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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对新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

  • 千石科技
  • 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2022-08-12 14:01:13

近日,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齐齐哈尔市加快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通知称:齐齐哈尔市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进生产管理数字化水平提升。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方式的信息化变革。对新通过贯标评定的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齐齐哈尔市注册,履行统计填报义务,且未被纳入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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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对新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jpeg

齐齐哈尔市加快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发展数字经济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数字龙江”建设发展要求,围绕“百万千”产业倍增计划,聚焦数字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数字鹤城”发展新格局,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19〕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一)支持数字产品制造企业

1.鼓励引进数字产品制造企业。对新引进的数字产品制造企业,按照企业与政府的投资约定,年度(以12个月为周期,下同)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本数)3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2%的投资引导奖励;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享受齐政规〔2021〕6号文件规定相关奖励。

2.鼓励培育壮大数字产品制造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数字产品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5万元。对本地入统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享受黑政规〔2021〕14号文件规定相关奖励。

3.鼓励实施数字产品制造业倍增行动。对符合《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且项目投资额(设备和软件)500万元(不含本数)至2000万元(含本数)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投资额(设备和软件)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享受黑政规〔2021〕14号文件规定相关补助。

(二)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发展

4.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升软件管理工程水平。鼓励软件开发企业开展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建设,对通过评估且获得3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分档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经营规模提升。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5万元。对本地入统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享受黑政规〔2021〕14号文件规定相关奖励。

6.支持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应用推广。支持软件企业与制造企业深度合作,面向全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研发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和解决方案。对我市首次购买应用本市软件企业研发的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企业,在省级财政按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基础上,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额度的20%给予追加补贴,单个产品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激发互联网相关服务企业市场活力

7.支持互联网相关服务企业发展。对我市互联网相关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除外),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5万元、20万元。

(四)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及应用

8.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及应用。对通过评估,接入20户以上企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建设单位,享受黑政规〔2021〕14号文件规定相关补助。对接入我市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前100户本地企业,按企业相关应用实际投入经费(设备和软件)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鼓励企业利用5G实施内网改造,支持装备、食品、医药、民爆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安全化生产等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经认定,在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基础上,给予分档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一)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10.鼓励企业争创产业数字化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在省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基础上,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额度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信息消费等试点示范的牵头单位,在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基础上,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10万元。

11.推进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建设。加大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培育力度,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对首次评定为省级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的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基础上,按齐政规〔2021〕6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3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市级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标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

12.推进生产管理数字化水平提升。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方式的信息化变革。对新通过贯标评定的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

(二)支持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13.加快推动企业上云步伐。以星级评定方式支持我市企业上云用云,引导企业提升上云质量和成效。对首次评定为市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3万元、6万元、10万元。

14.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通过数字化改造,提高企业数据集成能力,提升产品服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智能化水平。经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的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5万元。

15.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支持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实施核心业务数字化改造,助力企业规模质量提档升级。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当年,按企业本年度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资金(设备和软件)的2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数字化支撑服务能力提升

16.培育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积极引导我市平台服务企业,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规模和质量,对于经认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平台企业,按照服务企业数量,在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基础上,给予分档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鼓励数字化服务机构赋能中小企业。我市制造业中小企业经本市数字化服务机构赋能数字化改造并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相关项目支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数字化服务机构核心团队2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智慧农业建设

18.推进农业应用服务系统建设。鼓励数字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农业应用服务系统平台,对入网耕地100万亩以上,入网牲畜20万头(只)以上的应用系统平台,纳入市级应用平台评定范围。经市农业数字化推进领导小组认定,由市财政给予每个平台一次性引导奖励10万元。

19.实行应用载体分级奖补。鼓励农业示范园区、农(牧)场数字化建设,对涵盖种植业提升工程四项服务内容的农业示范园区,纳入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园区评定范围;对涵盖种植业提升工程四项服务内容、养殖业提升工程两项服务内容的农(牧)场,纳入市级数字农(牧)场评定范围。被评定为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园区、数字农(牧)场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引导奖励10万元、5万元,同时择优推荐参评省级数字农业示范园区、数字农(牧)场。

(五)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数字化

20.鼓励电商龙头企业发展。对我市电商企业当地入统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1.鼓励电商直播基地建设与提档升级。对符合黑政办规〔2020〕22号及其具体落实文件规定条件、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我市直播电商共享基地,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度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该基地运营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

22.鼓励传统商贸企业经营模式创新。支持限额以上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新零售。对达到我市认定新零售企业标准的限额以上企业,较上年营业收入增量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20万元。

三、推进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基地)建设

23.鼓励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园区商业用地建设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入驻企业达到20户,园区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其不超过10%的投资引导奖励。

24.推进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基地)建设。依托高新区和省级开发区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基地)。推动产业园区发展,在债券资金方面给予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落实省级分享增量税收返还政策。

25.扶持企业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对新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本地入统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每月每平米给予30%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元,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24个月。

四、加强要素保障

26.加大对数字经济产业的基金支持。利用我市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数字经济产业的支持。在我市现有3亿元产业引导基金规模内,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专项基金,瞄准数字经济新兴产业,对技术创新和市场前景等方面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数字经济发展予以支持。

27.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加快5G、千兆光纤网络建设,推动市、县和重点园区、旅游景区5G全覆盖。统筹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加快互联网演进升级。结合我市风光等绿色能源优势,推动数据中心建设。开展落实大数据电力专项交易,推动对符合有关规定且同时享受大数据电力专项交易价格和大工业电价政策的大数据中心企业降低用电成本。

28.降低企业场地租赁等运营成本。鼓励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整合闲置房产,探索建立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机制,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提供廉租办公场地,在用水、用电、取暖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为企业成长提供保障。

29.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引进培养。加大数字经济各领域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力度。支持高校加强数字经济新兴学科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和师资配备,加强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农业、商业等学科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数字服务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

发展数字经济是我市抢抓数字时代新机遇、培育数字经济新动能、构筑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的重要手段。市、县两级要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建立跨部门工作专班和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协调落实政策措施,保障“十四五”期间我市数字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属地原则予以兑现奖励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梅里斯区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同一企业若享受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时,可选择受益高的政策,同一性质奖励支持政策不予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我市数字经济发展有重要拉动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我市注册,履行统计填报义务,且未被纳入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并将依据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本文转自于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