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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 千石科技
  • 景泰县人民政府
  • 2022-07-19 14:00:18

近日,景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景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的通知通知称:景泰县持续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产业竞争力。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数字化车间、节水型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绿色设计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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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png

景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投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办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环保政策及全县产业布局规划,在本县以新的投资形成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设备和生产经营能力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本地民间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竞标性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它公共交通、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类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地产项目,PPP项目,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建成投产的项目,不适用本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四条重点鼓励投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数据信息、军民融合、先进制造等绿色生态产业项目,以及传统支柱产业补链、延链和强链项目。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新引进市级以上绿色生态产业项目,且亩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以项目立项报告为准)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六条 确需使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以及依法可以使用的上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家集约用地标准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第七条 新引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条 新引进的文化旅游产业(不含住宅)、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教育科技、康养服务(不含住宅)、体育健身、电子商务等社会公益性和其他服务业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属营利性质的,按照用地性质及所在地等级确定的基准地价作为供地起始价格,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除去土地收储成本及按政策计提部分,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符合国家产业用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须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预留规划用地范围和建设进度进行统筹安排,一次性办理立项手续,分期规划、分期供地。

第三章 政府奖补政策

第十条 新建的招商引资生产性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企业当年缴纳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县财政按入库级次进行奖补:

1.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前两年每年奖补100%、后两年每年奖补50%;

2.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前两年每年奖补100%、后三年每年奖补50%;

3.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前三年每年奖补100%、后两年每年奖补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新建的招商引资生产性项目,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年内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县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第3年度起,以企业当年缴纳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县财政分别按入库级次,对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奖励或补助:

1.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缴纳的50%进行奖补。

2.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缴纳的75%进行奖补。

3.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缴纳的100%进行奖补。

第十二条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引领性文化、旅游、康养、循环农业、仓储物流项目,享受5年的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奖补100%优惠。

第四章 产业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 高度重视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奖励。

1.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自取得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之日起2年内),由县政府上报省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2000万元奖励;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

2.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投产开业项目(自取得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之日起2年内),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投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80万元奖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3.“3个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总部经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2亿元、3亿元、4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1.对经权威机构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在我县成立总部、区域性总部或者将总部、区域性总部迁至景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2.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首发上市的辖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工业类:

1.对企业产值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且当年达到一定增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当年产值3亿元及以上,增速达到25%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当年产值5亿元及以上,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当年产值10亿元及以上,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当年入规企业除外。

2.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鼓励中小微企业壮大规模,对首次由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持续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产业竞争力。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数字化车间、节水型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绿色设计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4.对当年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并积极推荐申报中央财政“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项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农业类

1.农业产业项目(要素聚集、产业融合、创新驱动、联农带农),固定资产投资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5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商贸流通类

1.仓储物流、技术研发中心、会议展览、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养老、教育培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3亿元、4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凡销售我县“三品一标”特色农产品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首次由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文旅康养类

1.文化旅游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3亿元、4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类

1.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获评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奖励5万元。

第五章 项目引进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中介人,包括商会、协会、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介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点鼓励产业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投资人不能以引资中介人身份申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商(协)会会长和中介人,奖励10万元,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县委、县政府的经济顾问,并授予“景泰县荣誉市民”称号。

第六章 行政性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资市级以上绿色生态产业引领性项目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1.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

3.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

4.对地方贡献度特别重大的税源型总部经济项目;

5.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100强及主板上市公司直接投资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

6.高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项目、知识和人才汇集型项目;

7.“出城入园”项目及其它需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对“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项目,优惠政策原则上投资额每提高1亿元奖励上浮5。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在争取国家、省市有关行业政策、项目和扶持资金时,相关部门将优先予以申报;生产的产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购采用,向企业优先推荐采购采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一律按收费标准收取,全国和省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再收取。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出城入园”,进行搬迁改造。通过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水平、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实现转型升级。

1.搬迁企业的原划拨用地,依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通过公开竞价出让,实行市场化运作。

2.对于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出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类别,按不同比例向搬迁企业予以返还,用于支持新址企业建设和发展。

3.搬迁企业签订土地储备收购合同后,有关部门积极与金融机构进行协调,帮助搬迁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

4.对搬迁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业企业稳就业的进行社保奖补。

第七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严格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招商引资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安全、文明、法治的权益保护环境。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且列入全县重点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实行县领导重点项目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作为重点项目的帮办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建立“一个企业(项目)、县经合局指定一名班子成员、选定一名驻企帮办人员”项目帮办制度,实行保姆式、全过程帮办服务。项目审批涉及到的所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项目办事程序、流程和政务公开承诺最低时限,进行限时办结。

第二十九条 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景泰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经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给予30-5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引进的“两院”院士,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的顾问费;引进的国内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并享受白银市提供的专家疗养、健康体检、住房保障等待遇。

第三十条 对在工业、农业、商贸文化服务企业担任法人及企业引进的高管人才、高层次科研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返还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一条 对于来景泰创业就业的市外高校学子,在税收优惠、减免人事代理相关费用、培训补贴、免费创业服务、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八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三十二条 申报、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向县经合局申报,县经合局初审后,呈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以下材料须同时报送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1.项目批准文件;

2.项目协议;

3.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及项目投产证明;

4.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会审。由县经合局牵头,组织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等部门,对初审后的拟奖励项目进行会审核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审议、公示。完成会审的项目,由县经合局报县政府进行审议,审议后通过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三十五条 审定、奖励。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由县经合局提请县政府审定后兑现。

第三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补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县经合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与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标准的,按最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已签订协议的项目按原约定执行,在协议期间,投资额超出原协议约定的部分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相关部门可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奖励资金。

第四十条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废止。2016年11月9日景泰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景泰县促进招商引资及民间投资优惠政策》(景政发〔2016〕120号)同时废止。

本文转自于景泰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