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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

  • 千石科技
  • 休宁县人民政府
  • 2022-09-13 15:02:50

近日,休宁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休宁县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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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jpeg

《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休宁县委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休发〔2018〕21号),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做优做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县政府设立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支持范围

在本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较大社会贡献的新型工业化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和“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四、支持条款

(一)支持企业加大投资

1.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以上、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土地利用标准达到A类(按县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税收实绩)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重大项目和获得土地成本较高的新引进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

2.支持技术改造。对列入省级导向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县级工业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专精特新发展。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8%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4.支持绿色安全体系建设。对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节水型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5.支持绿色清洁化生产。企业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废气和污水治理等清洁化生产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茶业(菊花)加工燃煤替代。结合农产品加工燃煤替代工作需要,切块100万元用于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燃煤炉灶改造奖补,具体政策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实施。

(三)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7.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

8.支持信息化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新一代信息产业项目,按照软件和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项目,按照软件和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9.支持企业上云。当年开展“皖企登云”的工业企业,年度上云费用达到2万元(含)以上,按照上云费用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0.支持信息消费。对新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奖励5万元。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1.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达到6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2.支持企业入规。首次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奖励3万元,自入规起第二年、第三年产值增速均达到或超过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平均增速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入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乡镇、开发区每完成一户入规企业,奖励责任单位1万元。

13.支持亩均效益奖励。鼓励企业进园区,园区内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平均增速、亩均贡献较上年增长且不低于省级开发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的标准,按参评企业亩均贡献评出一等奖2名,奖励企业30万元;二等奖3名,奖励企业20万元;三等奖3名,奖励企业10万元。

14.支持协作配套。鼓励电子信息、汽车配件、装备制造行业企业相互协作配套,对“产品协作配套”龙头企业按照当年县内新增采购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支持融资担保。企业通过省、市、县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的,待担保债务解除后,给予担保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支持企业参展。对本县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及工业产品展会,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40%的补助;对免展位费的展会,给予参会企业3000元的一次性参会补助。

(五)支持企业提升综合实力

17.支持标准建设。对新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只按最高奖励标准奖补一次。

18.支持品牌建设。当年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奖励3万元;当年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每个奖励3万元;当年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奖励5万元;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的工业企业,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19.支持“首台(套)”设备。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县内研制或使用企业,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对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20%给予补助。

20.支持发展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创业创新

21.支持自主创新。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以上认定类企业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2.支持平台建设。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的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3.支持传统工艺美术。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奖励5万元。

(七)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采用认定奖补方式,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24.境外展览会项目

支持内容:展位费(不超过2个展位的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展会期间的不超过两个参展人员的费用(人员费用构成: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支持人员境外三项费用,补助天数不超过展会天数加布展2天撤展1天所有申报企业在境外参展前必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25.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IS09000等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IS014000等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http://www.cnca.gov.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支持范围仅包括企业认证的认证费,咨询、培训、服务等相关费用不在支持之列。

26.各类产品认证项目

各类产品认证支持内容包括: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认证费;CE、FDA、CL、COS等产品认证的认证费;其他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27.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支持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不支持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收取得的代理费。

28.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境外专利申请前期考察费;境外专利申请相关申报、核准费。

(八)服务企业经费保障

29.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组织企业项目编报、参会参展、交流考察、培训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五、附则

(一)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励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指南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休政办〔2020〕2号)同时废止。

本文转自于休宁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