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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AAA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千石科技
  • 上虞区区经信局
  • 2022-07-25 14:10:21

近日,上虞区区经信局印发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称:上虞区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AAA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AA级(单元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企业使用云软件、云应用等云服务且当年投入超过3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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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AAA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jpeg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念好“两业经”,推动全区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特色产业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对当年首次列入数字经济、电子信息、软件、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等国家级、省级示范试点企业或项目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销售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可申请高于已获得过奖励档次的奖励。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链发展。具体按照《绍兴市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绍政办发〔2021〕6号)政策执行。

(二)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AAA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AA级(单元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工业APP应用发展,对列入区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研发项目,按照设备、材料、测试检测、研发人员工资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首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项目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列入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企业使用云软件、云应用等云服务且当年投入超过3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软件系统应用项目(包括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等信息化项目),对网络软硬件系统、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项目实施、云服务等)等当年投入超过30万元的项目,按审计投资额给予2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当年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超过100家的,一次性奖励相关平台50万元。对当年入选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入选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数字工厂试点培育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数字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推进建设集群强链。重点培育智能电气、专用设备等八大产业集群,每年动态认定“三个一批”企业并对名单内企业进行奖励。“三个一批”名单内企业当年销售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三个一批”名单内的龙头、骨干企业较上年度每增加 1 家辖区配套企业(指当年度与龙头、骨干企业发生销售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龙头、骨干企业 10 万元,最高 100 万元;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当年度向无关联的辖区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过 500 万元的(不含税,以发票时间、金额为准),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 100 万元。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各类活动项目(包括外出招商、人才引进培育、组织节会、各类培训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 50%的经费补助,单个协会的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 100 万元。由企业自主邀请的国家级行业协会来虞开展协会活动的,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承办企业50%的补助,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业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大高技术产业培育力度。支持发展壮大高技术制造业企业,当年度新列入高技术制造业(以统计提供名单为准)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高技术制造业名录内的规上工业企业年销售(以纳税销售为准)在1亿元以上且增长在5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五)加快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全面实施化工产业改造提升2.0版和印染产业提档升级,鼓励优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具体按照《绍兴市上虞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2.0版配套政策意见》《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关于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20]28号)等政策执行。对当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六)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伞件)企业当年销售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在5000万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的,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 6000元、4000元、2000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按市级标准的1.5倍、2倍奖励。

二、优质平台体系建设

(七)加快小微企业园认定。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奖励园区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家。其中,被认定为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的,再奖励产业园投资建设主体10万元/家。对整合低效闲置资源,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1.5且产权统一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补助属地政府工作经费50万元/个。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1.5且产权统一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补助属地政府工作经费100万元/个。

(八)支持小微企业园项目建设。对新建类、改建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按照审核认定的新增建筑面积,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50元/平方米,新建类最高限额200万元,改建类最高限额100万元。园区容积率超过1.5,每提高0.1个点,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的,新建类和改造提升类奖励限额分别提高至500万元、300万元。小微企业园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范化等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25%予以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园区占地面积大于100亩的,最高限额提高到400万元。

(九)加强入园企业培育。对入驻小微企业园的生产制造企业按5元/月平方米标准进行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一年,最高限额10万元/家,单家企业最多只可享受一次,产权分割的园区不享受条款。对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内由链主型企业招引的产业链上下游入园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助,补助标准每月不超过15元/平方米,单家企业第一年奖励限额20万元,第二年限额15万元,第三年限额10万元。企业入园后,首次实现“小升规”的,奖励园区属地政府5万元/家,最高限额50万元/年。每新认定一家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各奖励园区属地政府10万元。链主型企业配套产业园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区域效益全额返还属地政府。对运营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有效提供提供政务代办、政策法律咨询、创业辅导、项目路演、人才招聘、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的,按第三方审计查证报告,补助当年实际支出额的30%,最高限额20万元。

(十)鼓励园区创先争优。对新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100万元,同一小微企业园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评定为三星级至五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家、50万元/家、80万元/家,对后续年度星级评定提级的,按提升后的标准进行补差奖励。对当年评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市级优秀党建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三、现代企业体系建设

(十一)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围绕我区主导产业,遴选一批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构建中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龙头骨干企业,在执行产业集群“三个一批”企业培育政策的基础上,对认定为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采取个性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十二)打造“专精特新”企业。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省级企业管理成绩突出个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认定为区级隐形冠军企业的,每年给予50%的信贷贴息,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对隐形冠军企业依托国内外专业企业咨询(培训)管理机构等开展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按照合同,对实际支付金额给予3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三)培育创新成长型企业。以创新成长型企业认定年度的前一年销售为基数,对销售较上年度增长5%及以上且低于10%的企业奖励10万元,增长10%及以上且低于30%的企业奖励20万元,增长30%及以上且低于50%的企业奖励30万元,增长50%及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十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扶持个转企和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奖励3000元;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小微企业“小升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在当年11月份前完成首次月度上规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近五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因素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进入的各类企业不予奖励。规下目录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全区平均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规下当年度新增样本村企业(以纳入规下统计库为准)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每家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上述营业收入以当年度1-11月税务提供数据为准。

四、高效投资体系建设

(十五)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对当年列入各级重点项目计划,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其中对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增加2个百分点。。对当年度和上一年度列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创建县(市、区)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的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

(十六)重点支持标杆示范引领。对当年度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按诊断费用 10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对当年度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被评为市级优秀智能制造服务机构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五、融通创新体系建设

(十七)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 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 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十八)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由市级认定为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由省级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产品,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金额的区级奖励。对企业获得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金额的区级奖励。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实行市级首台(套)装备保险阶梯补偿机制,对投保市级首台(套)装备按照首年度实际保费的65%给予保险补偿,从次年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实际投保费率超过2%的按照2%保费率计算实际保费)。同一产品被评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执行上级保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参展浙江义乌国际智能装备博览会,对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再予以30%额外补助支持其参展活动。

(十九)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上级下达资金给予1:1配套政策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十)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给予奖励200万元;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奖励100万元;相关品种量产后,再给予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杭州湾经开区内新落户的企业或项目,在享受面上政策后,再按照《关于现代医药产业招商引资专项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虞经开区〔2022〕3号)及落户协议具体执行,就高不重复奖励。

(二十一)鼓励军民融合创新。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绿色发展体系建设

(二十二)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三)支持企业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业企业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对符合节能诊断报告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数据填报、推动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按每份节能诊断报告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四)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十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六)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的资金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

七、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属于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由区委办、区府办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经信局承担;其他区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本文转自于上虞区区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