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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对当年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千石科技
  • 太湖县人民政府
  • 2022-08-31 13:50:53

近日,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太湖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称:太湖县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采用ERP软件提升工业企业管理水平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经县主管部门验收达标后,按照购置款(不含税)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具体内容快随着千石科技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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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对当年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jpeg

太湖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产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当年产值同比增速达15%(含)以上且上缴税收(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5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对企业按照当年税收地方留成收入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产值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同比增速每高出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产值1亿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企业2万元,同比增速每高出5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支持小微企业“升规”。对当年获批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投产纳规的工业企业和电子信息企业在此基础上增加5万元奖励,并对税收地方留成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收入50%的奖励。

3)促进规下企业发展。对纳入规下企业样本库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税收较上年相比,增幅均达15%及以上,奖励企业0.5万元。每高出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纳入省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2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当年纳入统计库且总投资达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属技术改造项目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

5)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纳入统计库中的工业项目,企业购置的生产设备(含购买的软件包),按当年购置款(不含税)的8%给予补助;对经生态环保部门审批并完成“三同时”验收的环保技改项目,按当年环保设备购置款(不含税)的10%给予补助;对当年购置的智能设备(具备感知、数据传输和处理、自动化操作系统等相关性能,含购买的软件包)按当年购置款(不含税)的12%给予补助;对当年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含购买的软件包),按购置款(不含税)的1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1)工业企业通过县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按税收地方留成收入分档给予担保费补贴。当年税收地方留成收入30-100万元、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50%、100%担保费补贴。

2)帮助工业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对当年应税营业收入2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物流运输费分别给予50%、7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1‰、2‰。

3.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1)对当年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专精特新”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服务机构、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安徽省工业精品、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按每个产品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1)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采用ERP软件提升工业企业管理水平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经县主管部门验收达标后,按照购置款(不含税)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当年投入使用的5G基站(指宏站,不包括微站和室分系统),每座给予0.3万元一次性补助。5G公共网络设施需租用国有空间、公共场所和区域(含城市地下管廊),免收租金。

5.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1)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通过工业“三品”认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的企业,每项给予0.6万元一次性补助。

3)鼓励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VOCs治理,每家企业根据VOCs减排量(生态环境部认定结果为准)每减排1吨VOCs补助10万元,按减排量据实结算,给予最高不超过废气治理设施提升改造投资额的50%,源头替代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新建项目“三同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及淘汰、关停、关闭等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4)对当年清洁生产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评估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文旅产业发展

1.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景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含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

2)支持智慧旅游建设。对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加强旅游厕所建设。对列入县旅游发展建设计划并按《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新建或改造的旅游厕所,经组织验收并认定达标的,按1A、2A、3A级,分别给予2万元/座、5万元/座、10万元/座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旅游市场营销

1)对组织县外团队游览我县2个以上3A级及以上景区并住宿1晚以上,累计达到1000人、2000人和5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元/人、15元/人和20元/人的补助。

2)鼓励企业与国内大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年签单并实际来我县3A级及以上景区游客达5000人以上,给予签约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助。

3)特种团队补助。对组织游客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游览县内3A级及以上景区的旅行社,按照一次30辆车100人以上给予2万元、60辆车200人以上给予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4)在客源地城市组织开通旅游直通车的旅行社,年运营时间不少于6个月、全年直通车发班不少于20趟、年组织游客游览县内3A级及以上景区(至少住宿1晚)不少于2000人的旅行社,按每条直通车线路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3.支持文旅多业态发展

1)对文化旅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新增入规的文化旅游企业负责人(仅限1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对符合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建设规划及设计方案经县规委会审核同意,并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后,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民宿且年营业收入达180万元的,按其经营主体面积分别给予2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4)支持旅游购物发展。对经县文旅部门认定,新建旅游购物场所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旅游停车场、经营20个种类以上太湖特色旅游商品、依法规范经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且无重大投诉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景区文艺演出。对文化演出队伍在县内景区驻场演出地方文化演艺节目一年以上,且演出场次在100场以上的,20-30人的演出队伍每场补助1000元,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31-50人的演出队伍每场补助2000元,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51人以上的演出队伍每场补助5000元,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加大品牌创建力度

1)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当年评定为国家3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经评定的景区通过复核验收的每次分别奖励3A景区1万元、4A景区2万元、5A景区30万元。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文化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当年评定为省级、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省级、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当年获得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全国百强”“全省十强”“全市十强(佳)”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安徽省“十佳夜游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等安徽省夜间文旅消费“四个十佳”品牌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6)对我县特色旅游商品在国家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商品不重复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商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国家必购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安徽省必购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在全域旅游“四级联建”中,当年成功创建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省级特色旅游名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市级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为3A级旅游村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1.加快培育新型农业主体

1)对当年成功申报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当年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市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当年被认定为安徽省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建标准农机机库棚300平米以上,有10台以上大中型农机机械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在本县域内开展低空智能农用植保无人机飞防服务的省、市级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服务组织,依据无人机飞行作业航迹统计的服务面积在1万亩次以上,每个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加快休闲农业发展与“一村一品”示范村建设。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和“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三星级以上的示范企业(园区),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3.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1)支持一县一业“太湖黑猪”发展。对当年出栏500-2000头(含2000头)、2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补。

对当年挂牌的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个补助10万元,对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个补助5万元。

2)支持茶产业发展。对当年新建无性系良种茶园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按500元/亩给予补助;

对当年实施生产线改、扩建的茶厂,并且达到清洁化、连续化、自动化的要求,按照当年设备购置款的30%给予补助;对茶叶加工企业当年通过SC认证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3)支持特色产业(太湖黄牛)发展。对采取“公+合作社+农户(集体经济)”模式发展太湖黄牛特色产业,当年出栏太湖黄牛达到2000头以上,其中带动小型养殖户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存栏的能繁母牛、商品牛分别给予1000元/头、500元/头给予补助。

4)对当年新发展蔺草稻连作1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大户,按100元/亩给予补助。

4.支持创建整合品牌。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按种养加大类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5.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对当年与省级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协作关系并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新成果转化应用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实际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费用的5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现代林业发展

1.培育林业经营主体

1)对当年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家庭林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无公害、有机、绿色食品认证的林产品,每个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国家林业实用技术专利,或省审(认)定的良种、新技术成果的,每项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森林城镇、国家森林乡村、省级森林村庄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个、5万元/个、5万元/个一次性补助。

2.加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1)支持林区道路建设。对当年新建木本油料、特色经果林基地1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或已建木本油料、特色经果林基地2000亩以上的林业经营主体,当年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林区道路,经县级验收合格,对硬化道路(比照“四好农村路”标准)每公里补助10万元,砂石路(宽4米,含排水设施)每公里补助1.5万元。

2)支持林区水利设施建设。将林业基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水土流失治理、坡耕地改造(分别按不低于25%、80%的投资额)等项目。对未纳入上述项目的,当年新建木本油料、特色经果林基地1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或已建木本油料、特色经果林基地2000亩以上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当年新打机井或修建的蓄水池等排灌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对机井、蓄水池(每处不低于50立方米/100亩)等设施每处补助1.5万元。

3)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对森林(湿地)旅游康养基地1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基地内当年新建电力设施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

4)防火设施建设。对当年新建森林消防水池(60立方米/口)的林业经营主体,按3万元/口给予补助。

3.创新林业绿色金融服务

1)开展叠加森林保险。对当年开展木本油料和特色经济林叠加保险的,县财政按70%配套保费,防范和化解林业生产经营风险。

2)支持林业经营主体担保补贴和贷款贴息。对林业经营主体以土地经营权、大型机具等生产设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单质押以及林权抵押融资的,按担保费率的20%给予一次性担保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经营主体,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按贴息额的10%给予补助。

4.享受原《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促进现代林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太政办发〔2019〕16号)中造林抚育期累计不足8年的奖补政策顺延执行。

(五)支持建筑业发展

1.支持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晋升。在本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当年晋升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和晋升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晋升工程设计行业和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到以上奖励的企业,自奖励资金兑现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收全部奖励资金。

2.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2亿元以上且年度在县内纳税总额达600万元以上的本地企业,奖励20万元;对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1.5亿元以上且年度在县内纳税总额达450万元以上的本地企业,奖励15万元;对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年度在县内纳税总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本地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建筑业企业当年获住建部、省住建厅评定的“优秀建筑业企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注册地在我县的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包工程,回我县缴纳增值税(不含根据税法规定应在我县缴纳的部分),按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

4.鼓励企业创建精品工程

1)对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黄山杯”(或省外同级别奖项)“振风杯”(或市外同级别奖项)的县内主承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

2)对获省(市)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小区或项目的,每次分别给予奖励20(10)万元、5(2)万元一次性奖励(小区面积需达5万平方米以上)。

5.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县发展,县外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到我县且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按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25%给予企业奖励,奖补期限为5年,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到我县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且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或当年上缴税收超过2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注册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奖补20万元。5年内外迁的建筑业企业,收回该企业奖补资金。

(六)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支持扩大线上销售。对当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已申报并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网销额超1000万元同档政策支持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

2.支持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对新建有一定规模化的农产品电商供应链企业,配备加工、自动化分拣、冷链等设备,相关硬件设备投入不低于50万元且年网销额达到100万元,按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过硬件补助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

3.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对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业务,当年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企业,除享受相关外贸政策外,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进口产品的企业,当年进口在线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除享受相关外贸政策外,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与本政策第3.(1)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3)对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年出口在线交易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其使用海外仓的,按其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按照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标准建设的产业园承建企业,达到园内跨境电商办公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跨境电商经营企业8家以上的标准,给予60万元一次性补助。三年内获批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并提供本地企业孵化、人才(供应链)培训、跨境电商招商等公共服务,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服务本地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5家以上,且年在线累计交易额3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按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0.03元/美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同一平台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七)支持服务业发展

1.推进集聚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及省级微型产业聚集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安徽青年创业园,分别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

2.加快主辅分离。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且服务4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给予原制造业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

1)对新认定为国家5A、4A、3A、2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国家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500万元且入库税金达13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4)对国家一星级及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且上缴税收达10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500万元且上缴税收达15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上缴税收达20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上交税收达35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5)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管理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服务业发展

1)鼓励服务(商贸)业企业升规(限)入库。对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的商贸业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首次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商贸业单位且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台账、报送统计数据的,属于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大个体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除享受支持服务业政策4.(1)条奖励政策外,按照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学校、机关食堂、专业市场在本地注册纳税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除享受支持服务业政策4.(1)条政策外,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规模以上消费品生产企业分离设立的法人零售企业(含电子商务)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除享受以上4.(1)条奖励政策外,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纳入省统计调查平台参与GDP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20%、且缴纳增值税增幅超15%,按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企业(个体户),年销售额和零售额增幅均达到20%且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纯批发业企业只计算销售额),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零售业企业(个体户),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的且增幅达到20%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个体户),年营业额和零售额增幅均达到25%且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限下样本点的企业(个体户),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均达20%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5.推进两业融合发展。对当年新确定的国家、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加强企业品牌建设

1)对当年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服务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马德里商标,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别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只享受一次)

3)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商务厅认定“安徽省特色商业街区”的管理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外资外贸发展

1.支持引进外资

1)对引荐外商直接投资(包括已在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再投资)的引荐单位或引荐人,按外资注入当日挂牌价折合人民币总额的6‰奖励给引荐单位或引荐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与招商引资政策不重复享受)

2)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按商务部统计口径)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包括已在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再投资),按实际到资额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的补助。

3)当年实际到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或当年新批准(含增资)合同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当年实际到资达到30%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实际到资额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补助。

2.支持进出口贸易

1)对当年在县内缴纳税款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自营出口基数(上年出口额)内每美元给予0.02元物流补贴,基数外每美元给予0.03元物流补贴;本年度内自营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负责人(仅限一人)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在县内发生进出口实绩达1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政策

(一)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成果转化

1.对企业和个人当年完成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的省级以上(含)科技成果,奖励0.1万元/件;对其中纳入省考核指标统计范畴(含新产品、动植物新品种、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标准)的科技成果,每件成果增加奖励0.5万元/件。

2.对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转让)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后,按合同中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合同最高补助为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为20万元。

3.对在本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超过5000万元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4.着力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对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积极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对专利权人培育成功并实施有效运用和保护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对通过PCT途径和其他途径获得海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官费50%的资助(仅限一个国家)。

5.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再奖励1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融资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6.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县专利权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7.支持科技项目。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的科技重大项目,对当年获批的科技重大专项,按照省级财政奖补金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新批准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创新创业

1.实施“太湖县产业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每年评选8个产业创新团队,并给予每个团队6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2.对参加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

(五)推进防震减灾工作。对获得国家、省、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对市、县认定的科技特派员,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0.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七)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中,规上工业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政策:

1.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研发投入强度低于5%的。

2.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研发投入强度低于4%的。

3.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

三、支持企业上市政策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

1.对县内改制成功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县财政给予120万元奖励。

2.对企业在上市前股改中,因股权重组以及引进战略投资人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奖励给个人。

(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1.对县内企业材料申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交易所并予受理的,县财政给予12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再给予260万元奖励。

2.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转层进入创新层挂牌的奖励70万元,完成精选层挂牌的奖励100万元。企业从挂牌精选层平移至北交所视同上市,县财政分阶段补足上市奖励差额。

3.企业从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新三板”挂牌和“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县财政补足奖励差额。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按首次直接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融资的,县财政按直接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

3.首发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县内项目建设的,按首次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利用股份进行质押贷款的,按首次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拓宽企业上市路径

1.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

2.对促成县外拟上市(挂牌)企业落户我县的中介机构,在企业完成上市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县财政拨付的上市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可以由企业直接奖励给高管人员。企业因非自身原因未能成功上市(挂牌)的,对股改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超过改制前基数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四、支持人才引进企业稳岗政策

(一)支持招才引智

1.企业引进的具有本科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或在对应岗位工作的具有中级职称的专技人才(含在对应生产岗位的技师),工作满一年的,从聘用之日起按800元/月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2.企业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省级领军人才或在对应岗位工作的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技人才(含在对应生产岗位的高级技师),工作满一年的,从聘用之日起按2000元/月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3.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技人才,在对应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从聘用之日起按5000元/月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4.对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到我县企业工作的紧缺型高层次人才,为我县企业有效服务(由企业提供绩效证明),按薪酬或服务费总额2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经市考核认定的省级或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自在我县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评审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启动资金。

(二)购房补贴

1.35周岁以下劳动者并在园区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在我县首次购房安家落户的,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按购房面积400元/每平方米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所购房屋五年内不得转让。

2.企业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省级领军人才或在对应岗位工作的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技人才(含在对应生产岗位的高级技师),在我县工作三年以上并在我县首次购房的,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按购房面积1500元/平方米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所购房屋五年内不得转让。

3.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技人才,在我县工作三年以上并在我县首次购房的,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按购房面积3000元/平方米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所购房屋五年内不得转让。

(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1.对当年评定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分别按5000元/人、3500元/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

2.推行“名师带高徒”“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新型学徒制,对当年被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名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3.在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技能人才,获奖后在我县企业对应岗位工作满一年的,按获奖金额1:1配套奖励。

4.为发掘高技能人才,以赛促训,对承办县级职业技能大赛的单位,按每个工种予以3万元综合补助。

(四)奖励职业介绍服务。由县人社部门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求职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按实际就业人数,向县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年申报一次,补贴标准为: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一年的500元/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300元/人。

(五)支持企业招工稳岗

1.就业生活补助。到园区企业就业的全日制中职毕业生就业满3个月不足1年的,从就业之日起按4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就业满1年不足2年的,按3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就业满2年及以上的,按2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以上生活补助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2.定向培养生学习补助。与园区企业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中职学生,企业每学期开学时按8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学习补助,政府按实际支付额度的60%给予补助。定向培养班学生毕业后不按协议就业的,学生应据实向企业退还生活补助,企业应据实退还财政补助。

3.稳岗补助。学校介绍入职1年以上的中职学生,企业稳岗率达50%以上,按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补助。

4.实习补助。企业接收中职学生实习1个月以上的,按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支持人才引进企业稳岗政策适用于县域内招商引资企业、其他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限工业、旅游业)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相关个人。企业引进人才在同一层次最多享受五年奖励政策。享受原《太湖县企业人才引进培养和招工奖励实施办法》(太政办发〔2019〕5号)中奖励政策累计不足五年的,顺延执行。

五、支持公共服务政策

(一)规范统计信息报送

1.对实行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企业、国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省重点调查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月报),完成联网直报工作的统计报表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给予企业报表人员0.3万元/年一次性补助(每户企业限1人)。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及限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按照每个企业1万元标准,省重点调查服务业企业按照每个企业0.5万元的标准安排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奖补资金,对上述完成统计信息报送的企业进行评先评优,给予奖励。

2.对规模以下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安全生产平台信息报表企业和软件企业、国家家政平台企业、限下抽样法人企业(含个体)、建筑业企业(季报+年报)从事报表的统计报表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0.3万元/年(每户企业限1人)。

3.对承担统计、发改、财政、人社、商务等相关部门其他报表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及省级服务业类特色小镇(省级微型产业聚集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安徽青年创业园、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纳入“现代服务业省级调度项目库”项目企业的统计报表人员补助0.3万元/年(每户组织限1人)。

4.“一套表”信息报送人员补助采取按月发放,12月份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二)支持企业展销

1.支持企业参展

经县政府同意,并在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企业(含合作社、家庭农场)参加市级以上展销推介的,按展位费(不含税)的7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无展位费的按省内每次1万元、省外每次1.5万元给予补助。

2.鼓励企业推介

1)当年在中央、省、市电视台进行宣传推介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宣传费用(不含税)的50%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5万元。

2)当年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立广告牌,在高铁或地铁车厢设置宣传广告的工业企业,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经县政府同意,县主管部门审核,对县内旅游企业在客源地城市举办大型旅游推介会并进行广告宣传,按实际支出的30%予以补助,且地级城市不超过1万元、省会级城市不超过3万元、境外城市不超过5万元。

4)对积极参与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电商直播大赛、好网货大赛、线上线下产品展示展销等相关活动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活动或比赛中获得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对承办县级职业技能大赛的单位,按1万元/参赛单位给予补助。

六、附则

(一)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注册地址、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必须均在太湖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机构及科技代理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二)当年迁入太湖县的在库规上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升规、认定,享受本政策支持。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省、市政策需要县级配套奖补的,本政策支持的奖补视为对省、市要求的配套。本政策申报主体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对符合产业方向,对全县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支持政策。

(五)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需由企业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流程、条件等,并公平、公正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过程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申报企业需完整、及时地向县相关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失信企业、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综治维稳等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对涉及偷税、欠税、侵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八)本政策体系中,对当年获批的规上企业、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两化融合企业、省级绿色工厂,对新增的文旅企业、研学基地、星级饭店、旅游质量标杆单位和标准化示范企业,对当年评定或成功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供应基地、乡村旅游示范点、无公害产品,对当年评定的国家及省市级林业经营主体,对建筑企业当年晋升资质等级、建筑业获得奖项、标准化小区,对聚集发展返乡创业示范园、新认定的A级星级物流企业及物流园管理机构,对驰名商标企业、地理标志等商标、老字号企业、特色商业街区等单项奖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一个月内兑现奖补,待下一年度申报奖补时一并提交县政府会议审定。如属附则7.所列类型企业,则在以后年度申报的奖补中扣回。

(九)本政策体系与招商引资政策重合的,按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相关条款,并根据本政策制定申报奖补实施细则,原则上次年3月底完成奖补申报。

(十一)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原《太湖县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励办法》(太政办发〔2019〕2号)、《太湖县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促进现代林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太政办发〔2019〕16号)停止执行(除享受造林抚育期延长3年的奖补政策);《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太政办秘〔2019〕25号)中不涉及财政支持政策的意见仍按原文件贯彻落实。 

本文转自于太湖县人民政府