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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 千石科技
  • 东至县人民政府
  • 2022-07-12 13:57:59

近日,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东至县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解读称:为深入实施产业强县发展战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结合东至县实际,制定本政策东至县支持企业融合发展。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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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产业强县发展战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1〕46号)《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池发〔2018〕11号)要求,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升级改造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设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化工项目和矿产加工项目),按照当年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全国“专精特新小巨人”,以及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10万元。

(四)鼓励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对当年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五)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首次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六)支持融资平台建设。建设区块链+工业金融平台。以区块链为技术底座,整合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工业企业供应链信息进行全流程记录。平台联通产业上下游供应商、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用区块链技术对企业采购订单、货物仓储、物流运输等信息进行全流程存证打通,实现商品流、资金流、订单流三流合一,帮助银行降低风险,同时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每年每完成采集或更新维护一户工业企业的上下游采购订单、货物仓储、物流运输等信息,对平台建设公司补助2000元。

(七)支持“三首”产品发展。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3万元。

(九)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1万元。对参加“精品安徽”等央视宣传推介的制造业企业,按其宣传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企业以自有品牌产品首次进入国内百强连锁商业超市且在该商业超市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的,经县科经部门认定,每进一家商业超市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支持企业创新创造。企业参加“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工业设计大赛且获奖的,按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参赛企业5万元、4万元、3万元和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不重复计奖,以较高档次的奖励标准发放。举办省级工业设计大赛专项赛的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补助。

三、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十一)扶持绿色工厂建设。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十二)促进绿色制造。对当年列入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企业融合发展。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5励。

四、其他事项

(十四)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县注册并依法经营、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制造业企业,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的,当年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十五)本政策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公开发布。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2-2023年度,2021年度比照本政策执行。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本政策执行。

本文转自于东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