对新引进且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以外汇到帐时的汇率折算)的7‰—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对引荐者和招商团队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拓展招商引资渠道。(1)设立“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在积极提供投资信息、牵头招商项目落户、承接或协办招商活动的异地商会招商联络站、上海慈溪经济促进会、杭州慈溪经济促进会及慈溪中学校友会中,评选“优秀慈商联络站”不超过5家,并给予每家2万元的奖励。(2)大力开展社会招商。对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第一手招商信息源经市商务局、项目意向落地方确认为有效信息的,按每条信息200—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3)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对市国际商务促进中心市场化招商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按照市国际商务促进中心招商奖励办法执行。(4)探索市场化招商合作。委托招商中介、招商顾问、招商雇员等中介组织及个人为我市开展招商活动,签订相关协议,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此项奖励不得与招商引资奖重复)。

4.支持引进重大龙头项目。对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另行商定。

八、聚焦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精准支持实体经济

1.支持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为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安排150万元资金对经认定的金融服务中心运营机构开展挂牌上市服务、直接融资服务、间接融资服务和其他服务等给予一定补助。

2.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资金投放、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安排300万元资金对金融机构在年度信贷增长、信贷投向、金融创新等内容实施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3.支持保险创新试点。推进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障功能,安排400万元资金对保险创新项目、市外引入保险资金、安全生产责任险给予一定补助。安排100万元资金对保险互助社推动试点扩面给予一定补助。

4.实施担保风险补助。为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安排5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政策性担保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

九、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或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市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三)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各部门切块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四)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处罚,以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者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行贿人”信息库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以及新进规奖励政策除外),C类、D类企业均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我市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文转自于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